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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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 管理 相关规定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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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员通用与基础知识胡兴福胡兴福 董慧凝董慧凝 主主编编2下篇 基础知识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3(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七、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二)流动人口的从业管理(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4(一)(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Z7.1.1 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P126)Z7.1.2 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P127)(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5Z7.1.1 Z7.1.1 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 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见的精神和各地区实施的相应政策内容来看,
2、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城镇公共服务的权益。(2)享有在流入地就业的权益。(3)享有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益。(4)享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权益。(5)享有医疗保障的权益。(6)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益。(7)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的权益。(8)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9)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益。(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6Z7.1.2 Z7.1.2 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住房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1)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
3、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7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
4、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8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生产经营地营地)所在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的农民
5、工,1 1至至4 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9(2)医疗保险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
6、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0(3)失业保险
7、我国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每满1 1年发给年发给1 1个月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12个月。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8、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流
9、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2(4)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
10、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3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4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企
11、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农民工,要提供就业证;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5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
12、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执行。农民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
13、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国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7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4、等手续。(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8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男年满606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5050周周岁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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