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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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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2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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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执行执行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执行概述l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3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l 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一)概念:执行是指依据国家强制力,由法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l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应遵循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4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l(二)刑事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l1.合法性。执行是一种刑

    2、事司法活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执行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l2.及时性。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的时间,这是刑事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l.强制性。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有拘束力,特别是对犯罪人,无论其是否同意判决,都要予以执行l4.遵守特定原则。(1)法制原则;(2)人道原则;(3)自食其力原则;(4)重返社会原则5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l(三)意义:l 1.执行可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既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再受到侵害,又能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

    3、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重新做人。l 2.执行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l 3.执行有利于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它可以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积极地预防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6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l 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l(一)执行的主体l执行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执行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力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l(二)执行的客体l执行的客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l除了生效的判决与裁定以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4、,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也是重要的执行客体。l 随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近几年的修改,执行的客体已经不仅限于生效判决与裁定,还应包括禁止令。7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l(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l(二)执行死刑主体l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死刑的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死刑权,但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居多。8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

    5、、裁定的执行程序l(三)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和要求l 1.提前通知人民检察院l 2.选择执行地点、方法l 3.验明正身和讯问有无遗言、信札l 4.验证死亡、上报执行情况l 5.办理执行死刑后有关事宜9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l执行机关:第一审人民法院。l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l(1)审查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l(2)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是否有错,即审查应当送交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全、正确;l(

    6、3)审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10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l(一)社区矫正执行方式l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l(二)执行主体l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原先由公安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人的监管教育,基本转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与其他辅助机构实

    7、施。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司法所11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l(三)交付执行的程序l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禁止令、决定书副本和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l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管制期满,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立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

    8、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l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漏罪没有判决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2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l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其他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l执行主体: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l执行内容: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如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选

    9、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权利。但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应注意,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未被剥夺的权利,不能妨碍其行使。l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13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五、判处财产刑的执行l(一)执行主体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26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l(二)执行时间l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

    10、做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l(三)执行标的l执行标的为被判处财产刑罪犯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扣押、冻结机关拟返还给被告人的财物14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四)执行方式l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有关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予以执行立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l(五)执行中止l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l(1)执行标的物系

    1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l(2)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向执行法院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确有理由的l(3)其他应该中止执行的情形。15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六)执行终结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l(1)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l(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l(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l(4)遭遇不可抗拒灾祸而被免除罚金的;l(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16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七

    12、)执行减免l 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但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17第二节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l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l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的,l 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应该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即使自诉人上诉或人

    13、民检察院抗诉,也应将被告人立即释放。l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刑罚,则在判决宣布后再予执行。18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 一、死刑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l(一)死刑执行的停止与暂停l死刑执行的停止,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在执行以前,发现可能有错误或其他依法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形时,应当中断死刑之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的制度。l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怀孕的。l2.停止执行。l死刑执行的暂停,是

    14、指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现场,发现可能有错误时,暂时停止死刑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制度。这里说的“发现可能有错误”,包括死刑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死刑执行对象可能有错误;继续执行死刑可能有错误等三种情况。19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变更l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他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l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l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l被判处死刑缓期

    15、执行的犯罪人,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0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 二、暂予监外执行l(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与条件l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无期徒刑的罪犯。l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l(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适

    16、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l(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l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情形下,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1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l 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监狱,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又尚未交付执行的,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2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

    17、l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l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监督考察。l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l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或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23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l 社区矫正期间,如果发现罪犯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以后,应该及时收监。l 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经人民法院决定后才可

    18、以收监,收监的法律文书应由人民法院送达公安机关、监狱以及社区矫正执行机关。l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已满,则应发给刑满释放的证明,不再收监。24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 三、减刑和假释l(一)减刑l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l减刑l1.减少原判刑期l2.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l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l无期

    19、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而其他刑罚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则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25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 原判刑罚的不同,减刑案件的管辖法院也不同:l(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自接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l(2)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

    20、法院自接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l(3)对原判拘役、管制的减刑,分别由拘役所和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26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二)假释l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l1.假释的对象l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罪犯l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l2.假

    21、释案件的管辖l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裁定。27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三)对减刑、假释的审理及其期限l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l(1)减刑、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其他根据案件审理

    22、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l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l 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人民法院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必须在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28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四)对假释裁定的执行及处理l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l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照刑法规定,没有犯新罪和发现有遗漏罪行的,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无须办理释放手续。l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对决定执

    23、行的刑罚,收监执行。l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9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l新罪: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触犯刑律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l漏罪: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被判决的罪行。l对服刑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追究:l(一)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漏罪的,由执行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4、提起公诉。l(二)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l(三)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l(四)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其新罪是监狱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监狱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如果其新罪是公安机关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30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l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l执行机关如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应提出具体

    25、意见并附调查材料,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l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转送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或原起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l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l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转送,不得扣压。l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求,则由监狱等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转递。l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材料和意见或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l如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

    26、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认为原裁判正确,应及时答复执行机关或申诉人。31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l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l 人民法院应该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l(1)被执行人并非应执行死刑的罪犯的;l(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或者审判时已满75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l(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l(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

    27、要改判的;l(5)罪犯正在怀孕的。32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l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l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l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33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l三、对减刑、假释的

    28、监督l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l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及时进行审查,为了解情况可以向罪犯服刑机关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调取有关资料等。l经审查,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该在收到副本后20天内,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l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以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以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其重新作

    29、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l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34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l 四、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l监督内容:l1.对判处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是否被立即释放;l2.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判决与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程序、执行机关是否合法;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接受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l3.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考验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l4.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进行了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是否依法进行考察、监督与教育;l5.财产刑执行是否合法,

    30、罚没物是否依法处理;l6.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是否依法进行了追究;l7.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及时转达,并作出正确处理;l8.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与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虐待被监管人员,是否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是否按期释放;35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l人民检察院如果在以上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l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汇报。l对于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向有关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l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该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回复。l纠正违法情况应该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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