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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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第三 十二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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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附合、射幸、非要式及最大诚信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合意的表现方式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通常,人们多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所涉及的就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负有法定义务,须严格履行。保险索赔是在特定条件下和时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
2、权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一个过程,须遵循法定程序。财产保险之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且仍有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合同可依法定程序变更和解除。,本章概述,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保险合同 概述,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主要论述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对保险合同的分类进行了梳理。 本节知识点 01.保
3、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保险合同的分类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法定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六种: 财产保险合同
4、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分析了保险合同的主体,重点研讨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各主体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立法规定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人 02.投保人 03.被保险人 04.受益人 本节关键词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0,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
5、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与一般商事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1,一、保险人,(一)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二)保险人的特征 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2,二、投保人,(一)投保人的概念
6、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等。 (二)投保人应具备的三个要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3,三、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4,四、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概念 (二)受益人的特征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受益人
7、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合同订立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析,包括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02.保险合同的内容 03.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法定条款;约定条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附带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7,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一)保险合同
8、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8,(二)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第三十二章 保
9、险合同,19,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内容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款形式表现在保险合同之中。这些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二类。 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其条款所记载的事项与一般商事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0,(1)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 (6)保证条款 (7)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1,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投保人与保险人
10、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 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单”。,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 有效与无效,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3,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讨论了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的法律涵义和构成要件,并分析了保险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后果。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02.保险合同的无效 本节关键词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
11、同,24,一、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主体合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5,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其它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类别 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要件,第三十二
12、章 保险合同,2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7,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索赔和理赔以及代位求偿权。 本节知识点 01.投保人义务 02.保险人义务 03.索赔和理赔 04.代位求偿权 本节关键词 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索赔;理赔;代位求偿权,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8,一、投保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涉及颇广,既有法定义务,也有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不同的方法还可以对这些义务进行不同的划分。一般说来,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项: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防止或者避免
13、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简称为防险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9,二、保险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颇多,通常情况下,下列几项义务需要特别注意: 条款说明义务。 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0,三、索赔和理赔,(一)索赔 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的意义 保险索赔的程序 (二)理赔 理赔的概念 理赔的程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1,四、代位求偿权,(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
14、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 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2,(二)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能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有
15、超过,超过部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3,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4,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分析了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概念、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并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的变更 02.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5,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变更分为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 1.变更类型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效力变更 2. 变更程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6,
16、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7,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法定概念有三层含义: 其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二者互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存续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虽然可以基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享受权利,但他们并非必然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8,其二,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险
17、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其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同意、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形成过程是双方“约定”,而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否则,保险合同不成立。,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9,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权利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为双务合同的原因是:首先,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等,而保险人的义务
18、是发生约定事故或事项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金是对应的,互为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着积极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不过,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所负的保险费支付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义务在合同缔结时是不确定的,它须在合同生效后基于偶然事故的发生而确定。这种债务,对投保人来说属于期待利益。 这种期待利益是保险费的对价。 基于上述特点,保险合同虽属双务合同,但原则上不适用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即投保人有先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要求保险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利。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
19、求支付。这也是保险合同所生之债的特点,与一般的民商事双务合同不一样。,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0,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对价关系给付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互为债务主体,即互为对价关系给付,因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是,并非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作为有偿合同是指,投保人因给付保险费而换取保险人承诺负担危险责任的对价。如果没有这个对价,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但是,如前所述,这里所说的对价,是从商事合同性质角度理解的,即合同有对价报偿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内容完全相同或相等。,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1,诺成合同相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
20、同即可成立,无需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对此观点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保险合同之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要件,不以保险费实际交付为要件。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按约定承保风险,只是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2,商事合同可分为协商合同与附合合同
21、。协商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订的合同。多数保险合同属此。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按照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
22、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具体的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都不得将已标准化和定型化的合同予以任意更改。但是,也有的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者投保人有特别要求,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如核电站保险、卫星保险等。对此,保险法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所说的其他书面形式就是指保险单之外的书面合同形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4,“射幸”的本意是碰运气。在民法上,射幸合同是与交换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等价交换关系的合同形式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指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
23、会,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的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合同效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是因为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损失是否发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则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益。,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5,对于保险人来说,当发生事故时,其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不发生事故,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个案
24、保险中,射幸特征颇为明显,而就整个保险活动而言,保险费与保险金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它可以根据大数法则予以推算,它与赌博之类的纯粹偶然事件颇不一样。,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6,商事合同又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履行特定方式。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我国,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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