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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5第五章商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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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五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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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章 商号,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章 商 号,第五章 商号,2,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权等方面的内容。商号是与商主体密切相关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与商主体的信誉、商主体的对外责任以及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不同国家,在商号选定方面奉行不同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自由原则,二是商号真实原则。无论奉行商号真实原则还是奉行商号自由原则,各国商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商号选定之限制。,本章导语,第五章 商号,3,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

    2、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合法使用的商号必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国法律中奉行的关于商号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与出借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第五章 商号,4,章节目录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第五节 商号权 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第五章 商号,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商号的 概念和特征,第五章 商号,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是对商号的内涵、外延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分别就商号的概念、法律渊源、商号与其他

    3、商事标记的区别以及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等问题展开学理分析和立法比较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02.商号的法律特征 03.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04.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 本节关键词 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商事经营者;行号;注册商标;商号立法体系;,第五章 商号,7,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一)商号的概念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 (二)商号的法律渊源,第五章 商号,8,二、商号的法律特

    4、征,1. 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 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第五章 商号,9,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一)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二)商号与商店招牌 (三)商号与行号 (四)商号与商号缩写 (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第五章 商号,10,四、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一)商号的起源 (二)商号的立法体系,第五章 商号,11,商 法 COMMERCIAL L

    5、AW,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第五章 商号,12,本节内容概要 在奉行真实主义原则的国家中,商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主体的性质、特征或经营的种类。由于商主体的性质、特征、经营种类以及取得之途径多种多样,商号的表现形式就存在着一定差异。 本节知识点 01.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02.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03.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 04.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 本节关键词 简单商号;组合商号;独资商号;公司商号;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第五章 商号,13,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根据商法典的规定,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的内容既

    6、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形式商号的核心部分。 组合商号是由简单商号的核心部分附加其他附属物而组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商号。组合商号可以有多个附属部分,在组合商号中,附属部分和核心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第五章 商号,14,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从独资商号中人们可以看到独资商人的商人性质。 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第五章 商号,15,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 混合商号,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

    7、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合商号。,第五章 商号,16,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 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里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第五章 商号,17,商 法 C

    8、OMMERCIAL LAW,第三节 商号的 取得与废除,第五章 商号,18,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通过比较分析法,讨论了商号选定的主要原则,并对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立法的分析,考察了商号选定的限制规定并概要列举。 本节知识点 01.商号的选定 02.商号选定的限制 本节关键词 商号自由原则;商号真实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章 商号,19,一、商号的选定,(一)商号选定的概念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商号自由原则 商号真实原则 (三)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第五章 商号,20,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 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9、。 2. 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3. 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 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 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第五章 商号,2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第五章 商号,22,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主要探讨商号的登记问题。首先界定了商号登记的法律概念,并且详述了我国立法的规定,进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商号登记的类型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商号登记的概念 02.商号登记的类型 03.商号登

    10、记的法律效力 04.商号的废止 本节关键词 商号登记;商号创设登记;商号变更登记;商号转让登记;商号废止登记;商号撤销登记;商号继承登记;商号的废止,第五章 商号,23,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的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商号的登记,第五章 商号,2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号的登记在时间上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商号与商主体之创设同时办理,内资企业一般实行这种登记程序。 二是商号可以在

    11、商主体正式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登记,外资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内资企业实行这种登记程序。,第五章 商号,25,按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商号登记分为下列类型: (1)商号创设登记 (2)商号变更登记 (3)商号转让登记 (4)商号废止登记 (5)商号撤销登记 (6)商号继承登记,第五章 商号,26,商号一经登记,就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 一是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则不得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在排他效力中,如果发生商号相同并由此而产生争议,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 二是救济效力,即一经登记,如发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第五

    12、章 商号,27,商号的废止是与商号之形成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它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二、商号的废止,第五章 商号,28,商号废止的情形: (1) 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 (2)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 (3) 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第五章 商号,2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商号权,第五章 商号,30,本节内

    13、容概要 商号权理论构成商号理论的核心范畴。本节首先对商号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域商号权的取得方式;进而对商号权进行法理分析,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并考察了商号权的主要特点,明晰不同国家立法对商号权的规定;最后对商号权的保护方法展开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商号权的概念 02.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03.商号权的法律特点 04.商号权的保护方法 本节关键词 商号权;名称权;人身权;财产权;商号权的特点;商号权的保护方法,第五章 商号,31,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

    14、其商号的作用。 在不同的国家,商号权取得的方式不一样。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商号依法登记后商主体方可取得商号权,但也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履行登记之前,商主体使用了某一商号,它就可以获得该商号权,而履行登记只在加强这种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一、商号权的概念,第五章 商号,32,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

    15、一体的混合权利。,第五章 商号,33,三、商号权的法律特点,(一)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二)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第五章 商号,34,四、商号权的保护方法,(一)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 (二)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第五章 商号,3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六节 商号的 转让与出借,第五章 商号,3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了商号的转让与出借两个问题。首先对商号转让的法律概念、法律后果进行探讨,并对商号转让方式的理论观点进行了分析,考察了我国有关商号转让方式的立法规定;其次对商号出借的概念、效力进行分析,探讨了商号出借的原因、对价,进而对我国

    16、立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商号转让 02.商号出错 本节关键词 商号转让;绝对转让主义;相对转让主义;商号出借,第五章 商号,37,一、商号转让,(一)商号转让的概念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 (二)商号转让立法 (三)我国关于商号转让的立法,第五章 商号,38,二、商号出借,(一)商号出借的概念 (二)商号出借的现状 (三)商号出借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商号,39,在我国法律中,商号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登记的单行法规。我国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中

    17、,关于商号的界定是颇不清楚的。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称为“字号”,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工商企业的名称称为“企业名称”,与此同时,该规定第7条中将“字号”等同于“商号”。多数学者从传统习惯出发,将商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由此,商号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它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狭义上,商号仅仅指字号。本书在广义上使用商号一词。,第五章 商号,40,商号仅仅是商主体的名称,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使用商号。在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以相互一致,于此情形,则需确定使用者是否

    18、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了这一名称,否则,这一名称的使用只能视为使用者个人的行为。,第五章 商号,41,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只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第五章 商号,42,行号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学家认为,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第五章 商号,43,西方国家商

    19、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第五章 商号,44,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注册商标两者性质迥然不同。,第五章 商号,45,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其起源晚于姓名。但是,商号作为商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其形成几乎与姓名权同时,它们都是法典的产物。有学者考证,商主体的名称起源于合伙组织的出现,最初它被作为合伙组织的标志而出现

    20、。但是在古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合伙被视为一种契约,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独立的权利,到了中世纪,在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其他城市国家,商事经营繁荣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从事商事经营的组织,于是合伙和公司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交易的方便,同时也为了明示这种组织的所有人,需要给其确定一个名称,一开始人们将几个合伙人或股东的姓联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表明一定内容的商业名称,这也许就是现代意义的商号的始祖。,第五章 商号,46,这种商业名称当时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但仍没有被作为私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颁布商法典时,才承认这种商事组织的名称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各国

    21、法律才开始确认商号权,并通过私法予以保护。但是这种保护的立法体系颇有差异。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通常在商法典中专章规定对商号权调整的法律规范,并多数认定商号权的范围为商号使用权和商号专用权;在民商合一的国家,通常将商号权概括在姓名权之中,通过制定民法典一并加以保护。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名称权与姓名权在适用习惯法和判例方面常常相同和相似,法律保护规则有很多相近之处。 在当代各国立法中,对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变更权、商号转让权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 商号,47,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

    22、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采用商号自由原则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日本等。不过,商号自由仅仅指法律没有要求商号的内容与商主体和商行为有密切联系,但法律并不排除商号选定时有些内容禁止使用。因此,即使奉行商号自由原则,法律中同样规定商号选定之限制。,第五章 商号,48,商号真实原则,有的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具体说,就是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者产生迷惑,否则法律将禁止使用。采用商号真实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等。,第五章 商号,49,在我国,商号制度奉行何种原则,学

    23、者们观点不一。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看,我国商号制度所奉行的应属于商号真实原则。该规定对商号选定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第五章 商号,50,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字

    24、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第五章 商号,5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 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 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第五章 商号,52,在商

    25、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字词。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第五章 商号,53,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它是商主体创立之必经程序。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 商号,54,商号变更登记是指商主体在经营存续期内变更原登记商号

    26、之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所履行的登记。商主体若变更其商号,在未履行变更登记前使用了新商号,该新商号之使用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 商号,55,商号转让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已登记之商号所获得的专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商主体独立享有或与自己共同享有时而必须履行的登记。一般情况下,商号必须与经营一起转让,但在经营终止的情况下,商号也可以单独转让。商号之转让只有在履行转让登记之后才生效,否则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 商号,56,商号废止登记是指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之继续被使用而履行的登记。未经登记,商号之废止同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 商号,57,商号撤销登记是指当法定事由发生时,

    27、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于此情形,商号无所依附,则一并予以撤销,并依法进行登记。,第五章 商号,58,商号继承登记是指业主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其经营,依继承事由所办理的登记。这种登记主要是业主变更所导致的产权主体变更,它同时包含了商号财产权主体的内容。,第五章 商号,59,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登记的某一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第五章 商号,60,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

    28、程序。商号之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对外发生效力。,第五章 商号,61,由于商号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普遍肯定商号权的可转让性。但是,商号权如何转让,学者们所持的观点和立法所持的原则颇不一致。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的商事立法奉行这一原则。也有国家的商法规定,商号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主体而单独转让。法国商法奉行这一原则。在我国,根据现行立

    29、法和司法实践,商号权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至于商号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理论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第五章 商号,62,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主要是指,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如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等等,商号主管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第五章 商号,63,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主要是指,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号或妨碍商号权利人使用其商号,致使商号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号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号并排除妨碍,与此同时,商号所有人还享有损害

    30、赔偿请求权。,第五章 商号,64,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转让,必须或者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韩国等。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可以与营业相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可以由多处营业同时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不多,主要有法国

    31、。不过,为了避免商号混同而产生的误解,奉行这一原则的国家立法规定,商号转让后不得再作签名;用作签名的商号不得转让。,第五章 商号,65,在我国,商号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法律的规定不统一,也不十分明确。1985年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名称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随同企业一起转让,而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提出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但这一部分的概念在法律上颇不明确。此外,商号是否可以因企业营业废止而转让,法律的规定也不甚明确。,第五章 商号,66,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

    32、,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第五章 商号,67,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等。商号借用的原因,既有出于借助他人较好商誉的考虑,也有税收减免和突破经营范围的动因。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为之,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工商登记为前提。商号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多数国家法律承认商号出借的合法性,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商号出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出借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第五章 商号,68,商号出借的结果容易导致第三人对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混淆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各国立

    33、法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般认为,商号出借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果商主体将自己的商号借与他人使用,而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易行为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商主体,于此情形,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借用人在使用该商号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商号被出借之后,即便借用人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了附加语,但这不能解除作为商号权持有人的出借人对该商号的责任,因此,如果第三人产生了与前款所述之误解,商号出借人同样要对借用人的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第五章 商号,69,商号借用通常以明示为之。如果商号权利人非明示出借商号,但对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不提出否认,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可推定为“同意”,即默示为之。 构成出借人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对其误解必须无过错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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