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孙宁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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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孙宁连南京律协建工委2015年工作招投标研讨沙龙 4.12合同文本研讨沙龙 6.30合同效力研讨沙龙 8.28质量、工期研讨沙龙 10.31一、合同效力问题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3招投标法第三条对应公开招标
2、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广东高院有不同的观点2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的招标人泄密招标情况或标底投标人串通或行贿13六种中标无效情况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3司法解释第一条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
3、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发包人肢解发包的 没有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345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司法解释二仍然是要维护资质管理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资质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现行最有效的手段 最高院认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资质管理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资质管理是万恶之源政府不管工程质量是万恶之源二
4、、结算问题2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违法建筑的结算问题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问题131、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什么是黑白合同?价款 质量 工期实质性内容结算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规定以备案合同结算,本质上还是用公权力在干预私权利各地法院对按白合同结算都是一致的如果发承包双方签订备案的合同与中标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以备案合同为准还是以中标的实质性内容为准?各地法院的意见分歧较大浙江省高院(2012年)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安徽省高院(09年
5、指导意见一)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安徽省高院(14年指导意见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江苏省高院(10年审理指南)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
6、结算依据。2、违法建筑的结算问题违法建筑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什么是违法建筑?没有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两证)、施工许可证。三无工程江苏省高院10年指南1.认定合同无效2.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3.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的,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
7、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2条是针对第1条制定的 违法建筑应该立即拆除江苏省高院认为:司法解释第2条笼统规定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没有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违法建筑并不当然被拆除。我们认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准备出新的工程审理指南 现在的裁判思路是:违法建筑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按工程司解第2条第3条处理。如果违法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人投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考虑发包人的过错较大,应分担较多比例的损失。省高院潘军锋法官3、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
8、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问题司法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审核三、质量问题1、竣工验收产生质量责任的划分效果 施工企业自评 设计单位认可 监理单位核定 建设单位验收 政府监督、备案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1.需要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返工或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9、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也是可以验收的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只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13条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就不能再以质量缺陷抗辩不付、少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验收对质量责任的区分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2、发包人、承包人质量责任区分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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