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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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破产程序的开始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因而立法有必要就程序的开始设定必要的条件。比如,哪些人有破产能力,出现什么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哪些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不同的申请人是否适用相同的申请要件,如何确定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则,法院对破产申请应当怎样进行审查,对破产申请的不同处置能够产生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如
2、何获得确认等,都是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本章导语,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破产程序 开始的要件,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讨论了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法律概念及学理认识,重点研究了破产能力要件和破产原因要件的法律概念、立法例以及学理争论。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02.破产能力要件 03.破产原因要件 本节关键词
3、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破产能力要件;破产原因要件,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6,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又称破产条件,是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通常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人适格、接受申请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等;后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在国外破产法理论中,有关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除了公认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这两项要件之外,是否同时把“无破产障碍的存在”、“复数债权人的存在”、“债务人有积极财产可供分配”等作为构成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由此形成
4、了破产程序开始的“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7,二、破产能力要件,(一)破产能力 (二)破产能力的涉及范围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8,三、破产原因要件,(一)破产原因 (二)不同法系的规定 (三)我国立法的规定 (四)破产界限标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主要探讨破产申请的主体构成、破产案件的法定形式以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管辖移送等问
5、题。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申请的主体 02.破产申请的形式 03.破产案件的管辖 本节关键词 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管辖,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1,一、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程序的开始,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申请。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方可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则可以在濒临破产,也就是有可能出现破产原因之时,便可提出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申请。 原则上,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均为其享有的权利,但清算中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清算人负有提出申请的义务。,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2,二、破产申请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破产申
6、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3,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转移,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 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的法律概念和立法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内容和程序以及破产案件受理产
7、生的法律效果。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申请的受理 02.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 03.破产债权的申报 04.破产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 本节关键词 破产申请;破产保全;破产冻结;破产债权;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6,一、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才产生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7,二、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一)破产保全 (二)破产冻结,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8,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的申报期间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
8、破产案件的受理,19,四、破产案件受理的 其他法律效力,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总括执行来达到公平清偿债务的目的。,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0,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就破产能力问题,各国传统立法上大致存在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现代社会,随着商人这一商事主体与其他民商事主体的渐趋重合,各国新制定和修改的破产法出现了一体改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趋势。,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1,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2)特殊行业以及特殊企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公用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 (3)
9、自然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4)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由于各国对私法人尤其是营利性私法人的破产能力多持肯定态度,这里仅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作一介绍。,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2,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该法一方面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自身能否提出破产申请,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能否适用破产清算以外的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程序。,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3,破产原因是指
10、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又可称为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实施清偿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究竟是否构成不能清偿之时,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4,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该法第7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有本
11、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5,新企业破产法采用的破产界限标准在于: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只要符合两项标准中的一项,就等于债务人达到 了破产界限。具体来讲: (1)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时,只要债务人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
1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即可。 (2)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亦同。 (3)解散后的法人,仅仅适用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资不抵债”的标准即可。,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6,破产案件只能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普遍原则。 将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确定为债务人住所地的理由,主要在于:其一,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故破产案件无如一般民事案件中的所谓原告、被告之分,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其二,破产案件一律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对债务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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