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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法规课件学习情境8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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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工程 法规 课件 学习 情境 监理 法律制度
    资源描述:

    1、学习单元1熟悉建设工程监理学习单元2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学习单元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我国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及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一、建设监理的概念一、建设监理的概念原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并

    2、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就监理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同年11月28日,原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的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并就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组织领导、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监理收费方式作了规定。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它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建设监理各方面的行为。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建设监理法规,从其调整对象

    3、和主要作用来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监理工作为对象,明确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准则,主要规定监理的性质、目的、对象、范围、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以及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资质条件、有关处罚原则等,这一类法规叫建设监理管理法规;二是以建设工程为对象,明确监理工作的依据,具体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有关建设行为的管理法令以及有关方面确认的工程合同等,这一类法规称为建设监理依据性的法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的构成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分支,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与其

    4、他工程建设活动有着明显区别和差异的工程建设活动。工程建设监理在建设领域中具有以下特征: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企业财务活动是企业财务活动是其再生产过程中其再生产过程中的以下活动:的以下活动:(一一)服务性服务性(二)科学性(二)科学性(三)公正性(三)公正性(四)独立性(四)独立性我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对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建设)工程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属于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

    5、(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类:(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监理在不同的阶段,其监理的内容也不同。六、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六、建设工程监理的

    6、内容(一)立项阶段(一)立项阶段(二)设计阶段(二)设计阶段(三(三)施工招标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四)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四)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六)合同管理(六)合同管理(五)施工阶段(五)施工阶段(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委托人委托人(业主业主)的权利的权利(1)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7、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七、建设监理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七、建设监理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3)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4)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5)授权一名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

    8、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要提前通知监理人;(6)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给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3.3.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1)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

    9、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1.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

    10、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9)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

    11、商确定。2.2.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3.3.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

    12、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合同确定了监理服

    13、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同时也确定了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一)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一)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以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建设工程委托监

    14、理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2.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及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3.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

    15、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所谓“修正”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二)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二)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1.1.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监理合同的范围包括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

    16、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施工阶段监理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

    17、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致。2.2.监理合同的订立监理合同的订立首先,签约双方应对对方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包括资质等级、营业资格、财务状况、工作业绩、社会信誉等。作为监理人,还应根据自身状况和工程情况,考虑竞争该项目的可行性;其次,监理人在获得委托人的招标文件或与委托人草签协议之后,应立即对工程所需费用进行预算,提出报价,同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分析、审查,为合同谈判和签约提供决策依据。无论何种方式招标中标,委托人和监理人都要就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谈判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作为委托人,切忌因手

    18、中有工程的委托权,而不以平等的原则对待监理人。委托人应当看到,监理工程师的良好服务,将为自己带来巨大的利益。作为监理人,应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进行对等谈判,对重大问题不能迁就和无原则让步。经过谈判,双方就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三)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三)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1.1.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就要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1)委托人的履行。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应由委托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如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监理人提供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

    19、、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等,都是为监理人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后,才有权要求监理人履行合同。2)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发包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权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监理人的监督管理权。3)委托人的档案管理。在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后,委托人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加以系统整理,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为了保证监理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委托人对合同文件及履行中与监理人之间进行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都应系统、认真地整

    20、理,妥善保管。(2)监理人的履行。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2)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3)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4)根据制订的监理工作计划和运行制度,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5)监理工作总结归档。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第二部分是监理单位内部的监理工作总结。第三部分是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用以指导今后的监理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水平。(3)合同的变更。监理合同内涉及合同变更的条款主要指合同责任期的变更和委托监理工作内容的变更两方面。1)合同责任期的变更。签约时注明的合同有效期

    21、并不一定就是监理人的全部合同责任期,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监理合同并不能到期终止。当由于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2)委托监理工作内容的变更。监理合同内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生某些客观或人为事件而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其应尽职责时,委托人和监理人都有权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合同变更的后果一般都会导致合同有效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以及增加监理方的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2.2.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索赔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索

    22、赔(1)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委托人责任”和“监理人责任”。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其对监理人的责任,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23、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3)对监理人违约处理的规定。(4)因违约终止合同。3)监理人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要求终止合同。如果委托人不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标准条件规定,监理方可在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单方面提出终止与委托人的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监理人被迫暂停监理业务时间超过半年;委托人发出通知指示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间超过半年,且还不能恢复监理业务;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5)争议的

    24、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四)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1.双方的权利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

    25、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2)监理人权利。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终止合同的权利。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

    26、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如果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2.2.双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1)委托人义务。1)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外部条件。3)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27、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4)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5)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6)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7)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8)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28、、配合单位的名录。9)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10)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2)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

    29、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收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0、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施工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3.3.双方的责任双方的责任(1)委托人责任。1)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给予补偿。3)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2)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31、。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一)工程建设文件(一)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

    32、工许可证等。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工程监理

    33、企业依据哪种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任何工程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实现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任何工程项目都要实现它的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

    34、投资建设一项工程最基本的需求。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是困难的,这就是社会需要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因。工程建设监理正是为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因此,目标控制应当成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中心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各阶段具体的监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的。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和责任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和责任(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接受监理任务后,应努力向项目业主或法人提供与之水平相适应的服务。相反,如果不能够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及相应法律开展监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单位

    35、可对监理单位进行违约金处罚,或对监理单位提起诉讼。如果违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可对监理单位及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有以下两项:1.1.建设工程监理的普通责任建设工程监理的普通责任对于工程项目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普通责任,只是存在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当建设单位不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时,这种责任也就不存在了。2.2.建设工程监理的违法责任建设工程监理的违法责任(1)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

    36、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监理单位经营责任。如转让监理业务(擅自开业、超越范围、故意损害甲乙方利益、造成重大事故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2.2.权责一致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3.3.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监理、热

    37、情服务的原则4.4.综合效益的原则综合效益的原则5.5.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6.6.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是一个系统,它由不可分割的若干个子系统组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包括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与方法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与方法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合法权益,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1992年以价费字第479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工程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表8-2。(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3)不宜按上述方法计收的,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的方法计收。四、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及其标准四、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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