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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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17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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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l 第四节简易程序l 第五节速裁程序l 第六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3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l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l 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初次受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l 第一审刑事案件分类:l 1.公诉案件l 2.自诉案件4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
2、意义l 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l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l 1.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l 2.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以何种刑罚,作出正确判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l 3.使到庭旁听的人受到法制教育。l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5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 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与发展l(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模式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集中体现为庭前实体性审查和法官庭上包揽全部庭审
3、调查等特点,检察官的控诉职能未能发挥,案件审理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先定后审”现象严重。l(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重大进步,具体表现在:l 1.促进了审判中立,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基本形成;l 2.强调了控辩双方根据各自论点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法官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公诉人身上,控审职能分离;l 3.强调“罪从判定”,改变了以往“未审先定”的做法等,通过庭审方式改革带动了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层次变革。6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此次修改新增条文5条,修改条文23条,主要涉及开庭条件、非法证据排除、
4、强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中止审理、简易程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l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也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审程序经修改、完善后,诉讼构造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实质化,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第一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7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l(四)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专节增设速裁程序,并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条款。第一审程序经修改、完善后,诉讼构造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
5、实质化,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第一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发挥。8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l(一)审查的概念和意义l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l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第一审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的要求,是否具备了开庭审理的程序性条件,能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问题。因此,它还不是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审理,并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9
6、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l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l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l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l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l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
7、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10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l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l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l8.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l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1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审查后的处理l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l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8、。l3.不符合解释第180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l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l5.依照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l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l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12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l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
9、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l(一)组成合议庭l(二)送达起诉书副本l(三)召开庭前会议l(四)通知举证l(五)通知开庭和传唤当事人l(六)先期公告l(七)拟定法庭审理提纲13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法庭审判程序l(一)开庭l开庭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l 1.开庭前,书记员先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l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传唤被告人到庭,问明被告人相关信息。l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l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0、、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l5.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14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二)法庭调查l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下列诉讼活动:l 1.宣读起诉书l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l 3.讯问被告人l 4.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l 5.出示证据l 6.调取新证据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l 7.证人出庭作证l 8.法庭调查核实证据15第
11、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三)法庭辩论l 概念:l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l 法庭辩论的目的:l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l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16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四)被告人最后陈述l
12、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即将进行评议判决之前,给被告人一个最后发言的机会,让他充分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者向法庭表明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态度,这对于法庭全面分析研究案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l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17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五)评议和宣判l 1.合议庭评议l 合议庭评议的任务: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13、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至免除刑罚的情节,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执行方法,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作出处理决定。l 评议案件一律秘密进行。进行评议时,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的权利。18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五)评议和宣判l2.作出裁判l(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l(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l(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14、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l(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l(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l(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转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5、。20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l(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1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2.作出裁判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l(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l(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16、l(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l(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l(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22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3.宣告判决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将判决公之于众。l宣告判决,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庭进行或者另定日期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书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向上述人员和机关送达。23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
17、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l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除遵循一般审判程序的规定之外,还应注意依照下列规定办理:l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l2.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l3.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
18、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24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l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l3.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l4.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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