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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最新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课件解析信用证软条款.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590990
  • 上传时间:2022-12-22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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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最新 国际贸易 结算 融资 课件 解析 信用证 条款
    资源描述:

    1、解析信用证软条款解析信用证软条款13一、什么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通俗的解释就是该条款规定的单据或事宜,受益人无法做到或无法独立做到,要想满足该条

    2、款,必须要得到申请人或开征行的同意,也就是说该信用证能否履行,控制在申请人手里。4二、如何识别应对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实务界总是希望有一个通用的规则,以便遇到一个需要判断的时候,如同套用公式一样得出实际的正确判断,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5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

    3、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对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言的硬条款。因此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6 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软条

    4、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7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

    5、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9 如果客户开信用证中有条款规定,议付要提供的文件除提单、装箱单及发票外,还要有客户签名的品质检验证明,通常此类信用证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对待这种信用证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要求出具由买方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就是其中一种。如果信用证中罗列了这些条款,出口商在出货时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签署所需品质检验证明,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签了字,有时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0 类似的条款还有:“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和签署,

    6、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等等。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

    7、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出口企业在谈判阶段即签约前最好不要同意外商的这种要求,要力争客户同意由中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11 另一方面,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要认真审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修改或删除这些“软条款”,以便于出口商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而不要等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或者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出

    8、口企业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其次在出口销售合同中商定好外商应从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样出口企业的风险会小得多。13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

    9、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15 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500号,还是6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

    10、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16 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17 2、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

    11、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信用证不生效,即无法出运货物,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进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从而最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也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而期间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约金及佣金早已进入中介人或开证申请人的腰包,一走了之;我国的出口公司则既遭受了损失,又吃了哑巴亏。18 3、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

    12、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4、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对于软条款信用证,不少人都知道其危害,却仍热衷于使用,这究竟是为什么?看来既有国内,也有国外的原因。19 近几国内的供货市场比较混乱。外贸体制的改革,无疑带动了商品出口的迅猛发展。但业务交叉,化整为零、多头对外、一哄而上,迅速地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买方市场趋势。供大于求导致不少出口公司竞相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扰客户,给一些只图赚取高额利润的买方创造了不少时机。而国

    13、外某些开证银行之所以频频开出这类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切身利益并没有多大危害,也谈不到受损失,更何况这其中还有银行自己客户的需要,以及国外银行激烈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20 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

    14、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21 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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