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第三十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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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三 十一 保险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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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本章导语,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保险具有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属性。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作出不同的分类,这有利于探讨各自的规律,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为的特点。狭义上的保险法,也特指商事保险法。在我国,商事保险法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及保险合同法。我国保险法对其适用范围及商事保险的具体内容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保险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三
2、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主要是对保险的一般理论的介绍,重点论述了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和保险的种类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的概念 02.保险的特征 03.保险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保险;保险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6,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集中分散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 。 广义保险 狭义保险 (二)保险具有双重属性 保险作为经济制度需具要件
3、保险作为法律制度的含义 (三)保险在我国保险法中的法定概念,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7,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的自愿性 (二)保险的有偿性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四)保险的损益性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8,三、保险的种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
4、险。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 根据保险人经营性质进行分类,分为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0,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探讨了我国保险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并考察了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法的概念 02.我国保险立法状况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0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0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关键词 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保险合同
5、法;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1,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保险法 狭义保险法 (二)我国商事保险法的主要构成 保险普通法 保险特别法 保险专门法 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2,二、我国保险立法状况,(一)近代中国的保险立法源于清朝未年 (二)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保险立法 (三)现行主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概况 保险法 海商法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保险管理的行政规章 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第三十一
6、章 保险法概述,1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时间效力 关于空间效力 关于对人的效力,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最新修正后的保险法共有8章,158条 保险法各章所涉及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保险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5,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基
7、本原则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2)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损害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6,广义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通常,它可以被分为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事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7,狭义保险特指商事保险,即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8、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它是人们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支付较少量的保险金,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它不仅有助于社会个体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更有助于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商事保险既体现了分散的社会资源有效集中运作的优势,更体现了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它的实质在于借助互助合作原理,分散单个损失于社会大众,使有形的单个负担消化于无形之中,最终实现社会安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8,商事保险,从法律性质
9、上看属商行为。它是商事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当事人自愿、合意为形成要件。因此在商事保险活动中,作为参与保险交易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实施保险商行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责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9,保险作为经济制度需具要件: (1)特定的危险存在并导致经济上的忧虑,危险发生的或然性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2)通过大数法则合理计算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科学、公平、相对稳定地确定和分摊保险基金。 (3)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
10、,这是保险得以实现的目标动力。 (4)有互助共济关系,吸引大众积极参与,形成保险行为存续的经济基础。,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0,作为法律制度,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所确立的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样一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嫁风险的协议。基于保险商行为所形成的保险关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形成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事法律关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1,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
11、法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上述法定的保险定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两类保险因保险标的相异而在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中分类界定。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2,2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特指商事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商事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较,其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保险行为
12、的实施方式、保险机构的性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借助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手段推行的对社会成员因老、弱、病、残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予以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劳动保险,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通常认为,其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而不属民事法律关系;商事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自愿为基础,通过协商一致,并以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对于保险公司,它不以慈善性的无偿为条件,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保险活动,因此它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关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3,3保险法界定的保险行为以保险合同成立为基础,并
13、以此构成投保人向保险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责任,以及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约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责任,它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当事人侵权或违约为责任构成之原因。保险事故是由约定事项造成的,非保险人行为所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实属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对价,是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4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是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保险。它以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给付为前提。根据这种约定,即使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约定事项,投保人也可以免除对危险的后果之忧。,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4,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
14、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为此,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5,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事保险是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此,保险是有偿的。它区别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以救济贫穷对象为目的,它所实施的活动不收费用,属于赠予行为,其性质是无偿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6,所谓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
15、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当然,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享受权利的主体会发生变化,但这不改变保险双向性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保险与单向行为的慈善事业也不一样。慈善机构在遇有灾害事故发生时,是否给予救济、救济多少及采取何种形式都由慈善机构自主决定,不受被救济方条件、要求和法律的约束。此外,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特定的、稳定的,这种权利只有参加投保的人才能享有,而慈善救济的对象可以是不确定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7,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投保人以较少
16、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这与还本付息的储蓄行为完全不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8,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这与储蓄人对其存款到期可向银行提取确定的本息的行为不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9,所谓互助,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
17、共同分摊。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所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单个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和基础。,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0,广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定保险团体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法,专门规定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保险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即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两大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1,狭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仅指商事保险法。本书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即仅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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