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第三十八章海上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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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第三 十八 海上运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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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本章导语,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之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了限额赔偿制度,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提单有多种类型,其内容包括正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和背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虽未参加上述三个
2、公约,但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的规定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也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除具有海上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特定内涵,应予注意。,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章节目录 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海上运输 合同概述,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介绍了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以及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晰海上运输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界分。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02.海
3、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关键词 海上运输;海上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7,一、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一)海上运输的概念 海上运输是与陆上运输、空中运输相对而言的,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行为。 (二)海上运输的种类 海上运输可概括为两大类: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8,二、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 (二)海上运
4、输合同的特征 海上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海上,是港口与港口之间的海路运输,而不包括陆路运输和空中运输。 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送行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0,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船次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0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0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04.航次租
5、船合同 05.多式联运合同 本节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船次租船合同;承运人;托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1,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概念和种类,(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件杂货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2,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托运人于开航前的任意解除合同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
6、运输合同,13,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义务 提供船舶,并使船舶适航 妥善、谨慎的管理货物 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4,(三)托运人的义务 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正确通知危险货物 支付运费,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5,四、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的
7、比较,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6,(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船舶状况条款 预备航次条款 货物条款 装卸条款 延滞速遣条款,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7,五、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多式联式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海上货物 运输单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1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论述了提单的概念和
8、作用、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本节知识点 01.提单 02.海运单 03.电子提单 本节关键词 提单;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不)清洁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0,一、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 提单的作用和性质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2)提单是货物收据。
9、(3)提单是物权凭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1,(二)提单的种类 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获代运提单 依据货物运输方式,提单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 依据提单是否有批注,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依据提单的抬头,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正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提单背面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2,(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1)定义条款 (2)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 (3)承运人的义务 (4)承运人免责 (5)赔偿责任限额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7)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
10、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3,维比斯规则 维斯比规则又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其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 (2)关于责任限制 (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 (4)关于诉讼时效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4,维比斯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有益补充,主要表现在: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增设了承运人
11、迟延交货的责任 (5)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作了规定 (6)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条款 (7)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8)延长了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5,二、海运单,(一)海运单的概念 (二)海运单的内容 (三)海运单的签发与货物交接 (四)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6,三、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的概念 (二)电子提单的流转 (三)电子提单的规范性文件 国内 国际,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7,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海上旅客 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8,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
1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旅客的义务以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探析。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承运人的义务 03.承运人的责任 04.旅客的义务 本节关键词 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旅客,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29,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 概念和特征,(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念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及其行李为目的。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成立的凭证。,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0,二、承运人的义务,1. 提供适航的船舶。 2. 按时开航
13、,迅速将旅客运往目的港。 3. 为旅客提供膳食、住宿、娱乐、医疗等生活条件。 4. 允许旅客在规定的范围内免费携带儿童和一定的行李。 5. 保证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1,三、承运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2,四、旅客的义务,(一)支付票款及有关费用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 (三)旅客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运人为运送货物或旅
14、客,是以收取运费为前提的;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海上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海上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光船租赁的承租人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承运人的相对人,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
15、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运送货物。在海商法上,所谓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在有些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在很多情况下托运人不是收货人,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时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所谓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可以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提单的受让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6,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
16、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按公布的船期表和航线,在固定停靠的港口,进行定期航行而运送货物的。这种运输形式称为班轮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 (2)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多是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为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3)件杂货运输合同是附合合同,多是通过提单形式表现。提单是件杂货运输合同的主要证明。因此,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又称为提单运输合同。,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7,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
17、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主要运用于不定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也没有予先公布的船期表,而是应货主的需求决定航线和停靠港口。 (2)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船舶和船舶的部分舱位,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对于用于运输的船舶有特殊的要求,出租人必须提供合同所约定的船舶。 (3)航次租船合同为商议合同,即航次租船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8,件杂货运输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因此,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件杂货
18、运输合同才能成立。从订立合同的过程来看,承运人公布的船期表属于要约邀请;托运人向承运人要求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习惯上称为“订舱”),属于要约;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同意承运,则属于承诺。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一般认为属于非要式行为,但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商议合同。因此,承租人和托运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完全相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属于要式行为,应当以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39,海商法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
19、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经装船,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0,海商法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返还;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应当承担责任的时间。 (1)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
20、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2)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这种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2,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除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
21、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在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3,(2)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运送的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
22、责任。,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限额赔偿制度,即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海商法分别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实行不同的责任限制。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在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赔偿限额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二是请求人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5,(2)货
23、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灭失或损坏和迟延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责任限额。 应当指出,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海商法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6,根据海商法规定,
24、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第三十八章 海上运输合同,47,(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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