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学习情境8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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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法规 课件 学习 情境 监理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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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单元1熟悉建设工程监理学习单元2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学习单元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我国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及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一、建设监理的概念一、建设监理的概念原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并
2、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就监理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同年11月28日,原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的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并就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组织领导、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监理收费方式作了规定。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它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建设监理各方面的行为。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建设监理法规,从其调整对象
3、和主要作用来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监理工作为对象,明确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准则,主要规定监理的性质、目的、对象、范围、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以及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资质条件、有关处罚原则等,这一类法规叫建设监理管理法规;二是以建设工程为对象,明确监理工作的依据,具体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有关建设行为的管理法令以及有关方面确认的工程合同等,这一类法规称为建设监理依据性的法规。建设监理法规体系的构成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三、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分支,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与其
4、他工程建设活动有着明显区别和差异的工程建设活动。工程建设监理在建设领域中具有以下特征: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企业财务活动是企业财务活动是其再生产过程中其再生产过程中的以下活动:的以下活动:(一一)服务性服务性(二)科学性(二)科学性(三)公正性(三)公正性(四)独立性(四)独立性我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对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建设)工程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属于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
5、(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类:(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五、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监理在不同的阶段,其监理的内容也不同。六、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六、建设工程监理的
6、内容(一)立项阶段(一)立项阶段(二)设计阶段(二)设计阶段(三(三)施工招标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四)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四)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六)合同管理(六)合同管理(五)施工阶段(五)施工阶段(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委托人委托人(业主业主)的权利的权利(1)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7、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七、建设监理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七、建设监理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3)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4)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5)授权一名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
8、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要提前通知监理人;(6)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给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3.3.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1)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
9、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1.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
10、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9)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
11、商确定。2.2.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3.3.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
12、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合同确定了监理服
13、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同时也确定了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一)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一)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以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建设工程委托监
14、理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2.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及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3.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
15、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所谓“修正”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二)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二)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1.1.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监理合同的范围包括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
16、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施工阶段监理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
17、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致。2.2.监理合同的订立监理合同的订立首先,签约双方应对对方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包括资质等级、营业资格、财务状况、工作业绩、社会信誉等。作为监理人,还应根据自身状况和工程情况,考虑竞争该项目的可行性;其次,监理人在获得委托人的招标文件或与委托人草签协议之后,应立即对工程所需费用进行预算,提出报价,同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分析、审查,为合同谈判和签约提供决策依据。无论何种方式招标中标,委托人和监理人都要就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谈判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作为委托人,切忌因手
18、中有工程的委托权,而不以平等的原则对待监理人。委托人应当看到,监理工程师的良好服务,将为自己带来巨大的利益。作为监理人,应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进行对等谈判,对重大问题不能迁就和无原则让步。经过谈判,双方就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三)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三)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1.1.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就要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应尽义务。(1)委托人的履行。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应由委托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如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为监理人提供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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