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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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11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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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概 述l 第二节 拘 传l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第四节 拘 留l 第五节 逮 捕 3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一)强制措施的概念l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l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目的是立足于防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或制裁性质。4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2、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1.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l(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稳定性不同;(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l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l(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稳定性不同5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二)强制措施的意义l1.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l2.可以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串供、隐匿或者伪造证据。l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等继续作案,再犯新罪。l4.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
3、者被告人自杀、自残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件。l5.可以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6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l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l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l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l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7第二节第二节 拘传拘传l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l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l 1.可以保证未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
4、受讯问,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l 2.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利不受限制,使其得以正常地工作和学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l 3.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适用拘传可以教育感化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8第二节第二节 拘传拘传l 二、拘传的程序l1.应由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决定,填写拘传证。l2.执行拘传应当到被拘传对象所在的市、县内进行。l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立即释放。9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一、取保候审的
5、概念、种类和意义l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l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l2.赋予其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l3.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免除在押人员生活费、管理费开支,使司法机关将人力、物力集中到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上去。10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l(一)取保候审的条件l 1.可能判处管制、
6、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l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l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l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1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l(二)取保候审的程序l 1.取保候审的申请l 2.保证人条件l 3.保证金数额l 4.取保候审的决定l 5.取保候审的执行l 6.取保候审的期限12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一)监视居住的概念l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
7、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l 1.可以对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予关押的情况下,予以应有的控制,使其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l 2.可以防止错捕、滥捕,以免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被动。同时也可以少捕少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l 3.可以体现诉讼经济原则。13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二)监视居住的条件l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
8、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l(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l(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l(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l(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l(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14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监视居住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l(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l(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9、通信l(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即被监视居住人应随传随到,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l(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l(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l(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l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15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l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的方式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10、,并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还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所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另行填写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16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l(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l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l1.在这些法定紧急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对他们及时采取拘留措施以后,就可
11、以防止他们逃跑、自杀、自残或者继续犯罪。l2.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l3.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拘留的条件、期限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乱拘滥捕”的现象发生,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7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之间的区别l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都是暂时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二者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l(1)法律性质不同:l(2)适用对象不同:l(3)适用的目的不同:l(4)羁押的期限不同l l2.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l(1)决定适用的机关不同:l(
12、2)适用的对象不同:l(3)羁押的期限不同:l(4)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18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三)公民的扭送l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l(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l(2)通缉在案的;l(3)越狱逃跑的;l(4)正在被追捕的。19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 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l(一)拘留的条件 l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l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l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l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l 5.有毁灭、伪造证
13、据或者串供可能的。l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l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l(二)拘留的程序20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义l(一)逮捕的概念l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l(二)逮捕的意义l逮捕是较长时间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准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和继续犯罪,有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和查明案情,从而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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