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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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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5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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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概述l 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况下的缺席审判3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概述l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与特征l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法院对案件依法送达和传唤以后,在被告人不能到案或者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退席的情形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l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l(一)制度目的通常基于特定政策考量l(二)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l(三)庭审程序有一定的克减l(四)权利保障具有补偿方案4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

    2、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二、刑事缺席审判的意义l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创设了被告人有罪时的缺席审判制度,其意义在于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相平衡。具体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l(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强化惩罚犯罪的力度和手段l(二)有利于发挥刑事诉讼的整合的一般预防功能l(三)有利于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5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三、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l(一)分类的意义l 通过类型划分,有助于了解各种例外规定的理由并加以从严解释其适用范围,自觉地避免滥用或忽视对被告人防御权的补偿措施。l(二)立法分类l 具体为对被追诉人身处境

    3、外的缺席审判、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时的缺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6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三)学理分类l 从学理而言,缺席审判根据时间因素可以分为始终缺席审判和中途缺席审判。对于前者必须严格限定适用的罪名范围并给予判决生效后的程序补偿机制;而对于后者,应该在判决作出以前就提供被告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作出有罪判决要适用与普通刑事审判一样的标准。l 根据被告人的权利行使意愿又可以分为自愿型缺席审判和非自愿型缺席审判,对于后者应该给予申请重新审理的机会。7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

    4、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无论是贪污贿赂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的犯罪,要对身处境外的犯罪分子依据我国法律予以刑事追究和惩处,首要任务就是要申请其所在国同意引渡其回中国。在引渡谈判过程中,对被申请引渡人如果能够确定其罪犯的身份,将更有利于所在国对其遣返或引渡。所以,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清除海外追逃工作中的制度障碍。8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与条件l(一)案件类型l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l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必须是经过监察委员会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案件。l 当公职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

    5、过程中所实施这类型犯罪时,就由监察机关管辖、移送;如果系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这些犯罪,则交由公安机关管辖,自然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9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2.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l 刑事诉讼法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严格限制了范围,并设置了严格的形式审批程序。在实质要件上,首先只有当这两类犯罪情节严重时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其次,除了情节严重,还必须是属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就程序要件而言,只有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才

    6、可以由负责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10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二)证据条件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进行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与普通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起诉时的证据标准是完全一样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要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三)地域条件l 我国创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境外追逃工作的开展。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明确了该程序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身处境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内长期隐匿而不能到案的,则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12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三、诉讼程序l(一)管辖l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l 适用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应该由监察机关调查或者由公安机关侦查。l 被追诉人身处境外的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l 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与人民法院的管辖相适应。13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二)起诉的法定与裁量l 适用被追诉人身

    8、处境外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据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以及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案件只有经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或侦查以后,被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4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三)开庭前的审查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程序案件要先进行审查,只有同时满足“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符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两项条件,才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即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15第

    9、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四)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l 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当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l 传票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也可以是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l 对于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外交途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16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

    10、席审判l(五)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l 被告人的在场权和辩护权并非完全等同的诉讼权利。所以,被告人即便放弃在场权,也仅意味着其放弃自行辩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委托辩护权。更何况,保障缺席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也是判决获得被告人所在国承认的关键。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3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也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7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六)上诉和抗诉l 人民法院应该将判决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有权上诉的人是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l 人民

    11、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缺席判决确有错误的,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8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七)重新审理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有两种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l 1.因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案的重新审理。l 2.裁判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对裁判提出异议时的重新审理。19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中止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新增了一种旨在恢复审理的缺席审判程序。即因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达到6个月的案件,如果

    1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20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条件l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6条,法院选择适用被告人患病时的缺席审判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l 1.被告人患有重病而无法出庭l 2.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l 3.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21第四节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刑事诉讼法第297条分别就两种情形规定了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即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13、与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由于两种情形共同的条件都是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因而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进行的缺席审判而言,不论是裁判已经生效之后的冤狱平反,还是已被起诉但审判尚未终结的声名昭雪,制度动因都是为了被告人家属的人格利益或获得国家赔偿的利益。22第四节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情形l 1.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l 2.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23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4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

    14、序概述l 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25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与特点l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l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以下特点:l 第一,独立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将关注重心从处罚犯罪人转向不法资产的处置。没收程序独立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财产的所有人本身是否要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论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或能否启动,它都可以单独地发动并彻底剥夺犯罪的工具和收益。26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第二

    15、,对物性。目前,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对物诉讼,即它以物为诉讼对象,而不是以人为诉讼对象。l 第三,准民事性。根据没收程序规定第17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取较之定罪量刑更为宽松的证明标准,申请没收的财产只要证明到“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的程度即可。故本书称之为“准民事性”。27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第四,程序公正性。该程序仍遵循司法被动性、合议制、公开审理、参与性、有效救济性等基本要素与规律。l 第五,国际普遍性。对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是国际公约的普遍要求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

    16、法。l 第六,可回转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性权利,并非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因此在救济上更易于回转。即当没收判决出现错误时,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回转程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物质损失。28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l(一)有利于落实社会公义l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自杀、潜逃以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集团犯罪、经济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犯罪所得的巨额财产无法追缴,造成国家和

    17、人民群众的巨额损失。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这一特殊程序,正好能弥补了这一漏洞,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通过这一程序为国家和集体挽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巨额的经济损失,使得犯罪人员在经济上最终难以获得利益。29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二)有利于更加灵活地防治犯罪l 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财产,不仅使已涉案的犯罪人及其亲属无法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剥夺用于非法活动的资产,警告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30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三)

    18、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l 国际追逃、追赃,是我国近年来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的任务要求。根据国际司法协助的普遍经验,能否成功追缴境外犯罪资产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国内法必须要有裁判确定特定资产属于犯罪所得。否则,纵使我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或与各国签署相关司法互助协议,亦可能因国内法缺失未能与国际刑事立法接轨,导致相关国际司法互助产生重大障碍。31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07条,适用违反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类型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和犯

    19、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32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l(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l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必须同时符合罪名范围、严重程度以及通缉期限等要求。l 1.罪名范围(1)贪污贿赂案件。(2)恐怖活动犯罪案件。(3)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4)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这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l 2.案件严重程度需要达到“重大”l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l 4.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33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20、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l 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被追诉人死亡所处的诉讼阶段予以限制,因而在立案后到生效判决作出前的任何时候被追诉人死亡,均可能适用本章规定,没有罪名范围和重大程度的限制。34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客体范围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客体,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l(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l(二)其他涉案财产35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l 刑事诉讼

    21、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l 犯罪地法院和居住地法院在管辖权确定上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主辅关系。l 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且可以适用没收程序时,应该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l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的管辖规定,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36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l 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取便宜主义原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现实情

    22、况,选择是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还是继续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l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申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须在查明涉案人员充分的犯罪证据后才能去申请启动没收程序。37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告l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l 在这6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进行审理。38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

    23、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l(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39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

    24、具体内容l 公告的方式:l 1.公告必须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并不要求必须是全国性的媒体,只要是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即可,地方性有影响力的报纸也符合要求。l 2.信息网络发布。这是为了保障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有机会知悉诉讼信息发布公告的网站必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l 3.张贴。公告除了要刊登和网上发布以外,还必须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40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公告的补充送达:l1.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l2.

    25、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其联系方式的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收悉方式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l3.如果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如果最终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41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l(一)诉讼参与人l 1.逃匿境外的犯

    26、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l 2.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l(二)审理方式l 人民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并采取“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进行。l(三)法庭调查l 在审判阶段,法庭会就涉案财物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方和利害关系人都能有效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并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和意见。42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l(一)证明标准l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普遍做法,不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程序,采取比刑事诉讼中更为宽松的证明标准。没收规定第17条采取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

    27、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43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二)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置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0条的规定以及没收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l(1)属于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主张的权利的,应该依法收归国库。l(2)除此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该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44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

    28、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八、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l(一)上诉与抗诉主体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l(二)上诉和抗诉的期限l 刑诉法解释第517条和高检规则第536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裁定宣告后5日,人民检察院抗诉期也是5日。45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三)二审审理方式l 如同普通刑事程序一样,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

    29、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同时,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46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四)二审处理结果l对于不服裁定的抗诉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应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l1.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l2.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l3.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

    30、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再次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l4.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47第二节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l 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回转l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应该启动或恢复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l 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归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旦发现生效并执行的没收裁定存在错误,也可以启动对没收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确有错误的,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返还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及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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