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套课件-公司法(第六版)隋彭生.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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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套 课件 公司法 第六 隋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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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六版)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公司法概述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 录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一章公司法律责任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章第一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及适用第二节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三节公司法的原则第四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第五节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及适用一、公司法的概念u“公司法”
2、有狭义和广义之分。u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一部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四次修正),狭义的公司法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u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公司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的规范。二、公司法的性质ABCu(一)公司法是组织法,兼有行为法的性质。u(二)公司法是强制法,兼有任意法的性质。u(三)公司法是实体法,兼有程序法的性质第一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及适用(1)公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
3、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2)公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0102三、公司法的适用第一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及适用p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公司是一种营利法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公司也称为商法主体、商事主体。p 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制度,以及围绕民事主体建立的相关制度,如交易制度
4、、物权制度、责任制度等均适用于公司。民法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同样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一、公司法与民法p 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政府调节、干预、管理市场的法。我国没有“经济法”这样一部法典,经济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如公司法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罚款的规定等,都属于经济法规范,而不属于民法规范。因政府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公司法与经济法第二节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p 广义上的证券,是各种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股权、债权)格式化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票据、
5、提单、保险单等。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是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了规定,而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交易等则由证券法作出规定,进行调整,由此可见,两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三、公司法与证券法p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方式,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或取得公司的股份、股权,这些投资活动,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四、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第二节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p 破产法是调
6、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关系的法律。破产法要保障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就债务人现有财产实现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破产是公司终止的原因之一。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的设立,是进入市场;公司的破产,是退出市场的方式之一。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7、第二节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01有限责任原则02保护股权原则03科学管理与相互制约原则04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体现了公司立法的基本思想和价值目标,是公司法的根本准则,也是公司法对公司进行规制的出发点和依据。公司法的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是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内部行为(管理、监督)和外部行为(对外经营交易)都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范。第三节公司法的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公司立法(一)清朝时期的公司立法p 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公司这种企业形式。19世纪末,在洋务运动中,出现了第一批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公司。如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1878年的中兴煤矿公司等。这些公司采用了招商
8、集股方式(股东出资方式)成立公司。p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法,为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公司律共131条,这部法律参照了1856年英国的合股公司法和1899年日本的商法典等,因而公司律被认为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混合的产物。(二)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宣布:前清施行的法律凡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者均暂时沿用。因此,公司律得以保留适用。1914年公布了公司条例,共6章251条。该条例后来又经过两次修改。该条例被认为“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公司法,于1931年7月1日起施行,共6章233条。这是一部比较
9、完整的中国现代公司法。这部“法律”后来进行了多次修正,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仍使用这部“法律”。0102第四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司立法ABCu(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司立法u(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立法u(三)公司法的通过与修订第四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第五节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p 外商投资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的规定。p 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全部或
10、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取得外商投资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权。外商投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都受中国法律规制。一、外商投资公司(一)立法概况及适用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该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该法施行后五年内可
11、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五年过渡期)。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节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二、外商投资法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是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第五节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二、外商投资法u“准
12、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是国际上的投资规则之一。u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协定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即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以相同的待遇。u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给予外资不低于内资的待遇)。“准入阶段”包括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u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u负面清单又称消极清单,是一份“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进入的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
13、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u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节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法(二)国家对外投资实行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代表人第四节公司职工权益保护、党的组织第五节公司人格的滥用和否定第六节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第七节 关联关系、决议的效力 第八节 公司发起人及相关民事活动的后果 第二章 公司概述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
14、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民法上被称为营利法人。公司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公司是营利法人 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营利法人(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营利法人,具有社团性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u(2)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股东出资后,资产产权归公司,权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u(1)公司是法人型企业,在出资人(股东)之外,形成了独立的主体,脱离了出资人的个人因素。股东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个人
15、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型企业,没有脱离出资人的个人因素,其所有权、其他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全部归属于出资者个人。(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6)公司设立的要求比较严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简单得多。公司是企业法人,存在破产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只有解散的问题,不存在破产的问题。u(7)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强大的筹集资金的能力,所以,公司的规模可以很大;个人独资企业所能筹集的资本有限,因此一般是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最简单的企业形态。u(3)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
16、人。u(4)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两人以上(也有一人的情形);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人,投资人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u(5)公司设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司事务,出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事务;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亲自管理,直接控制企业。(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3)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u(4)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公司事务,经营管理人员采用适任原则,股东只有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时,才能直接参与、处理公司日常
17、业务。合伙人一般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方式。u(1)公司是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该公司对外交易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股东自己的行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虽具有社团性,但未脱离个人因素,合伙企业对外交易时,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但本质上其交易行为是合伙人的共同行为。u(2)公司活动的直接依据是章程;合伙企业活动的直接依据是合伙协议。(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u(8)公司股东不能退股(个别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见公司法第142条),股东脱离公司,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方法;合伙
18、人可以退伙,也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股东不能被除名;而经其他合伙人决议,合伙人有被除名的可能性。u(9)公司股东的股份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份额,都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都可以质押,但质押合同生效的具体要求不同。u(10)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相对简单。u(6)公司以自己的实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对外债务的担保,因此出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以劳务出资。u(7)对于竞业禁止的要求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公司的分类(二)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9、(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四)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12345一、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六)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6(七)母公司和子公司7u名称是主体相互之间区别的标志。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名称,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之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同时也是公司登记注册的事项。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u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应当冠以
20、公司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自治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如“江苏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性公司和符合条件经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可以不使用地方行政区划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的含义和组成u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种标明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的字样,关键是“有限”两个字,实质上是向社会公示股东的有限责任。(二)公司名称必须
21、标明的字样u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的独立、排他的权利。u 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u 公司的名称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公司取得和维持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名称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具有市场价值,具有可转让性。(三)公司的名称权一、公司名称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二、公司住所(一)公司住所的概念p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基本场所,也是公司地理位置的表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公司住所的意义 1.住所是行政管辖的一项依据 2.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一项依据 3.住所可以决定债务履
22、行的地点 4.在涉外案件中,住所还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章程的法定性u章程的自治性u章程的公开性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自治性文件。章程是公司的行为规范。章程记载的事项,反映了公司的类型、目的、规模、营业范围等重要内容。三、公司章程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第23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第76条)。公司章程采用书面形式,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视为同意接受章程。一般认为,公司章程的签字、盖章之日或者经
23、创立大会通过之日,并非章程的生效之日;公司的成立之日,为公司章程的生效之日。0102(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三)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绝对记载事项有所欠缺或者违法,章程就不能生效,公司不能成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发行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是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的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载入章程,就不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相对记载事项,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指导。相对记载事项有分公司的设立等。任意记
24、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明文规定,任由当事人记载的事项。当然,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违法。如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等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ABCu公司章程虽由股东制定,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u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u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文件,所以在理论上有“章程产生公司”的说法。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5、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五)公司章程的变更1.章程变更的原因p(1)公司住所变更;p(2)公司名称变更;p(3)公司董事、监事组成变更;p(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p(5)经营范围变更;p(6)其他重大变更。p 对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公司法并未作限制。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有变更的需要都可以进行变更。2.章程变更的要求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保持同一性0102第二节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和资本(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狭义的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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