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第二十八章汇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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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第二 十八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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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 汇票,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十八章 汇 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2,汇票可作以下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汇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等。汇票出票必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记载,其主要内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转让基本方式为背书交付,此亦为我国票据法所确认的唯一汇票转让方式。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汇票行为为承兑,为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提供担保的汇票行为为汇票保证,使汇票关系消灭的汇票行为为付款。为
2、补充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还设立了汇票追索权。,本章导语,第二十八章 汇票,3,章节目录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 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第二十八章 汇票,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汇票概述,第二十八章 汇票,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汇票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并对汇票的种类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02.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 03.汇票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汇票;汇票法律关系;汇票当事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一般
3、汇票;变式汇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6,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特征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第二十八章 汇票,7,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一)汇票法律关系 (二)汇票当事人,第二十八章 汇票,8,三、汇票的种类,(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不同)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 (三)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中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 )
4、,第二十八章 汇票,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1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汇票出票的概念、法律性质,对汇票的记载事项以及出票行为对汇票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效力进行了探究。 本节知识点 01.出票的概念 02.出票的记载事项 03.出票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出票;出票记载事项;出票效力,第二十八章 汇票,11,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二)我国立法的规定,第二十八章 汇票,12,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一)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事项 (三)不得记载的事项 (四)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第二十八
5、章 汇票,13,三、出票的效力,(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二)对收款人的效力 (三)对付款人的效力,第二十八章 汇票,1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第二十八章 汇票,1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探讨了背书的概念和意义,分析了背书的种类;讨论了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方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背书的概念和意义 02.背书的种类 03.转让背书 04.非转让背书 本节关键词 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第二十八章 汇票,16,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一)背书的概念(四要素)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
6、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4款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意义,第二十八章 汇票,17,二、背书的种类,(一)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二)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三)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第二十八章 汇票,18,三、转让背书,(一)完全背书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二)空白背书 (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 我国立法的规定,第二十八章 汇票,19,四、非转让背书,(一)委任背书 (二)设质背书,第二十八章 汇票,2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汇
7、票的承兑,第二十八章 汇票,21,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论述了承兑的概念和意义,讨论了承兑的程序,并对承兑的效力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承兑的概念和意义 02.承兑的程序 03.承兑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承兑;提示承兑;拒绝承兑;汇票回单,第二十八章 汇票,22,一、承兑的概念和意义,(一)承兑的概念(要素)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意义,第二十八章 汇票,23,二、承兑的程序,(一)承兑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二)
8、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的概念和意义 提示承兑的期间 (三)承兑和拒绝承兑 (四)汇票的回单与交还,第二十八章 汇票,24,三、承兑的效力,(一)我国立法的规定 (二)承兑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八章 汇票,2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第二十八章 汇票,26,本节内容概要 分析了保证的概念和类别,讨论了保证的法律意义和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论述了保证的记载事项,并对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02.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 03.保证的记载事项 04.保证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保证;保证人,第二十八章 汇票,27,一、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9、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汇票的保证制度:“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分类 (三)我国的立法,第二十八章 汇票,28,二、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一)保证的意义 (二)保证的当事人,第二十八章 汇票,29,三、保证的记载事项,汇票保证是要式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在这些记载事
10、项中,保证人签章、“保证”文句和被保证人名称属于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保证人签章和“保证”文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十八章 汇票,30,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此外,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47条第2款,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无益记载事项。,第二十八章 汇票,31,四、保证的效力,(一)保证
11、人的责任 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保证人的权利,第二十八章 汇票,3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第二十八章 汇票,3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付款的概念,分析了付款提示、实际付款和交回汇票的程序,对汇票的效力进行了法律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付款的概念 02.付款的程序 03.付款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付款;付款提示;实际付款;交回汇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34,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付款旨在消灭汇票关系,是票
12、据的终点,是完成汇票经济使命的最后一个阶段。由于付款不以付款人在汇票上为意思表示并签名为必要,因此付款不是票据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准法律行为。,第二十八章 汇票,35,二、付款和程序,(一)付款提示 (二)实际付款 (三)交回汇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36,三、付款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汇票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付款人和全体汇票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解除。,第二十八章 汇票,37,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七节 汇票的 追索权,第二十八章 汇票,38,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
13、了汇票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探讨了追索权所需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从对认得效力和对物的效力两个方面研究了追索权的效力。 本节知识点 01.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 02.追索权的要件 03.追索权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追索权;到期追索;期前追索,第二十八章 汇票,39,一、追索权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二)汇票追索权的当事人 (三)汇票追索权的种类,第二十八章 汇票,40,二、追索权的要件,(一)实质要件 到期追索 期前追索 (二)形式要件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事由的通知,第二十八章 汇票,41,三、追索权的效力,(一)对人效力 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1)选择追索权 (
14、2)变更追索权 (3)代位追索权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二)对物效力,第二十八章 汇票,42,汇票是金钱债权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汇票是完全有价证券,取得汇票就取得汇票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汇票在整个票据中占有基础性地位。我国票据法将汇票放在本票、支票之前加以规定,而且所占用的条款最多。在票据法总共111条规定中,“汇票”一章就占了54条,几乎是票据法全部条文的一半。此外,票据法对本票、支票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汇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票据。,第二十八章 汇票,43,汇票的出票人仅为签发票据的人,而不是票据的付款人。汇票的出票人另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金额
15、。就此而言,汇票属于委付证券(同支票),而不是自付证券(如本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44,汇票的到期日即汇票的付款日期。考虑到汇票的信用功能(汇票因此被称为“信用证券”),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可以多种方式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等四种方式。,第二十八章 汇票,45,因汇票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为汇票法律关系。汇票从出票到付款,往往要经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多项票据行为,因此汇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等。,第二十八章 汇票,46,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享有
16、汇票权利的人为汇票权利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汇票债务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至少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照法定方式签发汇票委托他人付款的人。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人,他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付款人,是指按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第二十八章 汇票,47,所谓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所谓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汇票。从理论上来说,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团体。不过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限制在“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范围内。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限
17、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非法人组织等均被排除在外。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是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后者则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承兑、付款的汇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48,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 (1)定期汇票,也称定日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日的汇票。 (2)计期汇票,指在出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注期汇票,指在见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第二十八章 汇票,49,一般汇票,是指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出票人、
18、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个基本当事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根据兼具身份的种类不同,变式汇票又可分为:(1)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2)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3)付受汇票,是指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4)己受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皆为同一人。,第二十八章 汇票,50,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
19、行。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欠缺作成或交付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出票行为皆不成立。,第二十八章 汇票,51,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行为规定了一般性的要求。依据该法规定,汇票的签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
20、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对于这两条规定的意义,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因此首先应当本着维护票据无因性的立场来理解这些规定。而纯粹按照这两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并不能必然得出否定票据无因性的结论。,第二十八章 汇票,52,因为出票人即使违反法律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出票行为也并非必然无效,汇票关系并非必然不成立。毋宁说,出票行为的效力、汇票关系的成立仅仅应当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来评判。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21、问题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严格限制的态度来看,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票据纠纷时,也应当着重维护票据的无因性,不支持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法第10条和第21条之抗辩权的行为。,第二十八章 汇票,53,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票据法学上称这种记载为“汇票文句”。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旨在与其他票据相区别,使当事人能够明确其因出票行为而成为汇票关系的当事人。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委付证券,即由出票人委托或指示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这种委托或指示必须是无条件的,以加强付款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提高汇票的流通能力。,第二十八章 汇票,
22、54,(3)确定的金额 汇票是金钱证券,因此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钱数额,如人民币10万元。金额不得采用最高额或最低额的记载方式,也不得采用选择式的记载方式,更不得记载未定金额。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如果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则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汇票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4)付款人的名称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汇票当事人。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便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名称。,第二十八章 汇票,55,(5)收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是汇票的最初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是汇票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因此也必须在汇票上记
23、载。 (6)出票日期 即汇票的签发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发行的年月日。汇票的出票日期对确定汇票到期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汇票是见票即付的,出票日决定着付款提示的时间。如果汇票是出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必须首先确定了出票日,才能确定到期日。如果汇票是在见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首先必须见票,即以出票日为标准确定提示见票期间,然后才能确定汇票到期日。,第二十八章 汇票,56,(7)出票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是出票人负担汇票义务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或盖章说明他愿意成为汇票债务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除必须符合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外,还
24、有特殊的要求。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必须是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八章 汇票,57,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这说明,出票人在出票时也应当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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