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学习交流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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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律师学习交流会青年律师学习交流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20092009年年4 4月月7 7日日案例案例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1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23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4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以上案例均为公开信息,仅供学习之用以上案例均为公开信息,仅供学习之用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 案情案情1996年达能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合资经营合
2、同,合资公司由达能控股51%,娃哈哈集团将把娃哈哈商标及集团已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都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价为1亿元。达能如约付款后,将商标转让事宜交由娃哈哈集团执行。据宗庆后称,娃哈哈集团当时口头征询商标局意见未获批准。双方于是续签了使用许可合同及修订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由合资公司专有,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转让需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在十年后的调查中,达能指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资公司同意,从200
3、1年至今,擅自将商标许可给共计87家由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使用。因此,达能要求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品牌转让协议,并将这批“体外”非合资公司转让给合资公司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随后也提起反仲裁,要求杭州仲裁庭确认前述协议有效,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协议。杭州仲裁的争论焦点是,1996年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因为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而作废,国家商标局是否明确表明过对此商标转让行动“不予核准”。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据悉,浙江省
4、工商局在2007年4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就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请示。2007年6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要求国家商标局出具“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1997年9月两次提交报告,我局不予核准事由的证明”。国家商标局在第二天给浙江省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
5、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拿到复函后,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迅速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仲裁并未在2007年8月16日、9月3日及9月12日的三次庭审后完成,而是在2007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庭审,合资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家商标局针对合资公司在北京第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发出的行政答辩状(下称答辩状),答辩于 2007年9月3日公开。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
6、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国家商标局在答辩状中确认,申请人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但同时,国家商标局强调,于2007年6月7日发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中提及的“未同意转让”是客观描述,“不是对十年前娃哈哈集团报告的答复,不是对十年前报告做出新的决定,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达能方据此指出,复函中所述的“未同意转让”不等同于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依法作出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娃哈哈集团则辩称,该答辩状是国家商标局逃避其责任的相关陈述。双方经过四轮交锋后,2007年12月6日,杭州市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
7、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究竟属于谁?问题问题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 案情案情太丰惠中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193万美元,其中,中方股东北京市惠中饭店出资536.85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45%,外方股东彼林公司出资656.15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55%。2006年,彼林公司先后多次向太丰惠中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公司有关档的书面要求,要求合营公司在收到本书面要求后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并配合彼林投资有限公司与会计师到合营公司查阅
8、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凭证,遭到太丰惠中公司拒绝。自太丰惠中公司成立至彼林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太丰惠中公司历届董事会作出多项董事会决议和多项单项决议,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大厦租金调整、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月薪的决议、更换中、外方董事以及不再参加国资委清产核资等。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2007年2月25日,彼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太丰惠中公司向其提供太丰惠中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二、判令太丰惠中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庭审中,太丰惠中公司承认彼林公司提交的1994年8月29日北京太丰惠中
9、大厦有限公司章程目前仍然有效,没有再制定过新的公司章程,故彼林公司撤回了要求太丰惠中公司提交公司章程的请求。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太丰惠中公司为政府批准的中港合资企业,而非中外合资企业,政府批文显示外方股东为: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彼林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全资设立的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彼林公司是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BVI公司,注册资金仅为一美元。书面材料显示: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太丰惠中公司
10、汇入28笔款项,用于外方认缴的注册资金。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二审另查明,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判决要旨为:彼林公司的实际出资来自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是太丰惠中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该案中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彼林公司的股权变更协议,既未经太丰惠中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亦未报审批机构批准,根据上述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所签股权变更协议未生效。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其为太丰惠中公司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备案和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台湾太
11、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彼林公司是否享有知情权?问题问题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 案情案情2004年8月,张前虎、孙建出资成立星博公司。公司章程记载:星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其中张前虎出资550 00元,占注册资金的55,孙建出资450 00元,占注册资金的45;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年中和年末召开;星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星博公司成立后,即召开股东会议,会议选举张前虎为公司执行董事,孙建为公司监事。后孙建、张前虎未召开
12、过股东会议。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 2004年9月,星博公司与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电信公司)签订智能公用电话代理协议,为无锡电信公司代理智能公用电话代理业务。2005年12月,孙建书面通知星博公司,要求公司说明成立后的盈亏等情况,但星博公司未予说明。现星博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审理期问,经法院调解,股东张前虎和孙建仍表示无法继续合作经营,星博公司和张前虎亦不愿意受让孙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孙建于2005年12月30日以星博公司未按章程召开股东会,未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达股东查阅,张前虎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查阅、复制
13、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验报告及相应原始凭证:(2)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被告星博公司、张前虎均辩称:对孙建第一项诉请没有异议,但我方不同意解散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孙建已经退股,星博公司支付了转让款,且星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本案能否适用公司陷入僵局的解散之诉?问题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 案情案情2002年7月4日,谢华栋与戴海林、何强、王照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投资开发威远商业广场重要事项议定制度。约定:1、合伙人共同出资,统一以高讯公司名义在威远县城开发威远商业广场,为确保成功,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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