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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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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八版 刑法第八版课件 副本 23 刑法 第八 课件 23
    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p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1)该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2)在客观方面,该类犯罪表现为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的行为。(3)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亦有少数几种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2、4)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只能是出于故意,但也有个别犯罪,如过失损毁文物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过失犯罪。0102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六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冒名顶替罪(第280条之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3、、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聚

    4、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第299条第1款),侮辱国歌罪(第299条第2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299条之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303条第3款),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

    7、22条)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倒卖文物罪(第326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

    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第334条之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336条之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

    9、339条第1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危害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第2款),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342条之一),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非法引入、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

    1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强迫卖淫罪(第3

    11、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妨害公务罪u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12、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务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公务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一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袭警罪u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u

    13、(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一一)袭警罪的概念和特征袭警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u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界限。u4.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问题。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袭警罪的认定二袭警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14、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袭警罪的处罚袭警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招摇撞骗罪u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欺骗活动,招摇撞骗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5、。u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二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三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招摇撞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u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16、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u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

    17、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冒名顶替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

    18、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u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u主要注意本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二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9、的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代替考试罪u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

    20、故意。(一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和特征代替考试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二二)代替考试罪的认定代替考试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三)代替考试罪的处罚代替考试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u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

    21、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及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了严重后果。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u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二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6条的

    22、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u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

    23、国家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

    24、罪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u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一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

    25、犯罪活动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u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的社会秩序,专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u(2)本罪的客

    26、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

    27、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u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需同时具备多次、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均不成立本罪。(二二)扰乱国家机关

    28、工作秩序罪的认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u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29、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罪名的选择。u2.本罪的罪数。(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u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社会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30、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高空抛物罪u高空抛物罪,是指

    31、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生活秩序,即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定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系的社会生活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u3.本罪与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界限。u4.本罪与高空坠物犯罪的界限。(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32、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聚众斗殴罪u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为首分子的领导和指挥下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结伙殴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是出于报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寻找精神刺激等不正当目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一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故意

    33、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三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寻衅滋事罪u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4、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的公共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主要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一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u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35、并处罚金。(三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八、催收非法债务罪u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正常社会秩序。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依据行为的主观目的区分此罪与彼罪。u3.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

    36、刑法第293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u(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

    37、特征u1.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区别。u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赌博罪u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

    38、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一一)赌博罪的概念和特征赌博罪的概念和特征u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显著标志。u 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罪论处。(二二)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

    39、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三)赌博罪的处罚赌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一、开设赌场罪u开设赌场罪是指设立相对固定的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较长时间内吸引不特定多人或者公众参与赌博,非法经营赌博的活动达到较大规模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风尚。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特征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赌博罪的界限。u3.本罪的共同犯罪

    40、。(二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开设赌场罪的处罚开设赌场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二、伪证罪u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

    41、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的目的。(一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u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二)伪证罪的认定伪证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或手段非常恶劣的,或者因伪证而发生了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三)伪证罪的处罚伪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三、妨害作证罪u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

    42、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u(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或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u2.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二)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妨害作证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

    43、从重处罚。(三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妨害作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四、虚假诉讼罪u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和特征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u3.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二二

    44、)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虚假诉讼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虚假诉讼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五、窝藏、包庇罪u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u

    45、(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等方法帮助其逃匿他处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不真实的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帮助其湮灭罪迹或毁灭罪证等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一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u3.本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u4.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u5.本罪与有关犯罪的共犯之界限。(二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窝藏、包庇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46、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或者罪恶重大的其他犯罪人的;窝藏、包庇多个犯罪人或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行为的动机、手段特别恶劣的;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窝藏、包庇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u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查证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动。u(2)本罪的客

    47、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特定赃物犯罪的关系。u3.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u4.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48、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u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有意拒绝执行。(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

    49、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u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u(2)本

    50、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u(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u2.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u3.本罪的未遂。(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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