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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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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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与家庭婚姻与家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问题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问题讨论 1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处理。适用合同法第186条优先适用婚姻法,因夫妻之间的赠与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而不适用合同法。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2、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3、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5 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从双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才生效。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 在敬明和学东婚后,敬明的父母购买一套房屋供二人居住,房产证只登记敬明的名字,有关证据认定敬明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
4、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7 现世房价居高,年轻夫妇往往负担不起房价,而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掏空家底。而现在离婚率颇高,因离婚损失一半的家产是让老父老母无法接受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
5、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6、)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0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配偶赠与,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利息)金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11 问题: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
7、的赠与房产条款。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VS夫妻之间房产赠与:问题:为什么实践中第一个赠与不可以撤销,第二个赠与可以撤销?第二个赠与是单纯地赠与,与第一个赠与的性质并不相同。12 两种情况:一,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
8、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13 二,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物权法: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能撤销。14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6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1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孳息 罗马法分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得;18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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