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租赁合同基本原理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最新租赁合同基本原理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租赁 合同 基本原理 课件
- 资源描述:
-
1、 租赁合同基本原理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n(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并非一次给付即可完成,合同内容是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地实现的,因而属于继续性合同。(六)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n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简称,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指出租人于合
2、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n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一般应为不可代替物以及非消耗物。n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n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但不以现存的物为必要。三、租赁合同的分类(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四、租赁合同的形式n
3、租赁期限在的定期租赁合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但是,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n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成立n一、租赁的标的物n物原则是应当是不可代替物,如果供使用收益的物为金钱或者 其他可代替物,则合同类型将成为消费借贷,而非租赁。二、租赁合同成立的样态n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与诺成合同,其成立不以具备特别的方式以及交付租赁物为必要。原则上,只要当事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及租金的支付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三、租赁合同的效力评价n(一)产权证书与合同效力n(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合同效力n(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与
4、合同效力n(四)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与合同效力n(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与合同效力n(六)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与合同效力n(七)租赁合同无效的特别效果(一)产权证书与合同效力n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合同目的在于使用房屋,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因而,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以出租人拥有所有权、拥有产权证书为。n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合同效力n针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法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
5、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n此时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的标的物违法。(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与合同效力n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定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n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n此时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四)未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房屋与合同效力n应当分别对待:n第一,出租消防法第10 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
6、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n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n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与合同效力n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的房屋,如果是建筑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一方当事人如果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
7、999)39号)第5 条为据,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能否获得支持?对此,起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的所转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中,则并不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六)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与合同效力n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当事人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定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n此一规则并非租赁物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租赁合同是否经过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登记备案手续。此类手续,通常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故原则上不应
8、以违反此类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七)租赁合同无效的特别效果n1.基于继续性合同的特别效果n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被抵销,其法律后果比较特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2.装饰装修的善后n(1)经出租人同意场合n未形成附合场合。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场合,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n已经形成附合场合。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n(2)未经
9、出租人同意场合n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扩建的负担n经承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n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 n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n(一)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n(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当事
10、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n(四)权利瑕疵担保义务n(五)费用偿还义务维修义务n维修义务,是指租赁物损毁、不能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时,出租人应予修复的义务。n维修的条件维修的必要、维修的可能、通知出租人n租赁物虽然有维修的必要,但如果不可能维修,则属于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承租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持租金;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n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权利瑕疵担保n出租人就
11、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困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的瑕疵担保n租赁物如有瑕疵,出租人应对之负责。唯因租赁是继续性法律关系,故于租赁物交付后,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发生 瑕疵时,出租人应当负瑕疵担保责任。n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n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12、,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n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场合,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或者租住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承租人的义务 n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三)不作为义务 主要: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 (四)支付租金的义务(延迟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五)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返还租赁物,应当符合
13、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而,承租人原则上负“现状返还义务”。)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更新与终止一、租赁合同的更新 n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所谓续订,是指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延长合同的期限。所以,续订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n租赁合同的更新有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n约定更新,或称明示更新,指当事人另外达成合意更新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至于更新次数,法律
14、没有限制。二、租赁合同的终止n租赁合同主要因下列事由而终止:(一)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租赁合同终止的效力n(一)返还租赁物(二)装饰装修的善后n1.经出租人同意的场合n(1)未形成附合的场合n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场合,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n(2)已形成附合场合n合同解除场合n第一,因出租有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n第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
15、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n第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 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n第四,因不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n租赁期届满场合,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2.未经出租人同意场合n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扩建费用的负担n1.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n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