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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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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八版 刑法第八版课件 副本 21 刑法 第八 课件 21
    资源描述:

    1、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u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u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行使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一节侵犯公

    2、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u(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u(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u(3)在犯罪主体方面,有13种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强奸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u(4)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

    3、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四章共计43个罪名,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外,还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非法搜查罪(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煽动民族仇恨

    4、、民族歧视罪(第249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报复陷害罪(第254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破坏军婚罪(第259条),遗弃罪(第261条),拐骗儿童罪(第262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

    5、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特别注意几种情况。1.对相约自杀的案件的处理。2.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3.逼迫他人自杀案件的定性。4.其他致人自杀的案件的定性。(三三)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注意的相关法条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注意的相关法条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还应当注意到刑法相关法条对应或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几

    6、处明文规定。(四四)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u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u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过

    7、失引起他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故意伤害罪u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伤害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一

    8、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u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u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u5.转化的故意伤害罪情形(二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故意伤害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u组织出卖人体器

    9、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的正常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存在过失构成本罪的可能。(一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和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和特征征u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2.本罪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界限。(二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三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强奸罪u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u(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u(4)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目的。(一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1.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2.强奸与通奸的界限。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4.如何认定利用教养关

    11、系、从属关系、利用职权和对妇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的强奸案件?5.如何认定与精神病人或严重痴呆症患者发生性行为的性质?6.交付金钱财物等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性质。7.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8.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二二)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2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三三)强奸罪的处罚强奸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强制猥亵、侮辱罪u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具有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一一)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强奸罪

    13、(未遂)的界限。u2.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二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非法拘禁罪u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u(3)本罪

    14、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一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u主要应当注意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注意,刑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二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非法拘禁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

    15、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绑架罪u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

    16、本罪的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一)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u3.本罪的罪数。(二二)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三)绑架罪的处罚绑架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拐卖妇女、儿童罪u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

    17、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要是人身的不可买卖性。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一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借介绍婚姻、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u 2.本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u 3.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u 4.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u 5.出卖亲生子女的认定。u 6.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

    18、题。u 7.本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二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诬告陷害罪u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

    19、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一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特征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u(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二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诬告陷害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三)诬告陷害罪的处罚诬告陷害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强迫劳动罪

    20、u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犯罪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u(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类情况。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强迫劳动罪的概念与特征强迫劳动罪的概念与特征u司法实践认定强迫劳动罪,难点是如何评价为实现强迫他人劳动的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例如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的问题。(二二)强迫劳动罪

    21、的认定强迫劳动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三三)强迫劳动罪的处罚强迫劳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二、侮辱罪u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侮辱罪在主观

    22、上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一一)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u 2.本罪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界限。(二二)侮辱罪的认定侮辱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三三)侮辱罪的处罚侮辱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诽谤罪u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

    23、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一一)诽谤罪的概念和特征诽谤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u3.本罪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界限。(二二)诽谤罪的认定诽谤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

    24、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三三)诽谤罪的处罚诽谤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刑讯逼供罪u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一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刑讯逼供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

    25、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三)刑讯逼供罪的处罚刑讯逼供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破坏选举罪u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选举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26、和被选举权的目的。(一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选举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二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破坏选举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三三)破坏选举罪的处罚破坏选举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重婚罪u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

    2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u(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一一)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不宜以犯罪论处的重婚行为的界限。u2.本罪与通奸及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u3.本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界限。(二二)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三)重婚罪的处罚重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虐待罪u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其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

    28、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虐待者的人身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与迫害。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一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u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二)虐待罪的认定虐待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进行虐待过程中

    29、,由于打骂、冻饿等行为过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死亡。(三三)虐待罪的处罚虐待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八、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u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一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与特征特征

    30、u1.本罪与虐待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九、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u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u(2)

    3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至于组织者是否通过被害人的乞讨行为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1)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对象只能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利用欺骗、引诱以及其他非暴力、非强制性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而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构成本罪。(3)根据

    32、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本罪要求乞讨者的乞讨行为须受行为人即组织者强制性手段的支配,且被支配的乞讨者须达到多人(3人或3人以上),否则不能成立本罪。(二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认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处罚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侵犯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

    33、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的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二、侵犯财产罪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的特征(1)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3)侵犯财产罪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4)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三、侵犯财产罪三、侵犯财产罪的种类的种类刑法分则第五章共计13个罪名,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外,还包括聚众哄抢罪(第268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和破坏生

    34、产经营罪(第276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抢劫罪u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u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u4

    35、.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u5.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和适用。(二二)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三三)抢劫罪的处罚抢劫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盗窃罪u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36、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盗窃罪的认定盗窃罪的认定u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

    3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诈骗罪u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数额较大的财物交给行为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

    38、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u3.本罪与法定的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u4.本罪未遂的认定。u5.本罪的共同犯罪。(二二)诈骗罪的认定诈骗罪的认定u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诈骗罪

    39、的处罚诈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抢夺罪u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u(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u(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抢夺罪,最为关键的是要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u本罪与抢劫罪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出自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二二)抢夺罪的认定

    40、抢夺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抢夺罪的处罚抢夺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侵占罪u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

    41、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一)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u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二)侵占罪的认定侵占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三三)侵占罪的处罚侵占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

    42、犯罪六、职务侵占罪u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益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一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u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u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u3.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二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

    43、,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职务侵占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挪用资金罪u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44、。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特征u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主要应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罪只限于本单位的资金;后罪包括本单位的资金和其他财物。(2)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前罪不采用改变所有权的方法;后罪则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改变财产的所有权。(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前罪以暂时使用为故意;后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挪用资金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5、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挪用资金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敲诈勒索罪u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限期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一一

    46、)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特征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共同犯罪。u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敲诈勒索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u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

    47、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与特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与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u3.本罪的单位犯罪的认定。(二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三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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