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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2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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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第三 十二 保险合同
    资源描述:

    1、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附合、射幸、非要式及最大诚信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合意的表现方式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通常,人们多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所涉及的就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负有法定义务,须严格履行。保险索赔是在特定条件下和时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

    2、权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一个过程,须遵循法定程序。财产保险之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且仍有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合同可依法定程序变更和解除。,本章概述,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保险合同 概述,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主要论述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对保险合同的分类进行了梳理。 本节知识点 01.保

    3、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保险合同的分类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法定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六种: 财产保险合同

    4、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分析了保险合同的主体,重点研讨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各主体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立法规定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人 02.投保人 03.被保险人 04.受益人 本节关键词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0,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

    5、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与一般商事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1,一、保险人,(一)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二)保险人的特征 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2,二、投保人,(一)投保人的概念

    6、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等。 (二)投保人应具备的三个要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3,三、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4,四、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概念 (二)受益人的特征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受益人

    7、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合同订立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析,包括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02.保险合同的内容 03.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法定条款;约定条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附带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7,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一)保险合同

    8、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18,(二)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第三十二章 保

    9、险合同,19,二、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内容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款形式表现在保险合同之中。这些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二类。 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其条款所记载的事项与一般商事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0,(1)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 (6)保证条款 (7)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1,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投保人与保险人

    10、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 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单”。,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 有效与无效,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3,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讨论了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的法律涵义和构成要件,并分析了保险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后果。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02.保险合同的无效 本节关键词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

    11、同,24,一、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为人主体合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5,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其它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类别 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要件,第三十二

    12、章 保险合同,2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7,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索赔和理赔以及代位求偿权。 本节知识点 01.投保人义务 02.保险人义务 03.索赔和理赔 04.代位求偿权 本节关键词 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索赔;理赔;代位求偿权,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8,一、投保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涉及颇广,既有法定义务,也有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不同的方法还可以对这些义务进行不同的划分。一般说来,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项: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防止或者避免

    13、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简称为防险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29,二、保险人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颇多,通常情况下,下列几项义务需要特别注意: 条款说明义务。 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0,三、索赔和理赔,(一)索赔 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的意义 保险索赔的程序 (二)理赔 理赔的概念 理赔的程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1,四、代位求偿权,(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

    14、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 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2,(二)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能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有

    15、超过,超过部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3,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4,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分析了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概念、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并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合同的变更 02.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节关键词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5,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变更分为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 1.变更类型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 (3)效力变更 2. 变更程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6,

    16、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7,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法定概念有三层含义: 其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二者互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存续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虽然可以基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享受权利,但他们并非必然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8,其二,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险

    17、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其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同意、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形成过程是双方“约定”,而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否则,保险合同不成立。,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39,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权利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为双务合同的原因是:首先,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等,而保险人的义务

    18、是发生约定事故或事项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履行义务支付的保险金是对应的,互为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着积极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不过,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所负的保险费支付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义务在合同缔结时是不确定的,它须在合同生效后基于偶然事故的发生而确定。这种债务,对投保人来说属于期待利益。 这种期待利益是保险费的对价。 基于上述特点,保险合同虽属双务合同,但原则上不适用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即投保人有先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要求保险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利。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

    19、求支付。这也是保险合同所生之债的特点,与一般的民商事双务合同不一样。,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0,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对价关系给付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互为债务主体,即互为对价关系给付,因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是,并非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作为有偿合同是指,投保人因给付保险费而换取保险人承诺负担危险责任的对价。如果没有这个对价,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但是,如前所述,这里所说的对价,是从商事合同性质角度理解的,即合同有对价报偿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内容完全相同或相等。,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1,诺成合同相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

    20、同即可成立,无需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对此观点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保险合同之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要件,不以保险费实际交付为要件。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按约定承保风险,只是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2,商事合同可分为协商合同与附合合同

    21、。协商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订的合同。多数保险合同属此。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用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按照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

    22、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具体的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都不得将已标准化和定型化的合同予以任意更改。但是,也有的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者投保人有特别要求,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如核电站保险、卫星保险等。对此,保险法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所说的其他书面形式就是指保险单之外的书面合同形式。,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4,“射幸”的本意是碰运气。在民法上,射幸合同是与交换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等价交换关系的合同形式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指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

    23、会,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的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合同效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是因为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损失是否发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则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益。,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5,对于保险人来说,当发生事故时,其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果不发生事故,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个案

    24、保险中,射幸特征颇为明显,而就整个保险活动而言,保险费与保险金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它可以根据大数法则予以推算,它与赌博之类的纯粹偶然事件颇不一样。,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6,商事合同又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履行特定方式。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我国,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25、由此,属非要式合同。至于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之交付,属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表明保险合同以交付此类单证为成立要件。,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7,如前所述,在民商法律中,诚实信用是任何一种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比一般的合同要求更高,这主要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的“告知”、“通知”、“保证”义务比其他合同更为重要。最大诚信原则成为各国公认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8,这是以保险标的属性之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我国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是一

    26、个法定概念。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中,投保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但应当是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人则是特定的,即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或利益。,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49,在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也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带有储蓄性质。,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0,以保险价值在

    27、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划分。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明确记载于合同之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根据所确定的损失估计其价值的保险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论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多少,只要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保险人均以已确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金;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导致损害时,需另行确定保险价值,一般按事故发生时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计算。不过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险金的支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第三十二

    28、章 保险合同,51,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以艺术品、矿石标本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大多数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法评价,所以人身保险合同没有这种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保险金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该数额给付保险金,不得增减。 它与定值保险不是一个概念。关于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类合同的法定性及适用方法,保险法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2,这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为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体相当于

    29、保险价值的合同。所谓保险价值,在这里是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在定值保险合同中,它特指合同中载明的财产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它特指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足额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既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也不会多支付不必要的保险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3,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视

    30、作被保险人自保。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分为两种情形: (1)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损,按保险金额给付后,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担; (2)如果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害,既可以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之比例赔付,也可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4,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合同。形成这种保险合同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出于善意,被保险人过高估计财产的价值;二是出于情势变更,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贬值;三是出于恶意,如被保险人故意欺骗,在投保时虚报财产价值,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补偿。 对于超额保险合同,一般处理原则是,如果是

    31、由于投保人善意形成的超额保险合同,包括第一、第二种情形,其超过部分无效,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是由于投保人恶意形成的超额保险合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无效。造成保险人损失的,恶意投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5,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个别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者以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多数保险合同属个别保险合同。 集合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一个保

    32、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集合保险合同又可分为集团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对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或者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括保险合同,又称“统保单”,是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按一定标准所限定的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标的内容通常可以交替,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只确定一个不变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6,这是以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划分的。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

    33、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上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保险期间相同。保险法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7,这是以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为标准划分的。 原保

    34、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它是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的一个概念。在原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再保险责任,这种责任承担具有“原始”性质。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保险法中,再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 再保险合同多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较少被采用。,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8,相对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有三个特点: (1)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合同所承担

    35、的部分保险责任。 (3)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为财产、有关利益或人身。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59,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为: (1)原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再保险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和保险标的,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他们彼此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合同对于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3)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合同为限。 (4)原保险合同终止时,再保险合同也应终止。,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0,1. 投保人必须具有

    36、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 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3. 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种支付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1,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则是其生命或者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害的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是保险标的的主体,在人身保险

    37、中则同时是保险的标的,由此,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地位上有一定的差异。,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2,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并不一样。在财产保险中,请求权多由被保险人亲自行使。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请求权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取得请求权。,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3,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不是为其本人而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

    38、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则可以不是同一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4,被保险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例外,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5,这种请求权不是一种对价,即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但无需承担交纳保险金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受益人可以代付,但保险人无权向其追索。同时,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时产生,而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产生。,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6,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两

    39、种: (1)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2)不具体指定受益人,只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如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7,在保险实践中,并非所有保险合同最终都能有效指定受益人。如果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无法确定,按照保险法和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以受益人还是继承人的身份获取保险金,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并将导致不同的后果。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无需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作为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保险金遗产范围内有偿还被继承人即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8,投保人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是经营主体,也可以是非经营主体。投保人所提出保险要求是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方式主要是填写保险单、发出投保函或者电话洽谈及当面接洽,这种意思表示之生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69,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的,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条件。从理论上说,一旦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之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同意承保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以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之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0,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41、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承诺、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最终承诺的过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但有相当多的简易保险,如旅客乘坐飞机时购买保险单,当口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后,付款和交单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类保险合同因采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上已无再协商之可能。,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1,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之要约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由此,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者有关书面文件事实上已经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1)投保单,又称投保书

    42、或要保书,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制作,印制成标准格式。投保单列具与保险当事人及保险标的有关的栏目,通常不具体印制保险条款。投保单本身不是正式合同的文本,如果投保人填具后保险人接受,它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2,2.保险单,通常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标的和其他主要条款。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据以索赔的最重要的

    43、凭证。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学术界所持观点并不一致。不少学者认为,虽然保险单所载内容与保险合同条款基本相同,但二者仍有区别。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不是合同本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不取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3,保险合同的内容又称保险合同条款,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全部事项,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加以记载的事项,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狭义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缔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通常,人们多从广义上理解

    44、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所涉及的就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内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4,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明确记载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18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共11项,即: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法定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5,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具体保险

    45、合同特别需要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又称为特约条款,通常包括附带条款、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三种。 约定条款为保险合同的任意条款。,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6,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条款为必备条款,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或缺,否则合同无效;约定条款为任意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作出约定或如何约定,合同有无此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7,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保险法第18条第1款所称的保险人和第18条第2款所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于保险合同多采用保单形式,通常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印制在保险

    46、单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在投保时予以记载。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一般采用指示式和无记名式两种记载方式。指示式是指保险单不仅记载投保人的姓名,还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对这种保险单,投保人可以采用票据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无记名式是指保险单不具体记载投保人的姓名,投保人可以通过交付保险单的方式改变保险单持有人。任何保险单持有人都可以依保险条款记载的内容向保险人行使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8,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种类不同而各异。 例如,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

    47、险标的是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无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合同明确记载保险标的,便于确定险种,判明投保人对其是否有保险利益。同时便于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一般只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79,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

    48、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与保险危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保险危险是造成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原因,如火灾、爆炸、地震等。保险责任是保险危险造成的应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结果。保险危险只能是那些尚未发生的,且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项。,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80,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金支付的情形。它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规定。除外责任一般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如果损害是由于除外责任列明事项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的事项主要有:一是不可保危险,如世界大战、核战争等;二是道德危险,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

    49、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由专门的特别附加保险承保的危险,如战争、罢工等,往往是一般险种的除外责任。此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险种不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也不一样。,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81,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日期,它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期间有两种表示方式,它可以按保险业务全过程的起止计算,也可以按年、月、日计算。前者多适用于运输保险合同和工程保险合同,后者多适用于一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不是同一概念。 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非常重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行的惯例是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间届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第三十二章 保险合同,82,这是海上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它是提供海上保险的保险公司同行业之间根据海上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经协商统一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添附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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