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精简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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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施工 企业管理 人员 相关 法规 知识 精简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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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一、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各管理人员掌握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管理人员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 题的基本能力和自我保护权利的能力。二、基本要求二、基本要求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基本要求:1、熟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组成与我国法的形式。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主题体和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重点掌握:1、掌握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的概念及经济法。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诉讼时效制度。难点1、广义上的法律和狭义上的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区别。2、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的表现形式一、法律体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消防
3、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二、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法的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5、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第二节 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
4、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1)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区别:是否以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章程,而法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人的授权法人的授权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的。5、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
5、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常见的有:(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3、代理的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代理人(2)被代理人(3)第三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责任承担
6、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
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指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形式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9、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的区别善意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或4年 3)最长
10、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2
11、)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
12、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同时满足备注:条件1)中的其他障碍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2)债权人
13、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重点:掌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后果。难点: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两类建筑工程不需
14、要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补充: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除前面讲到的两种以外还有以下三种:1、抢险救灾工程。2、临时性建筑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3、军用房屋建筑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
15、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建筑法第8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
16、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四条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5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结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六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7条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
18、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
19、制度基本要求建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重点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及承包范围难点了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等级。一、建筑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
20、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节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基本要求: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点:掌握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之中的规定及法律责任。难点:了解建筑师和项目经理一、执业资格制度综述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人员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
21、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建造师的注册要求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建造
22、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
23、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四节 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重点重点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难点难点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4、和违约指定采购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接的内容不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主要特征是设计、施工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1、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5、的行为。”2、发包单位不得违约指定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节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联合承包;禁止转包。重点掌握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难点了解联合承包、禁止转包的行为一、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做出如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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