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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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3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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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务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l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l 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l(一)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性价值l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l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刑事诉讼法的广泛目的。l(二)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l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l程序正义能够以独立的方式保障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l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2、接受或认可裁判的公正性,有助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发挥最佳效果。4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l 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l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有关规定,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l 刑事诉讼法从制定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到诉讼制度程序的所有规定,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保证了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5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l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l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l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3、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6第四章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7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l 第二节 专门机关l 第三节 诉讼参与人8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刑事诉讼主体概述l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与分类l(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l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l(二)刑事诉讼主体的分类:l 1.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以及执行的专门机关。l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能够直接影响诉讼进程的诉讼参与人。l 3.其他诉讼参
4、与人,如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9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刑事诉讼主体概述l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特点l 1.独立性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诉讼主体同样应当具有不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的特性,可以独立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l 2.专属性 刑事诉讼中各个主体分别承担某一项具体的诉讼职能,而且这些职能具有专属性,不能相互取代。l 3.平等性 刑事诉讼中各个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10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刑事诉讼主体概述l 三、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研究的意义l 刑事诉讼主体理论事实上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其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l 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研究研究
5、范围的拓展,使得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11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l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专门机关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l 为保障这些机关能够正确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法律规定了这些专门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力和义务。12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一、人民法院l(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l(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l(2)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
6、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l(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13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一、人民法院l(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l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l2.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l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7、法院的审判工作。14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一、人民法院l(三)审判组织l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l2.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l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15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二、陪审制度l(一)陪审制度的概念和意义l陪审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l(1)它是国家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有利于防止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滥用权力l(2)刑事案件错综复
8、杂,有些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在特定案件中邀请特约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l(3)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也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16第二节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二、陪审制度l(二)陪审员的资格和权利l 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8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17第二节
9、第二节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l 二、陪审制度l(二)陪审员的资格和权利l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18第二节第二节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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