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 副本 (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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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副本 2 物业管理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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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二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了解并掌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以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熟悉并知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运用掌握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分析、解决物业管理实际案例。任务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概述某年6月,李先生以 105.2 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别墅,面积为 200.4 平方米,并进行了豪华装修,花费近 50万元,还买了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同年8月,李先生一家人正准备乔迁新居,谁知装饰一新的房子被水泡了。此后,该套商品房因长期漏水、经常污水回流无法居住,且由于房屋长
2、期潮湿,致使电路不通。次年,李先生找来专家检测,发现房子漏水、污水回流是因为屋面排水和排水管道设计不合理。李先生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案例导学此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评析:该案件涉及三个主体,即李先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李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子所受损害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所造成的,房屋漏水原因法律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无关,因此,以房屋受损不能使用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成立。李先生必须找到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所对应的法律关系,然后针对这一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服
3、务企业。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判决李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电费等13000余元。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特征:其一,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其二,以权利与义务
4、为内容;其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在调整物业管理关系中形成的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两个特征:其一,法律关系存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其二,主体仅限于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对物业所进行的管理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受物业管理条例法律规范调整。二、物
5、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和业主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楚。因此,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首先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要素,只有理顺了这些要素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处理好物业管理各方面的关系。(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工作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联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业管
6、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分为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里的权利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承担义务的一方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里的义务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
7、收费的监督。”四、物业管理基本法律关系(一)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现实中存在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父子关系”,这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往往出现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互相“踢
8、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加剧,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管理费来抗拒物业服务企业,加之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很长,有的长达七八年,矛盾越积越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服务企业。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服务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当出现涉及开发商的物业问题而引发纠纷后
9、,物业服务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四、物业管理基本法律关系(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民事合同关系。(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信电视等单位向业主提供产品和服务,业主交纳相关费用,它们之间是
10、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五)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物业管理和服务中有些事务本身就属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这些部门包括公安、消防、城市建设、市政规划、市容环卫以及物价等政府部门。它们之间
11、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关系;二是协调、配合的关系。五、案例分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今年共打了五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官司是物业服务企业退回了一间办公用房给业主委员会使用。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业主委员会侵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商誉,须赔偿2万元,业主委员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五起官司中没有一起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们表示应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主委员会准备将应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主委员会讨回公道。案例1业主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权力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则
12、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五、案例分析龚女士在某市买下一套房,买房时只看中其地段好,其他事情就没多考虑,谁知刚领到钥匙就发觉“买错了”。因为她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很多工作做得不到位。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这家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在交房半年之前才匆忙成立的,大多数员工是开发商的亲戚、朋友,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连一些基本的业务都不懂。又有业内人士透露,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地
13、设计了一些障碍,使得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望而却步”,然后自己的子公司“冠冕堂皇”地就任“管家”,逃避了主管部门监督。龚女士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怨气,觉得这家开发商很不负责任,于是逢人便说:“千万不要买这家开发商建的房子”。案例2该案例说明了什么?案例分析:建售不分离,业主对低水平物业管理的抱怨会影响开发商的市场信誉。同时,建管不分的管理体制也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根源。相当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从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种“父子关系”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很难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宗旨,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在业主看来,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维护者和提供售后服务者,就应该由其解决问题。不少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欺骗性
14、宣传、盲目承诺,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原来的承诺没有兑现,在找不到开发商的情况下,就会把矛头对准物业服务企业。六、案例实操2008年1月,滕某入住某市某小区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房屋过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滕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案件提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
15、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修缮的义务,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而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对物业企业的违约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不应该不交物业费。案例3案例处理六、案例实操某市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找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先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物业管理费后再给钥匙。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一次性交齐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对此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而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
16、其他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就会采取不给业主钥匙的做法。交房时发生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扣押业主家钥匙?案件提示: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反映。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案例处理案例4六、案例实操陈女士在某小区看房时,开发商承诺该小区将建一所小学。因为儿子很快就要上小学了
17、,想到日后省去了接送等麻烦,陈女士就在这里买下了一套房。谁知入住了半年,小学连个影子都没有,开发商也好像从此消失了,陈女士只好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此事,并把对开发商的埋怨都算到了物业服务企业身上。这个案例涉及几个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主体有什么权利与义务?案件提示:建管不分离,使得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不分、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影响开发商的市场信誉,也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根源。无论是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应当分清各种法律关系、区分各个主体的角色,才能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保护个体利益。案例5案例处理任务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甲在某市某胡同某号院有私房9间。乙系甲的同院邻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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