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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1第三十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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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三 十一 保险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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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本章导语,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保险具有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属性。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作出不同的分类,这有利于探讨各自的规律,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为的特点。狭义上的保险法,也特指商事保险法。在我国,商事保险法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及保险合同法。我国保险法对其适用范围及商事保险的具体内容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保险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三

    2、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保险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主要是对保险的一般理论的介绍,重点论述了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和保险的种类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的概念 02.保险的特征 03.保险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保险;保险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6,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集中分散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 。 广义保险 狭义保险 (二)保险具有双重属性 保险作为经济制度需具要件

    3、保险作为法律制度的含义 (三)保险在我国保险法中的法定概念,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7,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的自愿性 (二)保险的有偿性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四)保险的损益性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8,三、保险的种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

    4、险。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险保险。 根据保险人经营性质进行分类,分为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0,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保险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探讨了我国保险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并考察了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知识点 01.保险法的概念 02.我国保险立法状况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0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0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关键词 保险普通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保险合同

    5、法;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1,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保险法 狭义保险法 (二)我国商事保险法的主要构成 保险普通法 保险特别法 保险专门法 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2,二、我国保险立法状况,(一)近代中国的保险立法源于清朝未年 (二)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保险立法 (三)现行主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概况 保险法 海商法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保险管理的行政规章 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第三十一

    6、章 保险法概述,1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时间效力 关于空间效力 关于对人的效力,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最新修正后的保险法共有8章,158条 保险法各章所涉及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保险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5,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基

    7、本原则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2)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损害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6,广义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通常,它可以被分为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事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7,狭义保险特指商事保险,即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8、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它是人们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支付较少量的保险金,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它不仅有助于社会个体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更有助于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商事保险既体现了分散的社会资源有效集中运作的优势,更体现了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它的实质在于借助互助合作原理,分散单个损失于社会大众,使有形的单个负担消化于无形之中,最终实现社会安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8,商事保险,从法律性质

    9、上看属商行为。它是商事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并以当事人自愿、合意为形成要件。因此在商事保险活动中,作为参与保险交易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实施保险商行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责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19,保险作为经济制度需具要件: (1)特定的危险存在并导致经济上的忧虑,危险发生的或然性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2)通过大数法则合理计算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科学、公平、相对稳定地确定和分摊保险基金。 (3)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

    10、,这是保险得以实现的目标动力。 (4)有互助共济关系,吸引大众积极参与,形成保险行为存续的经济基础。,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0,作为法律制度,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所确立的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样一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嫁风险的协议。基于保险商行为所形成的保险关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形成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事法律关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1,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

    11、法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上述法定的保险定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两类保险因保险标的相异而在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中分类界定。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2,2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特指商事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商事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较,其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保险行为

    12、的实施方式、保险机构的性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借助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手段推行的对社会成员因老、弱、病、残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予以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劳动保险,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通常认为,其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而不属民事法律关系;商事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以自愿为基础,通过协商一致,并以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对于保险公司,它不以慈善性的无偿为条件,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保险活动,因此它与投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商事法律关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3,3保险法界定的保险行为以保险合同成立为基础,并

    13、以此构成投保人向保险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责任,以及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约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责任,它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当事人侵权或违约为责任构成之原因。保险事故是由约定事项造成的,非保险人行为所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实属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对价,是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4保险法所界定的保险是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保险。它以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给付为前提。根据这种约定,即使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约定事项,投保人也可以免除对危险的后果之忧。,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4,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

    14、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为此,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5,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事保险是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此,保险是有偿的。它区别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以救济贫穷对象为目的,它所实施的活动不收费用,属于赠予行为,其性质是无偿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6,所谓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

    15、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当然,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享受权利的主体会发生变化,但这不改变保险双向性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保险与单向行为的慈善事业也不一样。慈善机构在遇有灾害事故发生时,是否给予救济、救济多少及采取何种形式都由慈善机构自主决定,不受被救济方条件、要求和法律的约束。此外,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特定的、稳定的,这种权利只有参加投保的人才能享有,而慈善救济的对象可以是不确定的。,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7,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投保人以较少

    16、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这与还本付息的储蓄行为完全不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8,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这与储蓄人对其存款到期可向银行提取确定的本息的行为不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29,所谓互助,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

    17、共同分摊。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所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单个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和基础。,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0,广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定保险团体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法,专门规定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保险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即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两大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1,狭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仅指商事保险法。本书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即仅仅涉

    18、及商事保险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2,保险普通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最重要、最基本、最全面的法律,主要内容为界定保险商行为的主体、规范保险商行为、规范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3,保险特别法是指在保险普通法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调整某一险种的保险行为或调整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适用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若保险特别法对特定类型的保险已经作出了规定的,则适用保险特别法的规定,不适用保险普通法的规定;若保险特别法对特定类型的保险没有作出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普通法的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4,保险专门法是指在保险普通

    19、法和保险特别法之外存在的关于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法律规范,原则上属于保险普通法的范围,但其效力低于保险普通法。它必须根据保险普通法而制定,包括各类单行保险行政法规、规章等。,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5,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涉及保险商行为的主体资格、受益人的资格、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基本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在我国,现行调整保险商行为的法律主要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6,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

    20、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现行规范保险制度的基本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7,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它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特别法。该法第12章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规定。该章共有6节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第

    21、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8,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两部法规分别由国务院颁布于1983年和1985年。在保险法生效之前,这两部法规是最重要的调整财产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保险法等法律的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与保险法不一致的规定,应以保险法为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39,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是根据保险法而制定的调整保险管理关

    22、系的专门性行政规章。它涉及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许可证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保险经营行为管理、监督管理和罚则等内容。,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0,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制定的调整保险公司管理关系的专门性行政规章。它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再保险、监督检查、罚则等内容,其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3月15日颁布了对其修改并施行的决定,2004年5月13日又颁布了最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3、并于2004年6月15日起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1,(1)关于运输保险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水路、航空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要求水路、航空和铁路货物运输行为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

    24、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2,(2)关于鼓励和强制企业与个人参加保险的规定。1991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工业企业的销售费用、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中包括的保险费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 ,该法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惩治保险犯罪活动的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保险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3,关于时间效力,保险法

    25、规定,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正部分则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一般原则,对于保险法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保险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仍然适用保险法生效之前的法律。,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4,关于空间效力,保险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根据法律确定的一般空间概念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我国的驻外使领馆,以及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船舶或飞机。我国保险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应为上述范围。,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5,关于对人的效力,保险法的规定同时表明了我国保险法

    26、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 (1)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即不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分公司,以及有外资参股的合资保险公司,都必须依照保险法进行活动。 (2)自然人。即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凡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活动,一律适用我国的保险法。 (3)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即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在从事保险活动时一律适用我国的保险法。,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6,总则对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营机构、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限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7,本章内容包括三大部分,即:保险合同

    27、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它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订立原则和程序、格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变更、保险责任、保险索赔、再保险。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两类特殊保险合同各自的定义、对投保人的要求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8,这一章是关于保险业经营主体的系统规定,主要对涉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批机构及审批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分立、解散条件、保险公司的破产及清算、保险金的提取办法及使用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49,这一章是关于保险业经营行为的系统规定,主要对涉及保

    28、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再保险、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含义及使用原则、自留保险费的限制、保险业务的限制、保险公司资金的使用范围、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0,这一章是关于保险经营主体所从事的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对涉及到商事保险的险种、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的制定和监管、保险财务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公司的整顿、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营业统计报表的监管、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保险公司会计簿监管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1,这一章是关于保险商行为中介主体和中介行为的系统规则。它主要对保险代理人、保险

    29、经纪人的概念、业务范围、职责权限、资格条件及登记程序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2,这一章是关于保险商行为法律后果的系统规定。它主要对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商行为时因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3,这一章主要涉及海上保险的有关规定,并对外资参股保险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保险法的溯及力、保险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保险法

    30、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它不仅是制定、解释、执行保险法的依据,而且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还是保险法所独有的原则。,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5,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

    31、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6,在保险商行为中,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标的无法加以控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全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这要求当事人在保险商行为中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即最大的“善意”、“诚实”与“信用”。,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7,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诚实告知。告知又称披露,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

    32、 信守保证。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 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8,对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也主要有两项义务: 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 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59,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33、。它可以是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影响其经济利益,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都可以成为保险利益。,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60,保险利益的成立,还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其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可以被确定。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为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

    34、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61,这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保险法上,损害补偿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只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受损失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 (2)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 补偿原则用于财产保险,除以生命为标的而购买的人寿保险外,一般情况下,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及以给付为目的的生存保险、婚嫁保险等。,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62,近因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或最有力的原因。在保险法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赔偿人才赔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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