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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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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11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11
    资源描述:

    1、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概 述l 第二节 拘 传l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第四节 拘 留l 第五节 逮 捕 3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一)强制措施的概念l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l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目的是立足于防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或制裁性质。4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2、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1.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l(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稳定性不同;(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l2.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l(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稳定性不同5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l(二)强制措施的意义l1.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l2.可以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串供、隐匿或者伪造证据。l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等继续作案,再犯新罪。l4.可以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

    3、者被告人自杀、自残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件。l5.可以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6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l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l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l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l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l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7第二节第二节 拘传拘传l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l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l 1.可以保证未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

    4、受讯问,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l 2.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利不受限制,使其得以正常地工作和学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l 3.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适用拘传可以教育感化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8第二节第二节 拘传拘传l 二、拘传的程序l1.应由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决定,填写拘传证。l2.执行拘传应当到被拘传对象所在的市、县内进行。l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立即释放。9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一、取保候审的

    5、概念、种类和意义l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l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l2.赋予其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l3.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免除在押人员生活费、管理费开支,使司法机关将人力、物力集中到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上去。10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l(一)取保候审的条件l 1.可能判处管制、

    6、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l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l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l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1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l(二)取保候审的程序l 1.取保候审的申请l 2.保证人条件l 3.保证金数额l 4.取保候审的决定l 5.取保候审的执行l 6.取保候审的期限12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一)监视居住的概念l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

    7、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l 1.可以对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予关押的情况下,予以应有的控制,使其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l 2.可以防止错捕、滥捕,以免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被动。同时也可以少捕少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l 3.可以体现诉讼经济原则。13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二)监视居住的条件l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

    8、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l(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l(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l(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l(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l(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14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l监视居住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l(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l(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9、通信l(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即被监视居住人应随传随到,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l(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l(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l(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l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15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l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l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的方式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10、,并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还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所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另行填写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16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 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l(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l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l1.在这些法定紧急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对他们及时采取拘留措施以后,就可

    11、以防止他们逃跑、自杀、自残或者继续犯罪。l2.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l3.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拘留的条件、期限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乱拘滥捕”的现象发生,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7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之间的区别l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都是暂时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二者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l(1)法律性质不同:l(2)适用对象不同:l(3)适用的目的不同:l(4)羁押的期限不同l l2.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l(1)决定适用的机关不同:l(

    12、2)适用的对象不同:l(3)羁押的期限不同:l(4)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18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三)公民的扭送l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l(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l(2)通缉在案的;l(3)越狱逃跑的;l(4)正在被追捕的。19第四节拘留第四节拘留l 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l(一)拘留的条件 l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l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l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l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l 5.有毁灭、伪造证

    13、据或者串供可能的。l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l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l(二)拘留的程序20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 一、逮捕的概念和意义l(一)逮捕的概念l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l(二)逮捕的意义l逮捕是较长时间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准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和继续犯罪,有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和查明案情,从而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14、。21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 二、逮捕的条件l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列举的社会危险性的。l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l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2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 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与程序l(一)批准逮捕的程序l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15、,应当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l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材料进行审查。l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3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二)决定逮捕的程序l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逮捕的,有权决定逮捕。l1.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

    16、序l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主要有自侦案件中的决定逮捕以及审查起诉中的决定逮捕两种情形。l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l(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逮捕的决定,签发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l(2)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决定逮捕。24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三)逮捕的执行程序l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l1.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法院

    17、的逮捕决定书以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指派两个以上的执行人员具体执行。l2.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该记录在案。l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5第五节逮捕第五节逮捕l(三)逮捕的执行程序l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l4.逮

    18、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l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等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这体现了公安系统内的互相配合。l6.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l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6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7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l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

    19、诉讼的当事人l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28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l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l 1.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并无不同,属于民事诉讼性质。l 2.就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来看,它具有复合性l 3.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上来看,它具有依附性。29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20、成立条件和意义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l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l 1.刑事诉讼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l 2.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l 3.必须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l4.必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30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意义l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l 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

    21、经济利益l 2.有利于打击和制裁犯罪l 3.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l 4.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l 5.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31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l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l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和被害单位l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l 3.人民检察院32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附带

    2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l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当事人。l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l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l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l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l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33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l(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与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有很多相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

    23、须符合法定条件。l2、有明确的被告人l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l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34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l(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l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始时间,应当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l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终结的时间,应当是一审判决宣告前。35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l(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l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限于书面形式。l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l(四)对起诉的审

    24、查和受理l1、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l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6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l(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l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措施。l(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l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决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先

    25、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37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l(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l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作了规定,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l(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l 1.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l 2.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前,

    26、要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送达传票,传唤他们出庭。38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三)审理中的调解l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39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l(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第228条的规定,第一审判决作出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即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全面审查,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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