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44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39第三十九章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 文档编号:457187
  • 上传时间:2020-04-11
  • 格式:PPT
  • 页数:44
  • 大小:1.09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39第三十九章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ppt》由用户(金钥匙文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39 第三 十九 船舶 租用 合同 海上
    资源描述:

    1、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 海上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本章导语,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期、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船租赁合同的许多内容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相同,但在交船、船舶保养维修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法定

    2、义务,在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应予赔偿。,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船舶租用 合 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研究了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并对船舶租用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定期租船合同 03.光船租船合同 本节关键词 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

    3、海上拖航合同,6,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特征 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7,二、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

    4、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的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8,(二)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船舶状况说明 航行区域和用途 租期 使用于赔偿 交船 转租 租金 还船 留置权 其他事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9,三、光船租船合同,(一)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光船租船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

    5、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比较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光船租购合同 (四)光船租赁登记,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上拖航 合 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分析了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论述了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并对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研析。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02.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03.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4.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

    6、偿 本节关键词 海上拖航合同;承拖人;被拖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2,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海上拖航合同的特征 (1)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依据拖行的海域,可分为沿海拖行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施航费的计收方式,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3,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4,三、海上拖航合同

    7、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及时提供约定的适航船舶。 按约定的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二)被拖方的主要义务,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5,四、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 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规定,在海上拖过程航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8、。,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6,在船舶租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租人租赁船舶从事海上运输,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船舶。所以,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7,船舶租用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即使法律作了规定,也只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海商法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可见,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

    9、性。,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8,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9,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

    10、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0,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

    11、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2,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具体的订立程序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为了便于当事人订立定期租船合同,一些民间协会组织制定了许多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波尔的姆”,此格式较多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土产格式”,此格式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的维护上较为公正;中国租船

    12、公司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中租1980”,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3,定期租船合同租用的是船舶,因此,合同中必须对船舶的大小、性能及其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作出具体规定。船舶状况说明就是合同中对船舶的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船舶名称、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等内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4,定期租船合同一般对船舶的航行区域和港口进行限定。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航行区域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船舶的

    13、用途,一般应明确是用于运输还是其他用途。如果船舶用于运输,则应约定运输货物的情况。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5,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以日历月计算。如果在租期内发生船舶不能投入营运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行使停租权,停租期间不支付租金。海商法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

    14、4小时的,对由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于承租人造成的除外。,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6,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挥,但由于承租人的指示产生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海商法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7,交船是指出租人按合同规定,向承租人交付船舶的行为。交船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状态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

    15、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交船条件,海商法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交船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8,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9,租金是承租人使用船舶的

    16、对价。租金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租金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0,还船是指租期结束时,承租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的时间一般以租期结束的时间为准,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合同规定的伸缩期内还船。还船的地点应在合同中订明,通常规定几个港口或者某海域,由承租人选择。承租人还船时,船舶应处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船舶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给予赔

    17、偿。在承租人履行还船义务时,会涉及最后航次问题。 所谓最后航次,是指在租期结束前所进行的最后一个航次。承租人如何安排最后航次,关系到能否按时履行还船义务的问题。对此,海商法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1,定期租船合同中设立留置权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一旦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和应付的款项,出租人就可以留置属于承租人的有关财

    18、产。海商法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财产以及转租的收入有留置权。”,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除上述所规定的内容外,还会涉及其他一些事项,如费用负担条款、船舶转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海上救助报酬的分享条款等。海商法规定了船舶转让问题: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具体反映。海商法规定了海上救助报酬分享问题:在合同期间,

    19、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3,(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而在定期

    20、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4,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光船租赁合同的许多内容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相同,根据海商法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航行区域、保证船舶运输约定的合

    21、法的货物、还船条件、最后航次的处理等的规定,都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因此,这里只就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5,海商法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根据这一规定,光船租购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的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可见,光船租购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融资租赁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6,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下列船舶应办理光

    22、船租赁登记: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租赁给本国企业的; (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国外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光船租赁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需要临时国籍证书的,原船籍登记机关应注销原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发给临时国籍证书。,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7,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已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

    23、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事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8,海上拖航合同是承拖方利用自己的拖船及动力设备,采用拖带、顶推、拖拉等方式将被拖船舶或其他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利用船舶,将他人的货物装载于舱内或舱面上,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但是,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9,海上拖航合同是在正常情况下,被拖方为使被拖物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而与承拖方订立的合同

    24、。 海上救助合同是在被救助方的船舶或其他财产遭遇海难时,由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而订立的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0,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海上拖航合同为要式合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但法律一般列举海上拖航合同通常应具备的内容。 海商法规定,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事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25、41,海上拖航合同除因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外,还可因法定原因而解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三种情况: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 非因承拖人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按时拖航的,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2,及时提交被拖物 如果需要,被拖方应当按要求在被拖物上配备适当人员,备足供应品。在拖航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

    26、当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并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 被拖方应当保证起拖港、中途港和目的港是安全港口。 被拖方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负责被拖物的保险费、检验费、领航费、港口费及其他拖航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3,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一般地说,承包型海上拖航的指挥权在承拖方,日租型海上拖航的指挥权在被拖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4,根据海商法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产生的过失。,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39第三十九章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57187.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