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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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第十九 破产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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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本章概
2、述,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颁布,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从立法和学理层面讨论了破产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制度演变,分析了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02.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本节关键词 破产;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6,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一
3、)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的价值取向,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7,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一)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二)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的概念 重整制度的产生 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三)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 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破产法的 概念与 立法体制,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体例,分析了学界和立法中关于破产法的主要观点和实践做法。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法的概念 0
4、2.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本节关键词 破产法;立法体例,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0,一、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各国破产立法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1,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破产法典立法体例 破产程序的性质 破产立法理论评介 我国破产立法体例 破产立法模式的发展共同趋势,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破产法的
5、 立法目的与 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从破产法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的角度探讨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从理论和立法角度分析了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其中的定位。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02.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本节关键词 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4,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一)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 (三)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5,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二)破产法保护的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 债务
6、人利益保护 社会利益保护,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颁布,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7,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我国破产法制定的原因、立法进程、制度框架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而分析了重新制定破产法的意义及期望。 本节知识点 01.企业破产法(试行) 02.企业破产法的重新制定 03.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本节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8,一、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特点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缺陷,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19,二、企业破产法的 重新制定和颁行,(
7、一)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理念 (二)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突破,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0,三、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1,(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离立法的模式。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2,破产是与债务人不能
8、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破产的概念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3,破产的概念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向广义演变的过程。早期的破产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义上使用的,着眼
9、于穷尽债务人的一切偿债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偿债需求,并对债务人采取比较明显的惩戒主义立法态度。现代社会视破产为一种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破产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着眼于调整债权人相互之间乃至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破产预防和破产挽救的观念深入人心,甚至一定程度上把自然人破产所推行的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看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4,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
10、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了社会法属性。,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5,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6,首先,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
11、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7,根据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
12、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8,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
13、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29,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3
14、0,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31,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破产重整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对于那些有市场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立法应当给他们提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何况现代社会中企业的专有技术、人力资源、商誉乃至于已经成形的购销网络和商业合作关系等,较之于企业的有
15、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越发显得重要,而这些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实际上几乎无法得以变现。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维持的目标,而且可以满足社会对就业的需求。,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32,(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4)
16、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33,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和解程序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大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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