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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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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八版 刑法第八版课件 副本 25 刑法 第八 课件 25
    资源描述:

    1、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八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8种犯罪外,还包括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u(1)本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

    2、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u(3)本类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u(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或者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贪污罪u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

    3、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一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u3.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u4.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行为什么情况下构成贪污罪?u5.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款项应否计入贪污罪数额?(二二)贪污罪的认定贪污罪的认定u 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额,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

    4、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三)贪污罪的处罚贪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挪用公款罪u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5、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使用公款。(一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u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u3.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u4.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

    6、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受贿罪u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受贿罪的概念和

    7、特征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u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u4.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二)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认定u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三三)受贿罪的处罚受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8、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u2.本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的界限。(二二)利用影响力受

    9、贿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行贿罪u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10、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1.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u3.本罪的罪数。(二二)行贿罪的认定行贿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行贿罪的处

    11、罚行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u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需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二二)对有影响力

    12、的人行贿罪的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处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u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

    13、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的目的。(一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二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14、。(三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私分国有资产罪u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一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私

    15、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u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依照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对单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采取的是仅处罚自然人的单罚制,即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一节渎职

    16、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一、渎职罪的概念p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p 由于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亵渎职务的犯罪,因而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同此类犯罪作斗争,将惩治此类犯罪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切实惩治腐败,从而达到“律严”而“求廉”的效果。二、渎职罪的特征二、渎职罪的特征(1)本类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7、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类罪的主体除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类罪从主观方面来看,一部分犯罪由故意构成,一部分犯罪由过失构成。0102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三、渎职罪的种类u 刑法分则第九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8、(第400条第2款),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

    19、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滥用职权罪u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20、为。u(1)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一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u3.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二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规定,国

    21、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玩忽职守罪u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u(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u(3)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4

    2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u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u4.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二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玩忽职守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故意泄露国家秘

    23、密罪u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u3.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u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4、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u5.本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二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8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三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徇私枉法罪u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25、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活动中徇私枉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u(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u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u4.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u5.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u6.本罪与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u7.关于渎职罪相关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二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的认定u根

    26、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徇私枉法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枉法仲裁罪u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u(1)枉法仲裁罪侵犯的客体为仲裁机构的正常活动与仲裁公信力。u(2)枉法仲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27、决,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u(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一一)枉法仲裁罪的概念和特征枉法仲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二二)枉法仲裁罪的认定枉法仲裁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枉法仲裁罪的处罚枉法仲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u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

    28、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有所不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实施于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而本罪的行为实施于刑罚执行阶段。(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

    29、4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u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

    30、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u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活动。u(2)本罪的客观

    31、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一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与特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与特征u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危害了公共食品安全,在实践中也往往是彼此联系,同时发生,但在犯罪主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2、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p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实施了违

    33、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0102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十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2种犯罪外,还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投降

    34、罪(第423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军人叛逃罪(第430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战时自伤罪(第434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第1款),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5、),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虐待部属罪(第443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私放俘虏罪(第447条)和虐待俘虏罪(第448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逃离部队罪u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兵役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一一)逃离部

    36、队罪的概念和特征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u逃离部队罪的认定主要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构成本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二二)逃离部队罪的认定逃离部队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逃离部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三三)逃离部队罪的处罚逃离部队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武器装备肇事罪u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

    37、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u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主要涉及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武器装备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军人的职业又决定了军人不得不经常接触武器,因此,在部队中,武器装备的肇事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为切实保护广大官兵爱军习武的积极性,必须慎重处理好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处罚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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