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第三十章支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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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第三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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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章 支票,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章 支 票,第三十章 支票,2,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转致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票据法仅确认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支票付款人。与有限确认汇票、本票种类不同,我国票据法对各种基本类型的支票均予确认。从内容上看,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不同,它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出票人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收款人也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但付款人则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效力。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的无因性
2、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其突出表现为票据法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但仍确认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对空头支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章导语,第三十章 支票,3,章节目录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特殊规则,第三十章 支票,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支票概述,第三十章 支票,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探讨了支票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按照不同标准对支票的种类进行了界分。 本节知识点 01.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02.支票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支票;记名式支票;指示式支票;无记名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一般支票;变式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6,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支票的概念 (二)
3、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三十章 支票,7,二、支票的种类,(一)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 (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支票的 特殊规则,第三十章 支票,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论述了支票的特殊规则,包括支票的出票及其概念、款式、效力;支票的资金
4、关系与空头支票,并对支票的付款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等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支票的出票 02.支票的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 03.支票的付款 04.支票与汇票比较 本节关键词 支票出票;空头支票;支票的付款,第三十章 支票,10,一、支票的出票,(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 (三)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效力的概念 对支票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的效力,第三十章 支票,11,二、支票的资金关系 与空头支票,(一)支票的资金关系 (二)空头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12,三、支票的付款,(一)支票付款的概念 (二)对支票付款的立法规制 (三)付款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章 支票,
5、13,四、支票与汇票比较 (一)相同点,我国票据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部票据法中,并以汇票的规定为其主要内容。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转致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可见,支票与汇票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三十章 支票,14,(二)区别,支票和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6、而汇票则无此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之责任;支票是见票即付票据,无到期日,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制度。,第三十章 支票,15,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十章 支票,16,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规章的规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7、用合作社。,第三十章 支票,17,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三十章 支票,18,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第三十章 支票,19,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
8、,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三十章 支票,20,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 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7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三十章 支票,21,从形式上看,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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