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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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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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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 20 第二十 破产 申请 案件 受理
    资源描述:

    1、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破产程序的开始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因而立法有必要就程序的开始设定必要的条件。比如,哪些人有破产能力,出现什么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哪些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不同的申请人是否适用相同的申请要件,如何确定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则,法院对破产申请应当怎样进行审查,对破产申请的不同处置能够产生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如

    2、何获得确认等,都是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本章导语,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破产程序 开始的要件,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讨论了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法律概念及学理认识,重点研究了破产能力要件和破产原因要件的法律概念、立法例以及学理争论。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02.破产能力要件 03.破产原因要件 本节关键词

    3、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破产能力要件;破产原因要件,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6,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又称破产条件,是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通常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人适格、接受申请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等;后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在国外破产法理论中,有关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除了公认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这两项要件之外,是否同时把“无破产障碍的存在”、“复数债权人的存在”、“债务人有积极财产可供分配”等作为构成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由此形成

    4、了破产程序开始的“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7,二、破产能力要件,(一)破产能力 (二)破产能力的涉及范围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8,三、破产原因要件,(一)破产原因 (二)不同法系的规定 (三)我国立法的规定 (四)破产界限标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主要探讨破产申请的主体构成、破产案件的法定形式以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管辖移送等问

    5、题。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申请的主体 02.破产申请的形式 03.破产案件的管辖 本节关键词 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管辖,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1,一、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程序的开始,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申请。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方可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则可以在濒临破产,也就是有可能出现破产原因之时,便可提出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申请。 原则上,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均为其享有的权利,但清算中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清算人负有提出申请的义务。,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2,二、破产申请的形式,申请人提出破产申

    6、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3,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转移,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其 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的法律概念和立法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内容和程序以及破产案件受理产

    7、生的法律效果。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申请的受理 02.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 03.破产债权的申报 04.破产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 本节关键词 破产申请;破产保全;破产冻结;破产债权;法律效力,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6,一、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才产生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7,二、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一)破产保全 (二)破产冻结,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18,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的申报期间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

    8、破产案件的受理,19,四、破产案件受理的 其他法律效力,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总括执行来达到公平清偿债务的目的。,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0,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就破产能力问题,各国传统立法上大致存在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现代社会,随着商人这一商事主体与其他民商事主体的渐趋重合,各国新制定和修改的破产法出现了一体改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趋势。,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1,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2)特殊行业以及特殊企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公用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 (3)

    9、自然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4)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由于各国对私法人尤其是营利性私法人的破产能力多持肯定态度,这里仅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作一介绍。,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2,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该法一方面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自身能否提出破产申请,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能否适用破产清算以外的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程序。,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3,破产原因是指

    10、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又可称为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实施清偿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究竟是否构成不能清偿之时,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4,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该法第7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有本

    11、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5,新企业破产法采用的破产界限标准在于: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只要符合两项标准中的一项,就等于债务人达到 了破产界限。具体来讲: (1)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时,只要债务人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

    1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即可。 (2)债务人自身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亦同。 (3)解散后的法人,仅仅适用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资不抵债”的标准即可。,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6,破产案件只能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普遍原则。 将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确定为债务人住所地的理由,主要在于:其一,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故破产案件无如一般民事案件中的所谓原告、被告之分,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其二,破产案件一律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对债务人财

    13、产的清理、变价和分配。其三,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通常人数众多,无法确定由某一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管辖,国外立法往往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依照户籍所在地等无法确定时,可以以破产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般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7,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宜类比采用一般民事案件以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或标的大小来划分管辖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14、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8,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同样可适用一般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15、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移转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即只能用来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则。但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移转也可突破地域管辖的规则,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随着我国一些连锁超市、证券公司、住宅商品房开发公司、母子公司等特殊破产案件的增多,管辖权移转的现象可能会更加普遍。,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2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16、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为对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的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17、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0,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

    18、受理,31,为防止破产财产的流失,企业破产法第15条做出了如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处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2,所谓自动冻结(automatic sto

    19、p /stay),是指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行为及其他对债务人的财产构成消极影响的行为均应中止的一项制度。 自动冻结的目的在于通过禁止所有意图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直接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以达到解救债务人和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目的,它的效力还在于保证管辖法院统一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处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置于破产法院的统一安排之下。这种“关门闭户”的效力往往延续到解除冻结或者对财产实施分配时为止。自动冻结在破产预防程序中的功能主要在于阻止个别执行行为对债务人营业继续进行所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3,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

    20、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实施清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当统一纳入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之下。,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4,破产债权的申报是指拥有实体法上的合法债权的债权人,在程序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向法院(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明债权并由此作出的依照破产程序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是债权人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相应地取 得破产程序参与权和分配请求权的必经程序。 (2)债权申报的提出可昭示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5,债权的申报期间系指法律规定或法

    21、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债权申报期间的长短确定不外乎涉及两方面相互矛盾的价值选择,一为债权的保护程度;二是案件处理的速率。确定较长的申报期间无疑对债权的保护更为有利,但有可能延误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关于申报期间的确定方式,各国立法大多采用立法限定基础上的法院酌定主义模式,即债权申报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法律限定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6,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

    22、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

    23、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

    24、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还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39,按照规定,具体来讲: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该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25、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十章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40,(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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