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3).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23).pptx》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第八版 刑法第八版课件 副本 23 刑法 第八 课件 23
- 资源描述:
-
1、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p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1)该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2)在客观方面,该类犯罪表现为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的行为。(3)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亦有少数几种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2、4)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只能是出于故意,但也有个别犯罪,如过失损毁文物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过失犯罪。0102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刑法分则第六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冒名顶替罪(第280条之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3、、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聚
4、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第299条第1款),侮辱国歌罪(第299条第2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299条之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303条第3款),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
7、22条)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倒卖文物罪(第326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
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第334条之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336条之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
9、339条第1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危害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第2款),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342条之一),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非法引入、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
1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u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强迫卖淫罪(第3
11、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妨害公务罪u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12、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务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公务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一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袭警罪u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u
13、(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一一)袭警罪的概念和特征袭警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u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界限。u4.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问题。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袭警罪的认定二袭警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14、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袭警罪的处罚袭警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招摇撞骗罪u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欺骗活动,招摇撞骗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5、。u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二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三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招摇撞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u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16、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u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
17、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冒名顶替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
18、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u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u主要注意本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二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9、的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代替考试罪u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
20、故意。(一一)代替考试罪的概念和特征代替考试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二二)代替考试罪的认定代替考试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三)代替考试罪的处罚代替考试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u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
21、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及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了严重后果。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u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罚(二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6条的
22、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u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
23、国家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
24、罪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u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一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
25、犯罪活动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三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u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的社会秩序,专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u(2)本罪的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