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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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八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8种犯罪外,还包括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u(1)本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
2、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u(3)本类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u(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或者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贪污罪u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
3、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一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u3.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u4.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行为什么情况下构成贪污罪?u5.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款项应否计入贪污罪数额?(二二)贪污罪的认定贪污罪的认定u 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额,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
4、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三)贪污罪的处罚贪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挪用公款罪u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5、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使用公款。(一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u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u3.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u4.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
6、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受贿罪u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受贿罪的概念和
7、特征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u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u4.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二)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认定u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三三)受贿罪的处罚受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8、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u2.本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的界限。(二二)利用影响力受
9、贿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行贿罪u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10、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u3.本罪的罪数。(二二)行贿罪的认定行贿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行贿罪的处
11、罚行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u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需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二二)对有影响力
12、的人行贿罪的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处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u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
13、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的目的。(一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二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14、。(三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私分国有资产罪u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一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私
15、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u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依照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对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采取的是仅处罚自然人的单罚制,即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一节渎职
16、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一、渎职罪的概念p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p 由于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因而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同此类犯罪作斗争,将惩治此类犯罪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切实惩治腐败,从而达到“律严”而“求廉”的效果。二、渎职罪的特征二、渎职罪的特征(1)本类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7、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类罪的主体除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类罪从主观方面来看,一部分犯罪由故意构成,一部分犯罪由过失构成。0102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三、渎职罪的种类u 刑法分则第九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8、(第400条第2款),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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