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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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讲:第一节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随着新农村建设高潮的兴起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村村通工程”的启动,农村道路交通状况日益改善,形成了乡村互通、村社相连的交通网络,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及从业人员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努力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
2、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要求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 (1)道路安全隐患突出 农村道路大多路窄、坡陡、弯急、路基不稳,一遇雨雪天易渍水,路面极易损坏,加上公路养护维修资金不足,导致本身等级低、抗灾能力弱的道路处于年久失修、路面损坏严重,沦为危险路段,安全隐患十分突出。(2)车辆安全系数不高 农村道路上运行的车辆以农用车、客运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为主,这些车辆中有的是“二手车”甚至报废车;有的营运车辆车主、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只要车能开得动即可,既不保养,也不检修;有的车主为逃避税费和保险费,不愿办证上户,成为“三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令人堪忧,安全系
3、数极低。(3)交通违法行为严重 “无牌无证上路”、“无证驾车”、“病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农用车载客、无证经营的小轿车、面包车参与营运,扰乱客运市场等现象屡见不鲜;摩托车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不遵从交通标志标线、超速超载、乱停乱窜、随意掉头、酒后驾驶等现象尤为突出;更有甚者,将破乱的农用车非法改装,擅自加棚、加厢,以“游击”的方式参与营运,将车厢门锁上,把乘车人困在车厢内逃避检查。(4)安全监管难以到位 农村交通管理的警力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农村人口和各种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数量都在呈几何级数递增,但交通民警的数量却几乎没有增加,
4、警力严重不足,监管执法工作难以全面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监管的覆盖面十分有限,失管失控面较大,导致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十分薄弱,事故多发。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1)资金投入不够,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及保养维护难以到位,投资不足是导致农村公路等级低、安全设施和保养维护不到位的主要原因。(2)安全宣传不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宣传不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宣传的重点不突出;宣传的时间、方式不切合农村实际;宣传覆盖面不广。(3)安全监管不力,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责任分散,道路规划、设计、建设、维护、施工和管理等方面分属不同的部
5、门,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交通安全指导目标,各环节之间的不协调增加了道路潜在的安全隐患。(4)源头安全管理不够。首先表现在公路设计不科学。其次是“三无”车混迹于偏远乡村,使管理防不胜防。部分地方车辆检验、牌照管理、年度审核和车辆报废制度执行不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再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不完善以及执法不严。(1)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2)农村道路交通主要安全隐患包括: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第二节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
6、客运站,货运站(场)。(2)农村道路交通主要安全隐患包括: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排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按要求设立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2)从业人员资格情况。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3)车辆技术情况,严禁使用改装、拼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4)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全面实施道路客运企业实施承运人责任险。(5)汽车客运站情况,客、货站场应对进站经营企业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
7、监督,要严格对进出站场的营运客货车辆的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检查。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6)货运情况,货运企业要按要求维护车辆,督促从业人员合法装载;货运站不得违规超限超载装载,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得出站上路;危货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三项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安装标志灯牌,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7)交通运输事故的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8)交通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配合和维护情况。第三节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
8、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纳入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限。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每年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不得少于两次,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机动车、拖拉机;依法查纠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纠正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
9、谷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全面清理外挂机动车、拖拉机,简化办牌办证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牵头,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等。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
10、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要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建立起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
11、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自然村;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客流量大与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打击、排挤并重,最大限度地取缔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载客行为。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借助“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平台,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
12、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强化责任倒查,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五章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 消防安全监管法律依据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3、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如下:1新消防法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I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14、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
15、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2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16、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
17、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
18、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3加强对执法者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4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
19、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
20、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
21、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01年10月19日由公安部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0章48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紧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奖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三、社会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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