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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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3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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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3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l(一)概念:l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l(二)意义:l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与
2、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盲目性与突发性。4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趋势l近几十年来,联合国通过了许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总结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际标准,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采纳与遵守。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5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与立法沿革l(一
3、)刑事诉讼法的规定l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l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第277条到第287条,共有11个条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这些规定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指导方针。6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l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4、处理原则、收容教养、专人办案、羁押、不公开审理、帮教等制度作了专门规定。l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l1999年的11月1日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也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角度,专门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专门化、学籍保留、法制教育等方面做了特别规定。这两部法律都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7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三)有关司法解释与部委规章l 最高人民法院l 最高人民检察院l 公安机关8第二节第二
5、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l 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这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根贯彻始终的主线,其他诉讼原则也基本围绕此展开。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其教育、感化、挽救是可行的。l 对待未成年人不能仅靠惩罚来解决问题,更重要针对他们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因素,使他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他们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9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
6、则l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l 分案处理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应当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开处理,即分案处理。l 分案处理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与成年被告人并案处理,尤其与成年被告人被共同羁押、在一起服刑,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不仅得不到教育和矫正,甚至可能使其受到更加严重的“污染”,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时遵循分案处理的原则,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响,从而达到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目的。10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三
7、、不公开审理的原则l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从而保障顺利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l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已经不再区分未满18周岁与未满16周岁的情况,采取统一的不公开审理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
8、少年被告人,但也要得到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1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四、和缓原则l 和缓原则是指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比较脆弱,人格处于发展健全之中,不宜采取过于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与办案策略。l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l 审判时采取圆桌法庭的形式,讯问语气尽量温和,多做教育性、启发性的开导。12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l及
9、时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都应在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地主张和举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不得延宕对案件处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诉讼拖延,也会带来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对当事人产生讼累。l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更应当及时进行,而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尤其对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所决定的。13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六、社会调查原则l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为了让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选择最佳方案和确定
10、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环境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学、生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以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成长历程及其人格形成发展状况。1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一、立案程序的特点l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l由于立案对象的特殊性,因而在立案审查时,除了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和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以及18周岁的临界年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
11、人犯罪时的年龄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决定着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l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l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一些情况。15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l 1.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l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案件。办理未
12、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些都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以便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16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2.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适用l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慎重,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l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l 高检规则第4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
13、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l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17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3.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l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对成年人讯问的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要用械具的,应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以后,应该立即停止使用。18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14、讼程序的特点l 4.合适成年人到场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l 1.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l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讲明法律意义。对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15、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2.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l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除了查明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查明的内容,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是其准确的出生时间,以及家庭环境、性格特征等其他一些情况。l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同时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
16、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21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2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
17、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4.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l 根据高检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l(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l(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然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进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l(3)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其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办案机关进行教育23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8、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5.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l 起诉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应当包括其准确的出生时间、性格特征、家庭环境等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应当更加详细。l 制作起诉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 起诉书的用语上应尽量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2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6.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l高检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l对于分案起诉的未
19、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同时移送人民法院。l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补充侦查事项并不涉及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l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25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7.轻罪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l 附条件不起诉:指对于行为已经
20、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l 附条件不起诉是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是一种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它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刑事冲突,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26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8.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l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l(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l(2)犯罪预备、中止的;l(3
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l(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l(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l(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l(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其情形。27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l 1.审判组织的专门化l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l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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