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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6第三十六章海商法概述.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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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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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36 第三 十六 海商法 概述
    资源描述:

    1、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本章导语,海商法是一门伴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古老而新兴的法律,经历了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现代海商法等历史发展阶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如今,海商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它具有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3,章节目录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作用,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4,

    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海商法的 概念和特征,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论述了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归纳了海商法具有的法律特征。 本节知识点 01.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02.海商法的特征 本节关键词 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责任限制性;特殊风险性,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6,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专指以法典形式表现的海商法,如海商法典。通常所指的海商法都是实质意

    3、义上的海商法。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7,二、海商法的特征,(一)海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海商法具有公法性 (三)海商法具有技术性 (四)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 (五)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商法的 历史发展和作用,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9,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梳理了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作用,分析了海商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对海商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02.海商法的作用 本节关键词 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现代海商

    4、法;中国海商法,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0,一、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海商法 (二)中世纪海商法 “奥列隆海法”(LexOleron) “康索拉度海法”(Lex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LawsofWisby) (三)近代海商法 (四)现代海商法 (五)中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1,二、海商法的作用,(一)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2,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例如,海上货物运输关

    5、系、海上旅客运输关系、海上拖航关系、船舶碰撞关系、共同海损关系、海上保险关系等都属于海上运输关系的范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海上货物运输不包括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如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关系、海上拖航关系、船舶碰撞关系等,同时也包括一部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海商法规定,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3,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是以船舶为客体的关系。任何海上运输关系,都离不开船舶。因此,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成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例如

    6、,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船舶登记关系等,都属于船舶关系的范围。船舶关系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前者如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船舶租用关系等;后者如船舶登记关系、船舶检验关系、船舶航行权关系等。,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4,海商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一方面,海上运输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使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另一方面,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

    7、而使各国海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5,海商法中所规定的事项,大都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海商法属于私法。海商法虽然是私法,但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事项管理的规定,体现出了海商法的公法性。例如,关于船员待遇、船舶登记和检验、运输管理的规定等,都是公法性质的规定。,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6,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例如,在船舶方面,涉及船舶的结构、性能、设备、安全条件等;在航行方面,涉及船舶驾驶、航线的确定、海上避碰、轮机操作等;在货运方面,涉及货物的配载、装卸规程等。因此,海商法具有技术法

    8、的特征。,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7,为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对从事海运活动的人,在法律上都给予特别的保障。为此,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设置了责任限制制度。如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限制制度等。按照责任限制制度,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8,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较之其他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为防止和避免这些特殊的风险,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特殊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拖航制度、海上保险制度等。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是专门为海上特殊风险而设计的。,第三

    9、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19,有关海商法的规定,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造船、船舶租赁、船舶碰撞等内容的记载。根据有关历史资料记载,海商法产生于地中海一带。在公元前9世纪,地中海沿岸各民族,如罗得人(Rhodians)和非尼基人(Phoenicians)等就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并在航海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航海贸易习惯。这些习惯经日积月累,就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n)。“罗得海法”并没有流传下来,后人得知“罗得海法”,主要是依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例如,在罗马保罗斯律师所著的保罗斯言论集(Sentence of Paulus)第2卷中就列有“罗

    10、得海法”的规则:“如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在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也记载了“罗得海法”有关规则:“凡船舶向海盗纳金赎放者,应由利害关系者共同分担其赎金。”这些规则的演变,便成为现代的共同海损规则。,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0,中世纪后,地中海沿带的许多商业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等,为适应航海贸易的发展需要,相继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这些海事习惯法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相对的国际统一性。中世纪最为重要的,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海法有三部。,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1,“奥列隆海法”(Lex Olero

    11、n)因编纂于法国西海岸的奥列隆岛而得名,主要收集了法国大西洋沿岸的海事判例,内容包括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通行于大西洋。“奥列隆海法”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2,“康索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的海事法规的汇编,是一部海事判例集,供海事裁判官办案用,故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最初通行于西班牙和法国,后通行于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3,“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因编

    12、纂于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而得名,通行于波罗地海沿岸,对德国、瑞典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4,近代海商法最为突出的特点是由国家制定海商法,完成了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渡。这是近代海商法与中世纪海商法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海事司法官及管辖权、船员及船舶、海事契约、港湾及港务警察、海上渔业等。其中,既有海事公法内容,也有海事私法内容,可谓一部综合法典。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并为1808年法国商法典的海商法部分所吸纳。此后,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也先后制定了海商法。英美法系国家虽

    13、没有专门制定海商法典,但也制定了一些与海运有关的单行法,如英国于1894年就制定有商船法,美国于1851年制定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等。,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5,随着国家制定海商法时代的到来,也就宣告了海商法律冲突的开始。因为一国的国情不同,其制定的海商法必然有所差异。但是,海运是国际性十分强烈的事业,海运的国际性必然要求法律的一致性,因此,国际海运界要求统一各国海商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为此采取了诸多措施,从而促进了海商法向国际化方向的发展。,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6,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成立,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到来。现代海商法的突出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

    14、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统一。 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以来,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所有领域,致力于统一海商法,制定了诸多海运国际公约,如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68年维斯比规则等。1951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成立(1982年改称国际海事组织)。该组织在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也拟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如1978年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上述两个组织为推动各国海商法的统一,都作出了很大贡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积极参与了海商法的统一运动,由它主持通过的海运国际公约主要有1978年的汉堡规则、1980年的多式联运

    15、公约等。,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7,上述三个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涉及了海商法的各个领域,为各国缩小海商法的冲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尽管各国在对待海运国际公约的态度上有所不同,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有关公约,使海运国际公约在各国得到实施。同时,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也越来越多地参考有关的海运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国际公约修改其海商法。可以预言,随着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各国海商法的规则将越来越趋于统一,形成更具有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8,我国有着悠久的海上航运历史,但中国的海商法却是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政府在日本法学专家的主持下,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

    16、),其中包括海船法263条,内容包括海船关系人、海损、海难救助、海船债权的担保等。该草案因清政府被推翻而未能颁布施行。后来,国民党政府以上述海船法为蓝本,在法国专家的帮助下,经过修改加工,于1929年颁布了海商法,1930年又颁布了船舶法和船舶登记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订,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 新中国成立之后,即开始了海商法的立法工作。从1952年到1963年,中国先后起草了海商法(草案)共9稿,并制定了一些海商法规。但因“十年动乱”的影响,海商法的起草工作陷于停顿。,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29,1981年以后,我国重新开始了海商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完成了新的海商法(草案)。后经过

    17、广泛的调查和多次修改,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海商关系的基本法,对于促进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海商法广泛吸收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一些作法,增强了其国际性,是一部适应国际形势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法律。 除海商法外,我国还有其他众多的有关海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30,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中,海上贸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海上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海上运

    18、输和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因此,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31,海商法明确指出,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商法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供了根据,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32,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商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有关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外国籍船舶非经批准,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海商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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