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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8第三十八章海上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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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第三 十八 海上运输 合同
    资源描述:

    1、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本章导语,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之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提单有多种类型,其内容包括正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和背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虽未参加上述三个

    2、公约,但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的规定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也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除具有海上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特定内涵,应予注意。,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章节目录 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海上运输 合同概述,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介绍了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以及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晰海上运输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界分。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02.海

    3、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关键词 海上运输;海上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一、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一)海上运输的概念 海上运输是与陆上运输、空中运输相对而言的,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行为。 (二)海上运输的种类 海上运输可概括为两大类: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8,二、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 (二)海上运

    4、输合同的特征 海上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海上,是港口与港口之间的海路运输,而不包括陆路运输和空中运输。 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送行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0,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船次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0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0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04.航次租

    5、船合同 05.多式联运合同 本节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船次租船合同;承运人;托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1,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概念和种类,(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件杂货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2,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托运人于开航前的任意解除合同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

    6、运输合同,13,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义务 提供船舶,并使船舶适航 妥善、谨慎的管理货物 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4,(三)托运人的义务 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正确通知危险货物 支付运费,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5,四、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的

    7、比较,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6,(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船舶状况条款 预备航次条款 货物条款 装卸条款 延滞速遣条款,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7,五、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多式联式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海上货物 运输单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论述了提单的概念和

    8、作用、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本节知识点 01.提单 02.海运单 03.电子提单 本节关键词 提单;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不)清洁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0,一、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 提单的作用和性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2)提单是货物收据。

    9、(3)提单是物权凭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1,(二)提单的种类 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获代运提单 依据货物运输方式,提单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依据提单是否有批注,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依据提单的抬头,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正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提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2,(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1)定义条款 (2)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 (3)承运人的义务 (4)承运人免责 (5)赔偿责任限额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7)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

    10、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3,维比斯规则 维斯比规则又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其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 (2)关于责任限制 (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 (4)关于诉讼时效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4,维比斯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有益补充,主要表现在: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增设了承运人

    11、迟延交货的责任 (5)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作了规定 (6)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条款 (7)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8)延长了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5,二、海运单,(一)海运单的概念 (二)海运单的内容 (三)海运单的签发与货物交接 (四)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6,三、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的概念 (二)电子提单的流转 (三)电子提单的规范性文件 国内 国际,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7,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海上旅客 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8,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

    1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旅客的义务以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探析。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承运人的义务 03.承运人的责任 04.旅客的义务 本节关键词 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旅客,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9,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 概念和特征,(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念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及其行李为目的。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成立的凭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0,二、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适航的船舶。 2. 按时开航

    13、,迅速将旅客运往目的港。 3. 为旅客提供膳食、住宿、娱乐、医疗等生活条件。 4. 允许旅客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携带儿童和一定的行李。 5. 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1,三、承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2,四、旅客的义务,(一)支付票款及有关费用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 (三)旅客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运人为运送货物或旅

    14、客,是以收取运费为前提的;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海上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光船租赁的承租人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承运人的相对人,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

    15、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运送货物。在海商法上,所谓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在有些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在很多情况下托运人不是收货人,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时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所谓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可以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提单的受让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6,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

    16、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按公布的船期表和航线,在固定停靠的港口,进行定期航行而运送货物的。这种运输形式称为班轮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 (2)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多是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为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3)件杂货运输合同是附合合同,多是通过提单形式表现。提单是件杂货运输合同的主要证明。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又称为提单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

    17、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主要运用于不定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也没有予先公布的船期表,而是应货主的需求决定航线和停靠港口。 (2)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船舶和船舶的部分舱位,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对于用于运输的船舶有特殊的要求,出租人必须提供合同所约定的船舶。 (3)航次租船合同为商议合同,即航次租船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8,件杂货运输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因此,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件杂货

    18、运输合同才能成立。从订立合同的过程来看,承运人公布的船期表属于要约邀请;托运人向承运人要求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习惯上称为“订舱”),属于要约;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同意承运,则属于承诺。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一般认为属于非要式行为,但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商议合同。因此,承租人和托运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完全相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属于要式行为,应当以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9,海商法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

    19、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经装船,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0,海商法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返还;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应当承担责任的时间。 (1)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

    20、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2)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这种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2,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除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

    21、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在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3,(2)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运送的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

    22、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限额赔偿制度,即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海商法分别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实行不同的责任限制。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在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赔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二是请求人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5,(2)货

    23、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灭失或损坏和迟延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责任限额。 应当指出,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海商法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6,根据海商法规定,

    24、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7,(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

    25、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时,除第(2)条规定的火灾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8,除上述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2)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这些规定将货物

    26、装载于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9,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二者运输方式不同。件杂货运输的船舶定时、定航线、定港口;航次租船运输的船舶随货源而调度,到离港时间、航线和停靠港口分别由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 (2)二者合同形式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单是其书面凭证;航次租船合同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0,(3)二者舱位使用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注重的是托运,既可以是大批量货物,也可以是小批量货物,只要舱位有空闲,承运人可以自由使用;航次租船合

    27、同包定整船或者一个舱位,即使有空余舱位,非经承租人许可,出租人也不得使用。 (4)二者使用船舶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船舶相对固定,货物必须适合于船舶;航次租船合同的货物是特定的,船舶必须适合于货物。,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1,航次租船合同对船舶具有特殊的要求,船舶状况是承租人决定是否承租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关船舶的状况必须在合同加以明确。船舶状况条款应当对船名、船舶国籍或船旗、船级、船舶吨位、船舶位置等作出说明。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

    28、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2,预备航次是指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属于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因此,合同中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出租人有义务将船舶驶往装货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预备航次条款主要有受载期和解约日两项主要规定。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称作受载期;解约日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的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港口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

    29、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3,航次租船合同是为特定货物而租用船舶,船舶确定后,承租人就不能改换货物,否则,就可能造成货物和船舶的损失。因此,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承租人一般还要承担提供“满舱满载货物”的义务。满载是船舶装完货后,加上航次所需燃料、淡水及其他供应品,载重达到满载吃水线;满舱

    30、是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货舱。,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4,航次租船合同的装卸条款主要是对装卸港、装卸费负担、装卸时间等内容作出规定。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方法,由双方约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卸货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装卸费的负担有多种形式,如出租人负担装卸费用(班轮条款)、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等等。,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5,延

    31、滞速遣条款与装卸期限条款有密切联系,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延误装卸时间由承租人支付罚款,节约装卸时间由出租人给予奖励的条款。海商法规定,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6,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多式联运合同一方为托运人,另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于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承运人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只有一人,而承运人须为二

    32、人以上。,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7,(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且承运人须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货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须为海上运输方式。如果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但以同一的运输方式承运的,则不属于多式联运,而属于连续运输。 (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托运人只需一次交费,承运人只须出具一份运送凭证。因此,多式联运合同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8,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

    33、,对全程运输负责。”由此来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处于两种不同的地位:一是负责履行,二是组织履行。 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从事运输活动,其具有双重身份: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这种多式联运合同中,各个实际承运人虽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并不参与订立合同。 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并不参加运输活动,而只是缔约承运人。在这种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9,关于多

    34、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任分担制和单一责任制两种形式。 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照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单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具体又分为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 (1)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按照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2)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须对并且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个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均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0,海商法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

    35、特别规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上采取了网状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3)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 (4)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1,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

    36、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此,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2,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37、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3,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使其成为在卸货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海商法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4,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是指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但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海商法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这里所指的货物由承运人

    38、接受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为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为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注有船名和装船日期,而收货待运提单则没有记载船名和船员日期。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装船完毕后,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5,直达提单也叫直运提单,是指从装货港不经转船直接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而签发的提单。直达提单上无“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即直达提单下的货物须直接运抵目的港。 转运提单是指货物全程运输须由两个以上承运人完成时所签发的

    39、提单。转运提单上通常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6,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货物残损、短量及其他瑕疵等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有关于货物残损、短量或其他瑕疵等不良批注的提单。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

    40、67,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写明凭指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不作任何记载的提单。根据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8,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包括: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

    41、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上述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9,提单的背面条款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法律适用条款,即确定提单或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依据什么法律解决的条款,故又称为准据法条款;(2)管辖权条款,即规定提单或与提单有关的争议由哪一个仲裁机构或哪国法院管辖的条款;(3)有关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期间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等;(4)有关货物的条款,如装货和卸货及交货条款、危险货物条款、舱面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

    42、条款、冷藏货条款等;(5)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6)留置权条款;(7)共同海损条款;(8)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0,海牙规则第1条对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含义作了解释。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动物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船舶”是指用于海

    43、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1,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载明货物的主要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外表状态,但如果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有合理根据怀疑任何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不能确切代表其实际收到的货物,或者无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对,则无需在提单上加以记载。该条第4款还规定,此种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2,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

    44、航时恪尽职责,以便: (1)使船舶适航; (2)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 (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3,海牙规则第4条第1项具体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 a)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 b)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c)

    45、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d) 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4,g) 检疫限制; h) 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 i)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j)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k) 暴动和骚乱; l) 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m)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n) 包装不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5,标志不清或不当; 恪尽职责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46、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6,海牙规则第4条第5项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于每包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或价值加以说明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协议,得在本项所述数额之外另行确定一个最高数额,但此最高数额不得低于上述

    47、数额。如果托运人在提单上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则无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7,海牙规则第3条第5项规定,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的损失。海牙规则第4条第6项又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运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得在卸货前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货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在危及船舶或

    48、货载的安全时,可以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共同海损时除外。,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8,海牙规则第3条第6项规定,承运人在卸货港将货移交给收货人之前或当时,收货人应以书面将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告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则应在交付货物后的3日内提交索赔通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9,海牙规则第3条第4项只是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是承运人收到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而维斯比规则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就是说,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80,维斯比规则改变了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并采用双轨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81,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如下内容: 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非独立的缔约人)被诉时,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82,维斯比规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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