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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4第三十四章人身保险.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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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第三 十四 人身保险
    资源描述:

    1、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长期性、储蓄性等基本特征。按照不同标准,可对人身保险进行不同分类。其中最典型的分类为,按保险范围标准,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种类,又可具体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险种。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可分为疾病、生育、因生育或疾病所致的残废、因疾病或生育所致的死亡四项。意外伤害保险的通常可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明确规定。

    2、,本章导语,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章节目录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人身保险 概 述,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讨论了人身保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按照不同标准对人身保险进行类别分析,论述了其概念、分类和区别。 本节知识点 01.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02.人身保险的分类 本节关键词 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联合人身保险;一次性(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无)利益分配保险;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6,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

    3、征,(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 定额给付性 长期性 储蓄性,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7,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范围标准 (二)按投保主体标准 (三)按保险金给付方式标准 (四)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标准 (五)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标准,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 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几种主要的人生保险的概念、险种以及立法规定进行了阐释,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本节知识点 01.人寿保险 02.健康保险 03.意外伤害保险 本节关键词 人寿保险;健康

    4、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0,一、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种类。 (二)人寿保险的具体险种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1,二、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主要险别 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主要种类 (2)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2,三、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

    5、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 有的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但如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专门加收保险费后保险人也可予以承保,称为特约承保意外伤害,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3,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

    6、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以确定,是一种定额保险。因此,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不会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结付,不能有所增减。,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5,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国家监管机关

    7、一般也对人身险业务实施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监管体系和标准。,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6,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7,按保险范围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

    8、全保险等。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工资收入保险、医疗费给付保险、遗属生活费、教育费、婚嫁费、丧葬费给付保险等。在保险业务中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往往与财产险业务并称为非寿险业务。,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8,按投保主体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个

    9、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是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范围,以单张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保险。 联合人身保险是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张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19,按保险金给付方式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

    10、付人身保险。 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期支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0,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 利益分配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 无利益分配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对保险人没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普通人

    11、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1,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标准体保险又称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保险人按照正常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次健体保险又称弱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存在缺陷,风险条件明显超过标准体,保险人只能以增加保费或限制保障范围等特殊条件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2,死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是指以

    12、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作为保险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非常灵活,由双方约定,可长可短。在定期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依旧生存,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故定期死亡保险不具有储蓄性质。 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3,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不附生存条件的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但由于被保险人终将一死,保险金的给付必然发生。 终身死亡保险业务包括两种形式: (1)普通终身保险由投保人终身连续按每月、每季

    13、、每半年或每年缴付每期相等的均额保险费,适合于需要终身保险和增加额外储蓄的对象; (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有限期内或在某一特定年龄到来前缴清全部保费,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晚年经济能力下降无力支付保费造成合同失效。,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4,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1)单纯的生存保险即一次给付保险金额的生存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足保险费,当保险期限届满

    14、时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依旧健在作为保险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前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2)年金保险即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生存保险,这种保险同样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健在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但规定投保人一次性缴足保险费或分次连续缴付保险费满若干时间后,保险人从一定期日起由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金额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5,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

    15、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既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由于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死亡保险人都必须支付保险金,两全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及投资性质。,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6,生死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设定了确定年限如10年、15年、20年等,也可以约定被保险人达到某一年龄时为限,如70岁、80岁等。生死两全保险业务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死亡保险金与生存保险金相同的普通两全保险;基于被保险人生存考虑的,生存保险金高于死亡保险金的期满双倍赔付或多倍赔付的单纯生存两全保险;基于被保险人家人考虑的,死亡保险金高

    16、于生存保险金的养老附加两全保险;多人共同投保的联合两全保险及基于子女教育考虑的子女教育保险等。,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7,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可分为疾病、生育、因生育或疾病所致的残废、因疾病或生育所致的死亡四项。疾病保险与生育保险以补偿医疗费用的损失为主要目的,被称为单纯的健康保险;因生育或疾病所致的残废保险除医疗费用外,还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的损失,属于残废保险;因疾病或生育所致的死亡保险还要求补偿丧葬费用及遗属生活费用,属于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

    17、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8,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病疗伤在医疗机构接受各种医治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门诊费、药费、手术费、护理费、住院费、医院杂费、各种检查费用等。不同的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几项或单独一项。,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29,1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进行治疗而花费的一般性医疗费用等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承担补偿责任的保险。由于一般情况下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难以控制,因此普通医疗保险大都有关于免赔额和比例给付的专门规定。 2住院医

    18、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又称住院费用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住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如床位费、医护费、医院设备使用费、手术费、医药费等补偿责任的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一般都对住院的期限进行限制,也有关于最高限额以及比例给付的专门规定。,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0,3手术保险 手术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所有手术费用的补偿责任。 4综合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的全面医疗费用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较高,一般也规定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 5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保险人仅以保单中订明较为严重的、难

    19、以治疗的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病等为依据给付医疗保险金的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保单中订明的重大疾病后,保险人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1,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被保险人自杀自残导致的疾病;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各种整容外科手术、牙科治疗、视听检查及眼镜、助听器、怀孕及产科费用;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因意外或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责任的健康保险。根据致残原因的不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可分为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保险和补偿

    20、因疾病而致残废保险两种,业务实践中后者适用更为广泛。,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亡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主要是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此外还包括误工给付、丧失工作能力给付、遗属生活费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等。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偶然的突发性事故,即伤害的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作用所引起而非身体内在原因如疾病所导致,事故发生是意外的、当事人不可预料的和不希望发生的,且事故是突然的发生而非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引起的如地质勘探人员长期野外作业而造成的肢体劳损。,第三十

    21、四章 人身保险,34,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因一般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损伤而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通常采用短期保险的形式,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方式。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造成的危险 (1)旅游伤害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旅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伤害保险和国外旅行伤害保险。,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5,(2)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乘电梯时所发生意外伤害。 (3)交通事故伤害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

    22、交通事故(包括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和在交通工具的搭乘场所等候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蒙受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蒙受的意外事故等)而遭受的伤害。,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6,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

    23、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7,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2)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疾病; (4)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6)酗酒; (7)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第三十四章 人身保险,38,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 (1)因战争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因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施行手术时切错部位等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3)因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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