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5).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5).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5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25
- 资源描述:
-
1、1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概述l 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况下的缺席审判3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概述l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与特征l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法院对案件依法送达和传唤以后,在被告人不能到案或者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退席的情形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l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l(一)制度目的通常基于特定政策考量l(二)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l(三)庭审程序有一定的克减l(四)权利保障具有补偿方案4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
2、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二、刑事缺席审判的意义l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创设了被告人有罪时的缺席审判制度,其意义在于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相平衡。具体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l(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强化惩罚犯罪的力度和手段l(二)有利于发挥刑事诉讼的整合的一般预防功能l(三)有利于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5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三、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l(一)分类的意义l 通过类型划分,有助于了解各种例外规定的理由并加以从严解释其适用范围,自觉地避免滥用或忽视对被告人防御权的补偿措施。l(二)立法分类l 具体为对被追诉人身处境
3、外的缺席审判、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时的缺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6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三)学理分类l 从学理而言,缺席审判根据时间因素可以分为始终缺席审判和中途缺席审判。对于前者必须严格限定适用的罪名范围并给予判决生效后的程序补偿机制;而对于后者,应该在判决作出以前就提供被告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作出有罪判决要适用与普通刑事审判一样的标准。l 根据被告人的权利行使意愿又可以分为自愿型缺席审判和非自愿型缺席审判,对于后者应该给予申请重新审理的机会。7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
4、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无论是贪污贿赂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的犯罪,要对身处境外的犯罪分子依据我国法律予以刑事追究和惩处,首要任务就是要申请其所在国同意引渡其回中国。在引渡谈判过程中,对被申请引渡人如果能够确定其罪犯的身份,将更有利于所在国对其遣返或引渡。所以,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清除海外追逃工作中的制度障碍。8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与条件l(一)案件类型l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l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必须是经过监察委员会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案件。l 当公职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
5、过程中所实施这类型犯罪时,就由监察机关管辖、移送;如果系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这些犯罪,则交由公安机关管辖,自然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9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2.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l 刑事诉讼法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严格限制了范围,并设置了严格的形式审批程序。在实质要件上,首先只有当这两类犯罪情节严重时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其次,除了情节严重,还必须是属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就程序要件而言,只有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才
6、可以由负责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10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二)证据条件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进行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与普通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起诉时的证据标准是完全一样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要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三)地域条件l 我国创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境外追逃工作的开展。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明确了该程序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身处境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内长期隐匿而不能到案的,则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12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三、诉讼程序l(一)管辖l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l 适用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应该由监察机关调查或者由公安机关侦查。l 被追诉人身处境外的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l 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与人民法院的管辖相适应。13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二)起诉的法定与裁量l 适用被追诉人身
8、处境外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据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以及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案件只有经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或侦查以后,被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4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三)开庭前的审查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程序案件要先进行审查,只有同时满足“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符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两项条件,才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即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15第
9、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四)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l 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缺席审判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当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l 传票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也可以是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l 对于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外交途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16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
10、席审判l(五)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l 被告人的在场权和辩护权并非完全等同的诉讼权利。所以,被告人即便放弃在场权,也仅意味着其放弃自行辩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委托辩护权。更何况,保障缺席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也是判决获得被告人所在国承认的关键。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3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也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7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 六)上诉和抗诉l 人民法院应该将判决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有权上诉的人是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l 人民
11、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缺席判决确有错误的,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8第二节第二节 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l(七)重新审理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被追诉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有两种应当重新审理的情形:l 1.因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案的重新审理。l 2.裁判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对裁判提出异议时的重新审理。19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中止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新增了一种旨在恢复审理的缺席审判程序。即因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达到6个月的案件,如果
1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20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条件l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6条,法院选择适用被告人患病时的缺席审判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l 1.被告人患有重病而无法出庭l 2.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无法出庭l 3.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21第四节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l 一、制度目的l 刑事诉讼法第297条分别就两种情形规定了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即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13、与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由于两种情形共同的条件都是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因而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进行的缺席审判而言,不论是裁判已经生效之后的冤狱平反,还是已被起诉但审判尚未终结的声名昭雪,制度动因都是为了被告人家属的人格利益或获得国家赔偿的利益。22第四节第四节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缺席审判l 二、适用情形l 1.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l 2.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23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4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
14、序概述l 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25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与特点l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l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以下特点:l 第一,独立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将关注重心从处罚犯罪人转向不法资产的处置。没收程序独立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财产的所有人本身是否要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论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或能否启动,它都可以单独地发动并彻底剥夺犯罪的工具和收益。26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第二
15、,对物性。目前,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对物诉讼,即它以物为诉讼对象,而不是以人为诉讼对象。l 第三,准民事性。根据没收程序规定第17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取较之定罪量刑更为宽松的证明标准,申请没收的财产只要证明到“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的程度即可。故本书称之为“准民事性”。27第一节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l 第四,程序公正性。该程序仍遵循司法被动性、合议制、公开审理、参与性、有效救济性等基本要素与规律。l 第五,国际普遍性。对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是国际公约的普遍要求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