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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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财税 处理 风险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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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湖南大学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进展1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2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3公司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4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5v 企业是由业务(广义)组成的,也是由财务组成的企业的任何行为或细节都与财务关联。但业务决定财务,发生什么样的业务,就有什么样的财务处理;或者说,企业发生什么样的业务,就要依据该业务的性质确定应该缴纳什么样的或多少数额的
2、税款。v 所以,合法节税必须从企业的具体业务开始。5第一讲 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6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7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记忆规则:劳工+特许+稿酬】“(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8“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4、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9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注:就是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0四、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
5、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1五、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2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
6、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记忆规则: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4000以内减800;4000以上减20%】13“(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7、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14“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记忆规则:两教育+两住房+大病+赡养】,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
8、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5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
9、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16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17“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
10、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8十、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
11、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19“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20“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
12、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21“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
13、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2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
14、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23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五、将第十三条
15、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24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25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16、(经营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26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中华
17、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7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28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
18、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29(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30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
19、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31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
20、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32【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2018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600,000元(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前九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3500元,后三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5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2018年前9 9个月应纳税额=(600,000600,00035%-1475035%-14750)9/12=146,437.509/12=146,437.50元。2018后3 3个月应纳税额=(600,000600,00
21、030%-4050030%-40500)3/12=34,875.003/12=34,875.00元全年应纳税额=146,437.50+34,875.00=181,312.50=146,437.50+34,875.00=181,312.50元计算步骤第一步:先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两种速算扣除数和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第二步:两个“全年应纳税额”按照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比例计算各段“应纳税额”第三步: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段“应纳税额”之和注意:不是直接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月份分摊。33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
22、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9月7日第二讲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v 每到年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就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v 其手法多是:(1)“改头换面”,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2)“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3)更有甚者,直接
23、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v 这些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部门已经成为“习惯”。v 法不责众,这也就成为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v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v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1.工资的节税建议v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财务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工资的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
24、。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就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只有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的“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了明确规定(下文给出),企业
25、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09/1/4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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