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第三十九章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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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第三 十九 船舶 租用 合同 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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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 海上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本章导语,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期、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船租赁合同的许多内容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相同,但在交船、船舶保养维修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法定
2、义务,在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应予赔偿。,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3,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船舶租用 合 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研究了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并对船舶租用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定期租船合同 03.光船租船合同 本节关键词 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
3、海上拖航合同,6,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特征 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7,二、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
4、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的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8,(二)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船舶状况说明 航行区域和用途 租期 使用于赔偿 交船 转租 租金 还船 留置权 其他事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9,三、光船租船合同,(一)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光船租船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
5、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比较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光船租购合同 (四)光船租赁登记,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上拖航 合 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分析了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论述了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并对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研析。 本节知识点 01.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02.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03.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4.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
6、偿 本节关键词 海上拖航合同;承拖人;被拖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2,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海上拖航合同的特征 (1)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依据拖行的海域,可分为沿海拖行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施航费的计收方式,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3,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4,三、海上拖航合同
7、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及时提供约定的适航船舶。 按约定的时间起拖,按预定航线航行,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 (二)被拖方的主要义务,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5,四、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 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规定,在海上拖过程航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8、。,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6,在船舶租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租人租赁船舶从事海上运输,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船舶。所以,船舶租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7,船舶租用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即使法律作了规定,也只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海商法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可见,船舶租用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
9、性。,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8,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19,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
10、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0,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
11、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2,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具体的订立程序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为了便于当事人订立定期租船合同,一些民间协会组织制定了许多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波尔的姆”,此格式较多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土产格式”,此格式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的维护上较为公正;中国租船
12、公司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为“中租1980”,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3,定期租船合同租用的是船舶,因此,合同中必须对船舶的大小、性能及其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作出具体规定。船舶状况说明就是合同中对船舶的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船舶名称、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等内容。,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4,定期租船合同一般对船舶的航行区域和港口进行限定。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行区域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航行区域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船舶的
13、用途,一般应明确是用于运输还是其他用途。如果船舶用于运输,则应约定运输货物的情况。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九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25,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以日历月计算。如果在租期内发生船舶不能投入营运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行使停租权,停租期间不支付租金。海商法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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