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施行心肺复苏术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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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施行 复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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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大綱臨終倫理議題常見名詞簡介Terminal illness(末期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無效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已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撤除的倫理議題探討自主權/生命權/死亡權思考的面向現行法律規範醫療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Terminal illness(末期病患)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二款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Terminal illness(末期病患)美國德州1999年預立醫囑法案病人存在一個無法治癒的狀況,傷害或疾病依據合理的醫療判斷可以預期病人將在未來六六個月內個月內死亡即便使用最極致
2、的維生治療仍無法改變病人預後*參考參考1999美國德州美國德州Advance Directive Act心肺復甦術在特定情形下沒有正常呼吸/沒有自發循環生命徵象不穩定急性冠心症/急性腦中風依一定治療準則美國心臟醫學會心肺復甦術及緊急心血管疾病照護臨床指引到院前照顧/BLS/ACLS/復甦後照護急性冠心症/急性中風給予一系列診斷治療以回復或穩定病人生命徵象並盡力減少各重大器官功能(特別是中樞神經)受損拒絕被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DNR);No CPR基於某些原因通常為末期病患即便在特定情形下通常是沒有正常呼吸/沒有自發循環 或是生命徵象不穩定也不願意再藉由依一定治療
3、準則給予之一系列診斷治療試圖試圖回復或穩定生命徵象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三款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拒絕被氣管插管Do Not Intubate(DNI);No intubation 不希望在呼吸衰竭時 接受氣管插管 以人工呼吸器維持生命徵象無效醫療Medical futility醫療提供者認為病人或家屬期待的治療不合理,認為不應提供造成的爭議時,能否拒絕提供該治療的議題能否拒絕提供該治療的議題無任何證據證明有效甚至有明確證據證明無效 希望以殺死細菌的抗生
4、素治療病毒感染無法達到他們希望的目標 已多處轉移的癌症,仍希望切除所有病灶以求根治 已腦死的病患,希望藉由CPR或其他治療讓病患再度清醒醫療專業判斷,對病人造成的傷害明顯超出利益 對於已無任何機會生存或恢復之病患,單純以ECMO維持生物性生命徵象對於治療的內容一知半解,其要求將使醫療完整性喪失 對於DNR的要求,像吃Buffet一樣,任意挑選.如:要電擊不要壓胸;什麼都要但不要氣管插管臨終倫理議題的體系10醫療提供者:認為應該或無法不給予維生治療醫療提供者:認為不應該或無法給予維生治療病人/代理人:要求維生治療合意“生存權生存權”的爭議 無效醫療無效醫療相關的議題病人/代理人:不同意維生治療“
5、死亡權死亡權”的爭議 DNR或安樂死或安樂死相關的議題合意安樂死議題的體系11病人有意識/自我決定的能力(competent)病人沒有意識/自我決定的能力(incompetent)消極性不給予或移除維生治療病人意識清楚出於自由意志拒絕或移除維生治療家屬或代理人代為決定拒絕或移除維生治療積極性介入縮短其生命病人意識清楚出於自由意志要求施予將直接導致其死亡的方法家屬或代理人代為要求施予將直接導致其死亡的方法12爭議大大爭議小小非心智健全之成年人非出於自由意志積極施予直接導致其死亡的方法非嚴重,瀕死,末期不可治癒之病患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出於自由意志消極拒絕或移除維生治療嚴重,瀕死,末期不可治癒之病患大
6、綱臨終倫理議題常見名詞Terminal illness(末期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無效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已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撤除的倫理議題探討自主權/生命權/死亡權思考的面向現行法律規範醫療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先聚焦在最沒有爭議的狀況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出於自由意志有能力知悉並判斷資訊有能力替自己做決定罹患嚴重,不可治癒疾病且有專業證據顯示近期內(數週或數月)死亡已不可避免拒絕接受維生治療或者要求移除已被給予之維生治療倫理學上的依據自主權1914年美國大法官Cardozo在判決書中寫到“Every human being of adult years and sound mind has a ri
7、ght to determine what shall be done with his own body”要件心智健全成年人有權利決定自己要接受怎樣的處置倫理學上的依據其他倫理學原則不傷害原則和行善原則應常放在一起思考我們對於病患的治療決策本來就是在利益和損害之間權衡當我們評估造成的損害會超出可能的利益時,我們就有義務不那麼做並且,利益與損害的判斷應站在病人的立場思考,尊重病人的決定生命權 vs 死亡權生命權生命權的內涵不只是生物性生命生物性生命的存續與否至少應該還包含尊嚴免於痛苦和恐懼一定的生命品質(自主,免於依賴)心靈,精神和宗教等層面的滿足當生命因疾病或傷害而被迫必須以犧牲部分甚至全部
8、內涵的狀態才能存續時病人能否拒絕以這樣的狀態存續美國醫學會倫理守則瀕死病患權利1.4 瀕死病患a.謹記我們雖有保存生命的義務,但當我們無法治癒病患且死亡已無可避免會在近期內發生時,我們也有責任要確保病人在瀕死的過程儘可能擁有尊嚴和舒適b.尊重病患關於治療決策的自主權,包含拒絕治療的權利18c.尊重末期病人臨終前享有接受減緩痛苦的治療的權利,即便這些減輕苦痛的治療可能縮短其生物性的生命d.要認知病人和他們的家人可能會有身,心,靈和情緒上受到照護的需求,不只在病人瀕死的過程甚至在病人過世之後19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雙效原理)兩個面向的考慮一個行為可能同時帶來好的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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