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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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五版 物权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5 物权法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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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一、一、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系以物为标的物(二)占有系对标的物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三)占有虽为事实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占有概述二、二、占有意思占有意思占有,除人对于物可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体素)之外,是否尚需以“占有意思”(心素)为要件,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的分歧。第一节 占有概述三、三、占有的本质占有的本质占有的本质,即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素有争论,立法例也不一致。中国物权法和民法典将占有单列一分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分编并列,显然未把它作为物权,应为事实。第一节 占有概述四、四、占有的主体占有的主体占有的
2、主体,即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之所以可以作为占有人,是因为法人 可以利用其机关控制占有物。占有作为法律事实,仅仅需要自然的占有意思,不是法律行为,因而占有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也可以成为占有人。不过,占有以自然的占有意思为心素,所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物有事实上控制的意识能力。如果占有人没有此种意识能力,就不会为自己原始或创设取得占有。至于占有的移转,因需受法律规定的支配,占有人具有权利能力即可,有无意识能力,在所不问。第一节 占有概述五、五、占有与持有占有与持有持有是刑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比,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指占有人对于
3、物具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有重叠之处,如受寄人对于寄存物品既为民法上的占有,亦为刑法上的持有。但两者更有不同点,持有重在占有人对于物的实力支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可依抽象状态而为间接占有,持有却无间接占有。(2)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并推定其善意占有(民法典第459条的解释);持有则无类似的推定。(3)占有可以移转,并且可以观念上的交付进行;持有则否。(4)因盗窃、抢夺、抢劫、欺诈、恐吓而控制他人之物,构成占有,却不成立持有。(5)绝对的违禁物,如海洛因等,可为持有之物,但不得为占有的标的物。第一节 占有概述六、六、占有的功能占有的功能(一)
4、保护占有的功能(二)表彰本权的功能(三)取得本权的功能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一、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界定所谓有权占有,也叫正权源占有,是指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与有权占有相对的是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占有,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二、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二)界定对于占有特定的物无正当权源的事实不知且无重大过失的,成立善意占有。对于占有特定的物
5、明知无正当权源,或虽然不知但对此不知有重大过失的,构成恶意占有。(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三、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二)界定对于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对于物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的现象。(三)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六、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区分标准以占有人的人数为区别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二)界定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共同占有一物的现象。它分为重叠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三)
6、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七、七、其他分类其他分类在某些立法例及学说上,占有还可被区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区别它们,在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意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也是占有的分类之一,其区别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方面。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一、一、占有状态推定概述占有状态推定概述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都承认占有状态的推定,学说称为占有事实的推定,以区别于占有的权利推定。自主占有的推定、善意占有的推定等,其主要内容包含如下几项。占有状态的推定,使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毋庸举证,而其相对人欲攻击占有人的主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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