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 副本 (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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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副本 4 物业管理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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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四 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掌握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规定,熟悉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会草拟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熟悉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会办理物业资料的移交等内容。学习目标任务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某市某物业服务企业是某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入住之后,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次提出质疑,而该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向业主大会提出该项目严重亏损,要提高物业管理费。双方僵持不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试问:该案如何处理
2、?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和思考?案例导学评析:从本案介绍事实可以看出,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不理解的直接原因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缺乏双方认同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既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启示与思考:第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第二,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管理条款,应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买房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使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
3、务企业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第三,首次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第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应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力赢得市场。一、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最早提出前期物业管理概念的地方性法规是1994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区开发入住前6个月开始自行或者委托
4、物业公司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2003年9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根据该办法,并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些原则规定,可以对前期物业管理作如下定义: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二、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接洽
5、有关前期物业管理委托事项主要包括管理服务内容、管理服务标准、管理服务期限、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有关保修责任的委托与实施:遗留扫尾工程、空置房屋租赁经营或看管等代为办理的事项;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及筹集;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的提供使用及收益分配;物业及相关资料的承接验收。(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接管方案,做好竞标准备在洽谈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力、物力等自身条件和接管物业的运作、盈亏风险做出测算,据此制定接管方案作为依据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一步磋商或竞标。若意见达成一致或中标,则双方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承接验收一旦签约,物业服务企业就要对物业实施承接查验。对物业承接验收的依据
6、主要是1999年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同时还应做好资料档案的移交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有:规划图、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各类房屋清单、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及合格证或保修书、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清单以及有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相关资料等。二、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四)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制度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以建立正常的管理秩序。这些制度如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电梯使用规定、物业保修与维修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等。(五)建立与社会上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络,构建综合服务网络物业正式启动运作后,与物业所在区域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取得关系
7、,得到它们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如有必要,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服务公司代理专业性事务工作,以使业主入住后各种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六)对业主入住进行管理入住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到书面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相应手续后,领取钥匙实际入住。物业服务企业对入住的管理包括:向业主发出可以办理入住的书面通知书;业主接到通知书后去验收物业时,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介绍说明,回答业主的询问,接受业主对物业管理问题的意见;宣传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有关的物业管理法律,公布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让业主如实填写住户情况登记卡,发送住户手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装修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8、等。三、前期物业管理的特点(一)建设单位的主导性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非由业主来选择,无论是招投标方式还是协议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在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活动的基础性文件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权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均由建设单位确定。(二)业主地位的被动性相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业主除享有是否购置物业的自由外,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均处于从属地位。如业主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在买卖合同中不能
9、变更;前期物业管理中,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等方案,业主无权决定等。(三)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建设单位虽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期限,但即使期限未满,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四)监管的必要性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对其失去监督,那么业主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物业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作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犯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要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
10、规定等。四、前期物业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起止时间的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就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至于出售前具体从何时开始,该条例没有明确,实践中也没有必要一刀切,因为房地产的销售存在期房销售和现房销售。对于现房销售,一般在销售前6个月就应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对物业的前期管理工作。因为,这时有许多物业管理方面的实际性工作要做,如组织结构的准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拟订、业主入住文件资料的汇编和整理以及业主入住接待工作的准备等。对于期房销售,物业服务企业前期实际性物业管理工作可以稍微晚些。这里讲的是物业管理实际工作开展在时间方面
11、的一个大致认定,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实际工作进行之前签订。我们可以归纳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出售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应在业主入住前开始。不论是期房销售还是现房销售,前期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开展都应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入住前开始,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业主入住,就需要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给业主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需要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入住前做好迎接用户入住的一切准备工作。(2)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明文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在业主入住时不
12、存在前期物业管理,作为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势必构成违约,对日后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3)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入住前开始管理工作,更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入住用户的了解,方便建立住户的档案资料,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住户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为今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二)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各地的物业管理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
13、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部分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根据“谁享有,谁承担”的原则,其业主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任务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某业主入住新购房产后,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与房产商而非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对其不发生效力为由,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在多次催讨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业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是否能以其未
14、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上签字而拒绝履行交费的合同义务?评析: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同于普通物业管理合同,普通的物业管理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由房产开发企业直接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这是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入住率尚不能达到法规、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标准,作为此时物业最大业主的房产开发企业为维护整个物业的正常运作,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其效力及于已入住的业主和尚未入住的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房产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将已经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这样,业主实际上已对前期物业管
15、理合同做出了接受承诺。本案中,由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性,该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并不成立,在享受了物业服务后,应承担相应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案例导学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和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服务协议。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一)合同的过渡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存在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实践中,物业的销售、业主的入住是陆续的过程,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业主、业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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