第5章税款征收课堂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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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5章章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本章内容包括:本章内容包括:u第一节第一节 税款征纳方式税款征纳方式u第二节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u第三节第三节 延期纳税和减免退税延期纳税和减免退税u第四节第四节 税款征纳的法律责任税款征纳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税款征纳方式税款征纳方式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税款征收的内涵一、税款征收的内涵n二、税款征收的方式二、税款征收的方式n三、税款缴库的方式三、税款缴库的方式n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 u一、税款征收的内涵一、税款征收的内涵n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工商各税
2、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n一是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n二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主体或税款扣缴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税款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u二、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方式u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或方法划分u查账征收u查定征收u查验征收u定期定额征收u根据税款的收缴方式或收缴人划分u税务机关直接征收u代收代缴u代扣代缴u委托代征u查账征收查账征收u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
3、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u查定征收查定征收u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u查验征收查验征收 u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u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u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及有关单位评议情况,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分月征收的
4、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营业额和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u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务机关直接征收u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直接征收税款。u代收代缴代收代缴u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u代扣代缴代扣代缴u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支付款额中扣收
5、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u委托代征委托代征u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示意图税款征收方式示意图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税额确定税额确定税款收缴税款收缴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定期定额 自行收缴自行收缴委托收缴委托收缴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代收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委托代征u三、税款缴库方式三、税款缴库方式主要包括:n(一)直接缴库 n(二)汇总缴库 n(一一)直接缴库直接缴库n直接缴库是指纳
6、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一种缴库方式。n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根据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自填和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n具体操作时,常用的缴纳方法有以下几种:u自核自缴u自报核缴u(二二)汇总缴库汇总缴库n汇总缴库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的一种缴库方式。n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有困难,以及没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纳税人。n如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或个人。税款缴库方式示意图税款缴库方式示意图 税款缴库税款缴库直接缴库直接缴库汇总缴库汇总缴库自核自缴
7、自核自缴自报核缴自报核缴纳税人直接向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缴纳税款纳税人直接向税务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再机关缴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库或国的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库经收处汇总解缴 u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四、相关税收票证的种类和使用u税收缴款书u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u税收完税证u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第二节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加收滞纳金一、加收滞纳金n二、核定税额征收二、核定税额征收n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n四、税收保全措施四、税收保全措施n五、税收强
8、制执行措施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n六、税款优先六、税款优先n七、欠税清缴七、欠税清缴n八、纳税担保八、纳税担保n九、税款的补缴和追征九、税款的补缴和追征 u一、加收滞纳金一、加收滞纳金 u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u二、核定税额征收二、核定税额征收u(一)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u(二)核定税额的方法u(一一)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n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u(二二)核定税额的方法核定税额的方法n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
10、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n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u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税款征收 u(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u(二)对承包承租经营的税款征收u(一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税款征收 n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n纳税人应自商品、货物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n扣押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
11、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n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n(二二)对承包承租经营的税款征收对承包承租经营的税款征收n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u
12、四、税收保全措施四、税收保全措施u(一)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u(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u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u(一一)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u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n由此不难看出,在税款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
13、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n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n从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上看,必须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u(二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其内容及要求如下:n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n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n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采取税收
14、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n(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n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n纳税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n(2)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数量,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以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的数额为限。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应当包括应纳税
15、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n(3)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n(4)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n(5)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
16、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n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n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u(三三)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n1.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n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n如果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
17、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n2.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相关的法律责任n如果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u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u(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u(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u(一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n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
18、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n从适用对象上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n从适用条件及程序上看,必须是告诫在先,执行在后。u(二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u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形式u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u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形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形式n(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9、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具体实施时,税务机关要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n(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u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n(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n(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n(3)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0、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n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n(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n(5)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u六、税款优先六、税
21、款优先n(一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n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二二)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n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n(三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n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u七、欠税清缴七、欠税清缴u(一)限期缴纳u(二)离境清税制度u(三)处置大额资产报告制度u(四)合并分立清税制度u(五)代位权和撤
22、销权u(六)欠税公告制度u(一一)限期缴纳限期缴纳u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u(二二)离境清税制度离境清税制度u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u(三三)处置大额资产报告制度处置大额资产报告制度u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23、税务机关报告。u(四四)合并分立清税制度合并分立清税制度u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u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u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u(五五)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u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u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
24、应承担的法律责任。u(六六)欠税公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 u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u八、纳税担保八、纳税担保 n(一)纳税担保的范围n(二)纳税保证n(三)纳税抵押n(四)纳税质押n纳税担保的定义纳税担保的定义n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n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u(一一)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 n1.纳税担保适用范围 n2.纳税担保范围 n1.纳税担
25、保适用范围纳税担保适用范围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n(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n(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n(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n(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n2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 n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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