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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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1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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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3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l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l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l1.范畴类别不同l2.启动主体不同l3.对象不同l4.方式不同l重审与再审的区别l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
2、l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l3.次数限制不同l4.审限不同4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l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l 2.提起程序主体特定。l 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l 4.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l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l 6.再审量刑要受到限制。l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的审级。5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l 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l 2.审判
3、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l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消除人民对审判机关的不良看法,维护审判机关的威严,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最终有利于人民生活。6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l(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l(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l(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l(四)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l(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7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二、申诉及其审查处理l(一)申诉的概念l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l 1.对象不同l 2.主体范围不同l 3.受理机关不同l 4.程序不同l 5.法律效果不同l 6.期限要求不同8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二)申诉的效力l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l 原因:l 1.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l 2.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判断出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9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三)申诉的提
5、出、受理与审查处理l 1.申诉的提出与受理l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l(1)提出的申诉l(2)申诉的受理2.申诉的审查10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申诉的审查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于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
6、诉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该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11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申诉符合以下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l(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l(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l(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l(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l(5)审
7、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2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l 我国有权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l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3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l1.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
8、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院长本人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的处理。l2.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提交讨论的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l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是上级或其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l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仍确有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送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4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
9、法院l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他人民法院则只能对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l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应制作决定书。提审、指令再审决定书是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函件。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书后,必须将案件依法移送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无须由原审判委员会对此再作讨论。15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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