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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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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5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资源描述:

    1、1第五章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l 第二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l 第三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l 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l 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l 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l 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 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l 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l 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l 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l 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

    2、定有罪的原则l 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l 第十五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l 第十六节依法不追诉原则l 第十七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l 第十八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4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l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l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l(一)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和程序l(二)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l(三)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5第一节第

    3、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l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l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6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l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l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l(一)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把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之一,防止因刑事诉讼而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l(二)充分尊重并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

    4、的公民权利与诉讼权利,除非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予以限制或剥夺。l(三)切实做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7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l 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l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l(一)规制功能,指的是规范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利(力)l(二)保护(打击)功能,指的是通过

    5、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l(三)教育功能,是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l(四)保障功能,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8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行使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l(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l(二)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l(三)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9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行使的原则l 二、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l第一,它是我国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要求。l第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l第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7、由专门机关行使,能够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10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l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l(一)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恣意妄为。l(二)有助于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11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l 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l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结构完整、设置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l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

    8、遵守法律程序,以保证及时、正确处理刑事案件。l最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仅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且要严格遵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规定。12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l宪法第131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宪法第136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

    9、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l(二)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l(三)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有原则区别的。13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l 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并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第一,确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结构的科学化。l第二,确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

    10、权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其他原则所必需的。l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要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时,要受人民法院的制约。下级人民法院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等。14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l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l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l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11、,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注意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15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第六节依靠群众原则l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原则l(一)要具有相信群众的观念,学会做群众工作的方法。l(二)严格依法办事,在刑事诉讼中妥善处理依靠群众与进行专门工作的关系。16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l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l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不

    12、论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不论是解决实体问题,还是解决程序问题,都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设想”、议论为根据。l在刑事诉讼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标准,而不能以某领导的态度、某个人的言论或者其他东西为标准,也不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地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17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l 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

    13、任务,也是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是检查和评判办案质量高低的标准。l(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枉”或“纵”的原因不外有两个:或是没有查明案情,或是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18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l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l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

    14、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l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l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在法律范围内区别对待,是依照犯罪事实等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19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l(一)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反对和防止特权。l(二

    15、)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l(三)密切党群关系,使党内、政府内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大大减少。20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l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l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l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

    16、责权限。l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l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21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则l 二、实践中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意义l 它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准绳。l 1.可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

    17、务。l 2.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22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l 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和第20条l(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l(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l(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3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l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l(一)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l(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l(三)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24第

    18、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l宪法第13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l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他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l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19、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l3.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25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l 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 贯彻实行这个原则,对于巩固民族团结,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l 1.有助于切实维护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l 2.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l 3.有利于对各民族群众进行法治教育。26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0、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l 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l 刑事诉讼法在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l(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l(二)法院及其他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27l 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 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民主精神。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

    21、则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28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l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l(一)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l(二)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29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l 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一)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l(二)有助于加强诉讼

    22、中的民主建设,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l(三)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30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l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l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l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l(一)公安机关、检察机

    23、关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各种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不允许侵犯或者剥夺。l(二)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以及人格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1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l 三、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 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文明地进行刑事诉讼。32第十第十五五节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l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1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即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法律依据。33第十第十五五节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原则l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l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含立案前及刑事诉讼中)自愿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有刑法规定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刑事法律处罚的行为。l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认罪认罚的程度及其蕴含的诉讼价值,

    25、给予不同程度的实体处理上从宽、程序处理上从简、强制措施适用上从缓的处理。34 第十第十五五节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原则l 三、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一)鼓励事实上犯了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降低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使案件得到相对快速的处理,及时修复被犯罪侵害了的社会关系,使正义早些到来。l(二)降低刑事诉讼成本,提高刑事诉讼效益,减少刑事诉讼中人力、财力、物力的支出。l(三)有利于教育犯罪人,最大化实现刑事诉讼的法治教育功能。35 第十第十六六节依法不追诉原则节依法不追诉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l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26、,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l(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l(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l(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l(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l(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6 第十第十六六节依法不追诉原则节依法不追诉原则l 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l 刑事案件只要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司法机关就应当分别情况,采取适当的不追诉措施予以处理:l(1)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案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应立案受理,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l(2)在立案受理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

    27、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终止诉讼,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7第十第十六六节依法不追诉原则节依法不追诉原则l 三、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从立案开始的,而这个原则为正确立案提供了基本依据。此外,这项原则可以保障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把那些无罪的或者虽然有罪但已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控制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38第十第十七七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法的原则l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内容l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

    28、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l(1)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责任。l(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9第十第十七七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讼法的原则l 二、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l(1)体现我国的司法主权,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l(2)可以妥善处理我国与外国的关系,防止因处理刑事案件给外交工作带来麻烦。40第十第十八八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29、简介介l 一、程序法定原则l 二、正当程序原则l 三、控审分离原则l 四、无罪推定原则l 五、控辩平等原则l 六、有效辩护原则l 七、适度原则l 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41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4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管辖概述l 第二节 立案管辖l 第三节 审判管辖43第一节第一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l 一、管辖的概念l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l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l(一)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l(二)准确

    30、及时的原则l(三)便利诉讼的原则l(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4第一节第一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l 三、管辖的意义l(一)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l(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l(三)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l 三、管辖的分类l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31、职权范围。l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45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l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l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l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32、侦查。”l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l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46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l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l(一)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l(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l(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

    33、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47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l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l(四)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时,应当将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l(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3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48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二节立案管辖l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l(六)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l 1.一人犯数罪的;l 2.共同犯罪的;l

    35、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l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49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一、级别管辖l(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0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一、级别管辖l(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l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

    36、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l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51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一、级别管辖l(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l(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l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

    37、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2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一、级别管辖l 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级别管辖还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此,刑事诉讼法第24条又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变通规定。53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二、地区管辖l(一)犯罪地法院管辖l(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l(三)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l(四)特殊情况的管辖54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l 三、指定管辖l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l 四、专门管辖l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l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军事法院。五、管辖权异议l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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