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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1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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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七版 刑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19 刑法 第七 课件 19
    资源描述:

    1、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u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u(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u(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3)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u(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的,也有出自过失的。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刑法分则第二章共计52个罪名,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外,还包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放火罪u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

    2、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须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u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u3.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二)放火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放火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投放危险物质罪u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u2.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u3.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

    4、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

    5、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u准确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应当注意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刑法明确规定的其他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区别。(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破坏交通设施罪u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

    6、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界限。u2.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u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

    7、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仍然组织、领导和参加。(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三)组织、领

    8、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u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一)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暴力”的程度。u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界限。u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五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9、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u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界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p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p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p(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p(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p(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p(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枪

    11、支、弹药和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p 1.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p2.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p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12、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p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p(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p(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p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自

    13、然人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p(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 1.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p 2.本罪与非法租用、借用他人依法配置枪支行为的界限。(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 根据我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是

    14、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和特征u本罪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二是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而单纯的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样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

    15、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u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二、交通肇事罪u 交通肇事罪,

    16、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刑法第133条对犯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处刑档次:(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

    17、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危险驾驶罪u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u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认定。u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u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u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u5.本罪的罪数问题

    18、。(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危险驾驶罪u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u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认定。u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u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u4.“违反危险化学品

    19、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罪u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u 1.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u 2.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u 3.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界限。u 4.本罪与交

    20、通肇事罪的界限。u 5.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u 6.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7.本罪的罪数问题。(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u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u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u4.本罪与故

    21、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u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u 准确认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必

    22、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虽然产生了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危险,但客观上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仅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则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安全事故,不能以犯罪论。(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5条之一的规定,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u(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u(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23、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犯形态的认定。u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4.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

    24、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p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损害的行为。p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与通常所说的经济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概念。经济犯罪有时所指更为广泛,除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述的8类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经济领域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些犯罪等。所以,经济犯罪概念的外延要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5、的外延大。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本类罪的客体 本类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本类罪的客观表现 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损害的行为。(三)本类罪的主体 本类罪的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大类。(四)本类罪的主观表现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一般都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的,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

    26、种类p 刑法分则第三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还包括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u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医疗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u 3.本罪的犯罪形态。(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

    27、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8、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的罪数。u 3.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u4.本罪的共同犯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29、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u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的罪数。u 3.本罪的共同犯罪。(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3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0、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u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u 3.本罪与投放危害物质罪的界限。u4.本罪的罪数。u5.本罪的共同犯罪。(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

    31、定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u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等刑法已有规定的违禁品之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一)走私普通货物

    32、、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的罪数。u 3.本罪的既遂标准。(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

    33、犯罪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u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u 3.本罪的共同犯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u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

    34、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特征u 首先,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u 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不构成犯罪。u 再次,行为人必须经营的是同类营业,经营非同类营业的不构成犯罪。最后,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即10万元以上,否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

    3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u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

    36、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伪造货币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u(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不论何种目的。(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u 2.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u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伪造货币罪的认定根据

    37、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三)伪造货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

    38、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予以实施。(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u 3.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界限。u 4.本罪的共同犯罪。(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39、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使用或者转让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特征u 刑法第177条虽然没有规定数额或者情节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0、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u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u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的界限。

    41、u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u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洗钱罪u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特定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一

    42、)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u 2.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u 3.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二)洗钱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三)洗钱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集资诈骗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

    43、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u 2.本罪的共同犯罪。(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

    44、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票据诈骗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5、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票据诈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信用卡诈骗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46、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保险诈骗罪u(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为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47、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并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u 在认定本罪时主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u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u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也是区分的标准之一,如果行为人因为不清楚保险的具体规定,或是由于事故本身难以认定而误报的,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实施的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

    48、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八、逃税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逃税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 2.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u3.本罪与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界限。(二)逃税罪的认定根据刑

    49、法第201条第1款、第2款和第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逃税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对发票的监管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

    50、故意,并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二)本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十、假冒注册商标罪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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