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的控制与预防及处理原则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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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 控制 预防 处理 原则 资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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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内容学习内容 一一.概念概念二二.食物中毒的特点及分类食物中毒的特点及分类三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要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要求四四.如何控制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如何控制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一、概 念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病。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指食物中毒、食源
2、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物中毒 因暴饮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和寄生虫病(如囊虫病);因一次大量或者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性为主要特征如高血压、糖尿病等(致畸、致癌、致突变)的疾病。回目录回目录不包括不包括 也不包括也不包括 n二、食物中毒的特点及分类二、食物中毒的特点及分类食食物物中中毒毒的的特特点点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未食用者不
3、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如粪便、呕吐物、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如粪便、呕吐物、洗涤液、血液)中能检出与引起中毒临床表现一致的洗涤液、血液)中能检出与引起中毒临床表现一致的病原。病原。食物中毒与急性食源性疾病的比较食物中毒与急性食源性疾病的比较 相同点相同点 病与食物有关,病与食物有关,病人在近期内病人在近期内食用过相同的食用过相同的食物;食物;发病集中
4、,发病集中,短时间内有短时间内有多人发病;多人发病;病人有相似病人有相似的临床表现。的临床表现。1、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2、潜伏期较长有如甲肝、痢疾;、潜伏期较长有如甲肝、痢疾;不同点不同点 3、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食物食物中毒的中毒的分类分类化学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植物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 动物性食物中毒动物性食物中毒 真菌毒素性中毒真菌毒素性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 回目录回目录三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要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
5、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n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急预案。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备案。n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法的要求:n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门报告。n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督管理
7、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行政部门通报。n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n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9、。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拒绝。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n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
10、,并处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回目录回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幼儿园。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
12、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
13、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惩戒相结合。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
15、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人的,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追究直
16、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
17、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行政责任。(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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