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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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 35 第三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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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基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经营传统的差别,各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有着不同的要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规则的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公积金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提存、再保险等内容。基于保险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普遍对保险业的监管高度重视,以便有效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本章导语,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3,我国成立了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2、全国商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我国保险法主要在经营资格和业务行为监管两方面加以规定。,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4,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保险公司,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讨论了保险公司的概念及设立,论述了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撤销、破产及清算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公司的概念及设立 02.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撤销、破产及其清算 03.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本节关键词 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公积
3、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7,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及设立,(一)保险公司的概念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形式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8,二、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 撤销、破产及其清算,(一)保险公司的变更 (二)保险公司的解散 (三)保险公司的撤销、破产和清算 (四)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9,三、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保险准备金、公积金及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提存 (四)再保险 (五)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
4、,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问题展开研讨,就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意义、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关于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02.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03.关于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 04.关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 本节关键词 保险业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2,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 概念和意义,(
5、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简称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及保险市场进行审批、监督、检查的法律调整行为。 (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意义,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3,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主要职责,(一)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保险法对此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主要职责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4,三、关于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 基本保险条款、保
6、险费率的 监督管理,(一)商业保险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商业保险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5,四、关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 监管,(一)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 (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与 保险经纪人,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7,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概念、法律责任以及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代理人 02.保险经纪人 03.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本节关键词 保险代
7、理人;保险经纪人;经营资格;业务行为,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8,一、保险代理人,(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二)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三)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19,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三)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条件,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0,三、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资格 (二)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监管,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1,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基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
8、经营传统的差别,各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有着不同的要求。,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2,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世界保险业的主要形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合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目前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再保险公司都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3,根据
9、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起草并经全体发起人同意,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则,其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的资本金或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各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以及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二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保险公司设立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
10、务范围、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的法定限额。,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4,(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我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且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纪录。此外还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由公务员担任,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都应建立再保险制度、工作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保
11、险营销制度等完备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营运。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5,保险法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供初步审查: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注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目的在于论证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主要内容是对保险市场整体状况、拟设立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预计进行全面分析。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投资者背景材料、筹建负责人的简历、筹建方案等。,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6,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12、认为合格后,应通知申请人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设立保险公司条件的,保险人应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保险公司的章程; (2)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7,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
13、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法专门规定:应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8,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14、,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29,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对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章
15、保险业,30,保险公司的撤销,是指因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监管部门强制吊销许可证导致业务终止;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保险公司自身申请而宣告终止其法人资格;保险公司的清算,是指在保险公司在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后,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对该保险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
16、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31,基于人寿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专门就维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了特别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3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定的业务经营活动领域。对于兼业问题,即保险
17、组织能否兼营非保险业务以及非保险组织能否兼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对于兼营问题,即同一保险公司能否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3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
18、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能力。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了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1.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为: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
19、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1/3,两者以高者为限;当上一年度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自留净保费的1/4,两者以高者为限。,第三十五章 保险业,34,2.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为:当实际负债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l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实际负债的1/4,两者以高者为准;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10亿元,小于或等于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1/6,两者以高者为准;当实际负债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实际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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