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新论第二课-社会生产力和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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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经济 新论 第二 社会生产力 进一步 发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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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经济新论第二章:社会生产力和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一讲:许可贸易第二讲:产业结构软化第一讲:许可贸易一、含义二、许可贸易所转让的技术内容三、许可的种类与运用四、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一、含义 许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许可贸易是技术输出方将其技术使用权通过许可协议或合同出售给技术引进方的交易。在许可交易中,授权的一方即技术输出方或称许可方;技术引进方则为受权方。“许可”的概念源出于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具有所有权的主要特性。由于工业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只有拥有工业产权者将使用权授予另一方,对方才能使用该项技术来制造和销售该项产品,这就是“许可”的来源。这个概念推广到技术贸易中,即成为“许
2、可贸易”。二、许可贸易所转让的技术内容 许可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专利、商标和不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通过许可协议,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取得他所拥有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制造权和销售权。在许可贸易中,许可人所出售的并不是他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本身,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只将其使用权转让给被许可人。例如,专利所有人保留专利的所有权,仅允许被许可人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商定的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使用他的专有技术,因此,专利所有人所转让的仅仅是专利权的使用权。专利所有人既保留有专利权。2.按许可授权的范围分(1)普通许可(2)排他许可(3)独
3、占许可(4)分许可(5)交换许可(1)普通许可 这种许可是指技术引进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享有在技术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技术输出方所转让的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对技术输出方则没有限制,技术输出方仍保留其使用权。他仍具有使用该项技术,在该地区制造和销售协议中规定的产品以及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2)排他许可 这种许可是指技术输出方和引进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都可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在规定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技术输出方不得将该项技术再转让给第三者。所谓一定条件是指技术输出方对技术引进方在使用权方面的限制条款,如禁止产品出口,只能在引进方国内捎售;或只允许向规定
4、地区出口;规定产品必须由技术输出方的销售机构销售;限制所转让的技术只能为技术引进方所使用或只能在一定的部门使用;以及规定销售限额或产品的最高产量等等。(3)独占许可 这种许可是指: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在规定地区内,技术引进方对所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即使技术输出方虽然仍拥有技术的所有权,但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亦不得在该地区使用所转让的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更不能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者。就技术引进方而言,独占许可在技术使用权上的独占性比排他许可更进了一步。(4)分许可 这种许可指技术引进方有权将其所取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分许可一般都属于普通许可,不具有技术使用权的独占性。(5)交换许可 这种许可
5、是指双方相互交换各自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权,因此,一般是不收费的。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以上各种许可反映了技术引进方对技术使用权的独占的程度不同,因此,所付的代价也不一。一般讲,普通许可所付的报酬最低,排他许可较高,对独占许可所付的代价最高。四、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1.有关专利的条款2.有关商标的条款3.专有技术的保密4.交换改进技术5.价格与支付6.税收问题7.出口限制问题8.合同适用的法律问题1.有关专利的条款(1)关于侵犯专利权问题(2)关于交纳专利费问题(1)关于侵犯专利权问题(a)通知的义务(b)起诉或应诉的义务(c)关于诉讼期间提成费的支付(a)通知的义务 在许可协议
6、有效期间,有可能发生第三者侵犯许可项下的专利权问题;或是第三者对许可项下的专利权提出异议或指控。被许可人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许可人,以便其采取相应对策。也可规定,双方都有相互通知对方的义务。(b)起诉或应诉的义务 被许可人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许可人,以便其采取相应对策。也可规定,双方都有相互通知对方的义务。(c)关于诉讼期间提成费的支付 一般规定,在专利诉讼期间,被许可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提成费,或只按约定的百分比支付提成费。2.有关商标的条款(1)商标使用的利与弊(2)解决使用弊端的办法(1)商标使用的利与弊 商标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的商标的好处是
7、,利用其名牌商标,易于进入国际市场,打开销路;不利之处是,被许可人长期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而不使用自己的商标,客观上是给许可人的商标扩大影响,而自己的商誉却建立不起来.一旦协议期满,或许可人终止协议,被许可人即必须改换商标。这样,在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路必然要受影响。(2)解决使用弊端的办法 一般的解决办法有三:1)采取联合商标的办法,即把外国商标与本国注册的商标联合在一起使用,以防止对外国商标的依赖;(2)联结商标,按双方商标的特点,设计成联结在一起的新商标,商标上应使用引进方国家的文字和符号,或带有某些外国文字;(3)在开始阶段用联合商标,经过一个阶段后,外国商标从联合商标中退出,仅用本国注册的
8、商标,也就是采取让外国商标“逐步退出”的办法来建立本国商标的信誉。3.专有技术的保密(1)保密的范围(2)保密的期限(1)保密的范围 (a)对确是大家不知道的技术应予保密,至于一般技术资料则无需保密。(b)保密的地区范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得向本国以外的地区泄露,这样就可在国内扩散;二是只限于技术引进方如某工厂,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这样就限制了引进技术在国内的扩散。(2)保密的期限 保密的期限,一般是和协议有效期相一致。技术输出方有时要求在协议期满后,对保密期再延长若干年。否则,他们对改进技术将于协议期满前一、二年停止提供。对于这种情况应以对方技术发展的能力来衡量。如对方技术发展能力较大,引进方
9、接受对方延长保密期的要求,多承担一、二年保密义务,也许有可能多获得一些新的改进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若只签订“协议终止后仍应保密”的条款,而未规定保密的具体年限,这无异要技术引进方承担长期保密的义务。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然对技术引进方是不利的。有的技术输出方要求在协议终止后收回技术资料,这也是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4.交换改进技术 在协议有期效内,双方都有可能在所转让的技术基础上,加以改进提高,发展为更先进的技术,生产更好的产品。技术转让的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提供各自取得的发展和改进,这已是国际惯例。因此,在许可协议中应加以明确规定,技术输出方应向引进方提供新的发展和改进。通常对这种行为称为技
10、术继续援助。反之,引进方也应将其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和发展提供给输出方,这通常被称之为技术反馈。4.交换改进技术 这种技术改进的相互交换,应明确以下两点:(1)双方交换技术改进的条件必须是对等的、互惠的,不能只要求一方实行技术反馈,而不要求另一方继续进行技术援助。交换的价值、独占性程度及使用地区等方面,应根据完全对等的原则。如技术转出方对技术继续援助收取了一定的提成费,那末,技术引进方的反馈也不能免费;如技术继续援助不是独占性的或排他性的,那末,反馈的技术改进一也不能是独占性的或排他性的;如技术输出方规定引进方只能在国内使用继续援助,则反馈技术也应限定对方在其本国使用等等。(2)改进技术的所有权
11、应属于改进方,对方在任何国家都无权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5.价格与支付(1)评定技术价格的因素(2)支付方式(1)评定技术价格的因素(a)技术的经济效益大小(b)研制费用(c)技术的水平(d)市场的大小,销售量的多少(E)垄断与竞争,供给与需求(a)技术的经济效益大小 能获得利润的多少是评定技术价格的首要因素,不能按成本加利润来评定技术的价格。(b)研制费用 这往往是技术输出方所强调的。但这不等于技术的转让价格,只能说明其成本,说明研究和试制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所花的社会劳动的费用。技术开发者总得逐步回收技术研究和开发费用。实际上,技术开发者自己使用该项技术就在回收其研制费。因此,研制费在技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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