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商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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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商主体,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章 商主体,第二章 商主体,2,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各国商主体立法差异较大。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我国理论界多依传统商法分类,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
2、现代商法已经历了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本章导语,第二章 商主体,3,章节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合伙 第四节 商个人 第五节 商中间人 第六节 商辅助人,第二章 商主体,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概 述,第二章 商主体,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主体设立的一般规定和商主体观念变革等问题,构建起商主体的理论框架。 本节知识点 01.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0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03.我国商法理论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04.商主体的分类 05.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 本节关键词
3、法律主体;商主体;商主体设立;商人;企业,第二章 商主体,6,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一)主体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 (四)商主体的价值,第二章 商主体,7,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 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 (二)商主体的特征 (三)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第二章 商主体,8,三、我国商法理论 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商主体概念既反映了其商法特性也反映了商主体之为商事法律关系发动者的内在含义,应当成为现代商法的法定概念。 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第二章 商主体,9,四、商主体的分
4、类,(一)商主体分类的依据 (二)商主体的类别,第二章 商主体,10,五、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传统商法的缺陷 (二)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第二章 商主体,1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商法人,第二章 商主体,12,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商法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其法律特征和类型,并对商法人在我国的法律渊源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商法人的概念 02.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03.商法人的分类 本节关键词 商法人;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二章 商主体,13,一、商法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分析,(
5、一)商法人的概念 (二)商法人概念的法律分析,第二章 商主体,14,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人不得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不得未经投资者的许可,将法人财产低价让与、抛弃、私分、捐赠。 2.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如禁止一般贸易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其权限受到特殊行为能力原则的限制。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第二章 商主体,15,三、商法人的分类,(一)国有商法人 (二)集体商法人 (三)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6、 (四)私营商法人 (五)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二章 商主体,1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商合伙,第二章 商主体,17,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从商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出发,分析了商合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考察了商合伙的法律渊源以及类型,从宏观上构建起商合伙的理论框架。 本节知识点 01.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02.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本节关键词 商合伙;商合伙的权利能力;商合伙的行为能力;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第二章 商主体,18,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7、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这一定义表明,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第二章 商主体,19,(二)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 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章 商主体,20,二、我国商合伙的类型,(一)个人合伙 (二)合伙型联营 (
8、三)合伙企业,第二章 商主体,2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商个人,第二章 商主体,22,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商个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个人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和户的区别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商业活动的情形,论述了商个人的法律特征、类型和商个人承担的财产责任。 本节知识点 01.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02.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本节关键词 商个人;自然人;户;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章 商主体,23,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个人的概念 (二)个人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和户的区别 (三)商个人的特征,第二章 商主体,24,二、我国商个人的类型,(一)个体
9、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私营独资企业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小商人”,第二章 商主体,2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商中间人,第二章 商主体,2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商中间人的基本特征和类型,分析了商中间人的立法模式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概要论述了代理商、居间商以及行纪商的概念、特点及构成。 本节知识点 01.商中间人概述 02.商中间人类型 本节关键词 商中间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第二章 商主体,27,一、商中间人概述,(一)商中间人立法模式 在商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登记中明确规定其行为的范围是否包括中介商行为,即是否在从事直接商行为时兼营中
10、介商行为。 在登记中明确规定商主体是从事中介商行为的商人,即中间商。 (二)商中间人在我国的现状,第二章 商主体,28,二、商中间人类型,(一)代理商 代理及代理商的概念 代理商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将代理商分为多种类型,主要有单一商事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独家代理商、总代理商。,第二章 商主体,29,(二)居间商 居间及居间商的概念 居间商的特点 居间商的作用 (三)行纪商 行纪及行纪商的概念 行纪商的特点 行纪商出现的意义,第二章 商主体,3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六节 商辅助人,第二章 商主体,3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商辅助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商辅助人存在的
11、法律价值,重点考察了经理人和代办人两种主要的商辅助人类型。 本节知识点 01.商辅助人的概念和意义 02.经理人 03.代办人 本节关键词 商辅助人;经理人;代办人,第二章 商主体,32,一、商辅助人的概念和意义,(一)商辅助人的概念 (二)商辅助人法律关系 1.委任关系 2.雇佣关系,第二章 商主体,33,二、经理人,(一)经理人的界定 (二)经理人的法律性质,第二章 商主体,34,三、代办人,(一)代办人的法律界定 (二)代办权的法律属性,第二章 商主体,35,在法律上,主体一词是一个特殊概念,它通常指人。但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在法律上
12、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不尽相同。在民法中,民事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是指实施了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在国际法中,主体主要是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即国家。,第二章 商主体,36,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部门划分意义上,主体被分为公法上的主体和私法上的主体。 公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调整不平权关系的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相关机关以及其他行为人。 私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调整平权关系的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作
13、为特定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个人和组织。 私法上的主体,在广义上,被统称为民事主体,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当国家或政府参与平权交易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第二章 商主体,37,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是,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行为能力而存在,如未成年人虽不具有行为能力,但已具有权利能力,他就可以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民事主体。与其不同,商主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14、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上应属无效。因此,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互为依存。,第二章 商主体,38,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但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其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这就是各国法律所奉行的政府部门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直接经商办企业的原则。 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构成,既有行为人积极行为,更有行为人消极行为的结果,如财产的继承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等之中主体的形成。而商主体之构成,一般必须是
15、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这是因为商行为是行为人积极的、有意识的行为,非行为人自愿的、有意识的行为,将导致商行为无效。,第二章 商主体,39,商主体的问题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对于建立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何者可以经商,经商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以及他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必须承担哪些义务,这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商主体的确立而确立。 社会、政府、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干预、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商主体的调整来实现的,商主体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 商主体的界定是实现政企分开、区别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营利行为和非
16、营利行为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商主体界定不清,国家就无法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力调整,一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无法建立起来。,第二章 商主体,40,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不完全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有学者提出,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而且还包括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狭义的商主体仅仅指实施商行为的商人。商法上的商主体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仅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的人。,第二章 商主体,41,商主体具有不同于
17、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与此同时,能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能力和其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进一步讲,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联。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第二章 商主体,42,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
18、要表现在: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这就是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原因。 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第二章 商主体,43,因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所以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地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由于商
19、事能力的特殊性,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了对商事能力取得的限制,如对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妇女、外国人等获得商事能力的限制;又如对因从事特定标的物的经营而对商事能力的限制等等。,第二章 商主体,44,在商法典诞生之前,尤其在公司这样一种特殊商主体诞生之前,由于法律本身没有刻意塑造商人的不同形式,从事不同种类经营活动的商人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并不明显。 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 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发展变化一定程度上反
20、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第二章 商主体,45,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第二章 商主体,46,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
21、、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颇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第二章 商主体,47,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二个方面。 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
22、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已远远不符合现代经营主体形态。现代经营主体,如公司、企业、联合企业等等,它已不再是一个个单个的权利人,而是许许多多权利人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和法律人格,它已不完全是单个的个体,更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机构体系。这样便形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与法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第二章 商主体,48,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物。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众多的股东,包括工人都是该企业的财产所有
23、者。企业的新形态,尤其是企业的股份化,在很大程度上已消除了传统商法中商人与雇员之间的对立。因此,依然将传统商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阶层,显然也不符合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第二章 商主体,49,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 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在一定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以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为调整内容。,第二章 商主体,50,由于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组织的细胞,企业问题是现代社会经济
24、生活中最为敏感和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将企业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将商法视为调整企业经济活动的完整法律体系,这无疑给传统商法注入了新鲜血液,增添了许多活力。这也是商法在当今西方社会法律舞台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是商法与企业的联体,引起了当代许多法学家的极大兴趣,使商法这一传统学科中的新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理论亦更加丰富多彩。当然,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更多的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第二章 商主体,51,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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