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物权法物业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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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权法相关介绍 品质管理部 2007.5 2 一、物、物权、物权法?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用之物、有价之物、有形之物。?物权: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它的权利(占有、处分、收益)。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物权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3 物权法的作用、意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分”就是财产权的归属。?物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障。4 二、物权法最大的亮点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2、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5 人民权利 政治权利 民事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所有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股权 三、物权在公民权利中的地位及物权法的框架 6 四、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单体建筑有两个以上的业主,即形成区分所有权。业主
3、是“区分所有权人”。与“共有人”的区别。专有权,业主对其专用部分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范围大致相当于房产证登记的部分。共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定共有 法律规定为共有的,如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约定共有 所有权转移时双方约定为共有的,如会所、车库。天然共有 附属于建筑,为建筑不可或缺,不具有结构上与功能上 独立性,不能单独实现所有权的部分。7 商品住宅小区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 约定共有 天然共有 构造部分 交通部分 设施部分 公共空间 基础设施 增益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 会所、车库 商品房小区建筑区分所有示意图 8 物权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
4、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
5、的除外。9 开发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的对策:?严格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尊重法定共有;?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是开发商所有的;?赠送的小院、露台应做成独家使用,形成天然的权利界线;?放弃有害无益的“权益”:屋面、广告、会所;?规划中尽量从实用出发,减少非必要的共有设施,以降低成本、减轻长期负担;?警惕红线外建设用地的风险(管理费用、安全义务、变更风险)10 五、物权法对房地产行业的主要影响 有利的方面:?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转让?地随房走有利于土地储备?为集体土地上市留下了余地?明确了建造者享有原始产权?绿地可以明示属于个人?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 11 不利的方面:?拆迁
6、将成为天下第一难,城市土地资源更趋紧缺?模糊的条文会产生一些误导?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变增加开发商的工作量和费用?物权确权的规定可能引发小业主维权高潮?房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对销售有不利影响?淡化物业“管理”色彩,物业管理困难增多 12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物业管理”定义的变化?物业管理人如何面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对待业主的装修搭建行为??共有停车位的收费问题?业主表决权问题 13 1、“物业管理”定义的变化 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
7、卫生和秩序秩序的活动。物权法: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变化:1、“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2、“其他管理人”也可以从事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维护秩序”4、潜在变化:公权力代替业主自治 14 2、物业管理人如何面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8、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15 3、如何对待业主的装修搭建行为?1、分清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位 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71条)。共有部位的权利边界在于正常的、合理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使用。2、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约的规定 3、根据行为的危害性作出不同处理:A 涉及建筑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坚决阻止,防止既成事实;B 一般损害
9、公共利益的,履行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即可;C 侵害相邻人利益的,劝说、沟通,不作仲裁者,不强行干涉。16 结合物权法应当思考的问题:?是否业主的一切装修行为都要经过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人的认可,否则就是“乱搭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装修管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能不能限制业主的装修行为??“影响建筑外立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由谁来制止??如果我们希望减少业主的自行改造,能否在设计上多一些考虑??起诉业主乱搭建,地产/物业的尴尬地位:诉侵权还是违约?要求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根本途径是业主自治、政府行政管理到位。开发商负责到底、物业无所不管的模式难以为继。17 4、共有停车位的收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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