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管理的常见风险与防范实务(共享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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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员工 管理 常见 风险 防范 实务 共享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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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邢智峰LOGO前 言 优秀的HR经理人对外部管理环境的变化都有着敏锐的感知力,能够迅速通过学习和调整管理方法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种学习和应变的能力,是职业经理人所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之一,也是不断提升自身价值的有效手段。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修订稿在工伤认定条件、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待遇赔偿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正确理解工伤专业知识?如何科学地对工伤事务进行处理?如何有效控制工伤员工的管理风险?这就是我们今天将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Page 2LOGOPage 3讲座提纲童工 顶岗实习生 非全日制用工 超龄人员 内退下岗人员 出租车驾驶员 工作场所
2、内 上下班途中 因工外出期间 突发事件 排除情形认定时限 停工留薪期 二次手术 旧伤鉴别 认定鉴定程序 LOGOPage 4讲座提纲医疗救治费 交通费 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事务 劳动合同事务 劳动争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LOGOPage 5LOGOPage 6 案例讲述:如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录用62岁的季某,安排其从事平板扣件安装工作,季某为附近农村常住人员,农业户口,多年以一直以打零工和务农为收入来源。2012年3月16日季某在公司预制车间内被机器砸伤,造成右腿小腿骨折。后送到医院救治,季某于同年7月份出院。2012年10月季某向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
3、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其2013年3月16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认为季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其不是劳动关系,所受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LOGOPage 7 案例分析: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对劳动关系主体中劳动者的界定一直都有年龄的限制,即年满16周岁和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而出于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及社会利益的平衡,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在2010年3月17日答复山东省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对这类情形作出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答复。这类主体的界定有三个条件: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农业户口,三是无退
4、休待遇享受。LOGOPage 8 案例讲述:王某系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其租用的车辆系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苏F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1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坠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王某之妻冯某因王某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诉至仲裁,后又诉至法院。LOGOPage 9 案例分析: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
5、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最终南通市中院确认王某与海安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LOGOPage 10LOGOPage 11工伤关系中的主体确定顶岗实习生新修
6、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对顶岗实习生的工伤保险问题有引述超龄人员最高院答复山东省高院的复函把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农村户口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了工伤关系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员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工伤赔偿上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非法用工与童工非法用工主体用工使职工受伤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职工或童工伤害的应当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承担责任LOGOPage 12工伤关系中的主体确定出租车驾驶员与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出租车公司与主驾、副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从事出租车业务活动中发生工伤认定为工伤;挂靠有营运资质单位的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工伤问题双重劳动关系
7、与内退下岗人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开始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工伤时的劳动获益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内退、下岗、退养人员与新东家之间属于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在工伤上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件)LOGOPage 13LOGOPage 14 案例讲述:王某2009年起进入宝思化工公司工作,在清洗车间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5月22日,徐某根据车间主任的安排打扫清洗技术楼二楼的仪器组件。在打扫清洗的间隙,徐某进入同是二楼的配料分析室观看配料员配料,恰遇原料溢燃,面对突然串至眼前的火焰,徐某
8、慌乱之中从窗户跳下,摔伤双足,后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2010年9月,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单位提出事故发生时,徐某擅自进入分析室,属于串岗行为,不是履行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LOGOPage 15 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所以王某的工作场所不应仅限于固定地点,而是涉及到公司的整个生产区域。即便王某串岗行为成立,其违纪行为应由企业规章制度调整,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王某处于公司工作场所并因公司原料溢燃安全事故导致伤害。本案王某是在车间主任安排下进入技术楼二楼,并在此过程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LOGO
9、Page 16 案例讲述:张某和王某是南京一超市的员工。2010年6月一天夜里,王某和张某等几个同事被留下来加班,张要负责将货架放好,王某则负责将货物放在货架上,并贴上标签。由于张某摆放的货架位置过于狭窄,王某根本没法操作。王某见张某到后面去摆货架,便自己开动叉车重新调整了货架位置。张某见自己忙活半天,工夫都白费了,不禁火从心中来,对王某骂骂咧咧,两人推搡起来。张某是个大块头,仗着身高优势一拳打在了王某脸上。看到王某捂着眼睛,表情痛苦地蹲在地上,张某也慌了,赶紧叫上同事把王某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王令左眼球破裂。经治疗,王某眼球萎缩,仍没有光感。伤情稳定后,王某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
10、请。得知这一消息,单位向人社局提交了举证答辩书,认为王某不构成有关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LOGOPage 17 案例分析:本案中,虽然王某在工作中与张某由言语上的冲突,继而发生厮打,但并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某对王某实施暴力伤害与王某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王某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请。单位继而提起上诉,他们提出,打架斗殴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不应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LOGOPage 18 案例讲述:张先生系
11、当地一家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先生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外出离开办公地点去上厕所,结果因有水渍不慎在厕所门口摔伤。经诊断为脚骨骨折、皮肤挫裂伤。事发后,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认为张先生上班时间上厕所不属于工作行为,是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LOGOPage 19 案例分析: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
12、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以诸如上厕所在卫生间摔倒、中午在食堂就餐摔倒等情况都是为了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LOGOPage 20 案例讲述:2011年3月6日职工龚某加班至19点下班。3月9日龚某向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其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行人相撞受伤,手指食指骨折,并出具了医疗诊断书和病历报告,龚某要求按工伤处理。公司负责人提出当天并未安排加班,龚某自行加班不属于单位行为,公司的正常下班时间为17:30分,其19点钟才从公司回家,不应当属于于下班途中,而且龚某所骑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后龚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否成立?LOGOPage 21 案例分析: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随着电动车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程上升趋势,这些事故中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求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这一规定扩大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公司负责人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员工加班是为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无论是否有单位的安排,其劳动付出的获利方为企业,所以加班后的下班途
14、中也是下班途中;其次,龚某骑电动车受伤,已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后,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已不是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本案中龚某与行人私了处理,无法出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机构是不能对其交通事故的性质做出判断,所以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LOGOPage 22 案例讲述:通过刚才导游因车祸死亡的视频,有两个问题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一是视频中死亡的这个女导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二是如果这个大巴车上的游客是某单位组织外出旅游的员工,在车祸中受伤的员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LOGOPage 23 案例分析:本案中女导游的工作是带团出行,某种程度上讲大巴车就是她的工作场所,其是在外出履行工作期间由于工作
15、原因受到伤害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女导游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亡。另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而旅游并不是工作的延伸,也不是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求,所以如果视频中受伤游客为某单位组织的员工,其在车祸中所受的伤害,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LOGOPage 24 案例讲述:2013年的夏天特别炎热,某饮料公司送货工许某顶着高温随车在各个销售网点之间送货已连续工作一个月,8月10日这一天中午,许某从某商场送完货后,突然
16、晕倒,后被送至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高温中暑后并引发脑出血,经抢救于8月13日下午救治无效死亡。许某家属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单位认为许某是在工作岗位发生疾病,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后而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许某家属则认为许某是因为在高温下工作中暑后引发疾病,应当属于工伤。讨论的问题:许某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亡?LOGOPage 25 案例分析:本案中认定是否属于工亡的关键点是许某的死亡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属于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而2002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也已将“中暑”列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所以一旦被
17、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视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许某因连续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因中暑而晕倒,并引发脑出血,虽然中暑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中暑属于职业病认定的范围,也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所以许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亡。LOGOPage 26工伤认定中的实际操作工作场所内需要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工或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条件,而且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也很重要上下班途中具备三要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突发事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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