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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9第九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 文档编号:457143
  • 上传时间: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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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九 公司 人格 能力
    资源描述:

    1、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但公司实践表明,将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亦可能导致下列问题: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创造了机会。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的价值二重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人格予以暂时性否认。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区别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目的范围如今已不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2、,本章导语,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公司的 人格独立 与人格否认,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公司人格和人格否认的概念,讨论了其学理依据和立法缘由,并对我国的公司人格和人格否认理论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公司人格的独立 02.公司人格的否认 本节关键词 公司人格;人格否认,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6,一、公司人格的独立,(一)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的本质特征 (二)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的原

    3、因 (三)公司人格独立的意义 (四)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独立的问题,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7,二、公司人格的否认,(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四)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公司的 权利能力 与行为能力,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以及立法规定;讨论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认定。 本节知识点 01.公司的权利能力 02.公司的行为能力

    4、0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本节关键词 公司权利能力;公司行为能力;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0,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 (二)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 贷放款项的限制 担保的限制 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关于公司目的范围之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1,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特征,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2,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侵权行为能力须具备下述几个要件: 1. 须属公司代表机关或

    5、者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 2. 须是公司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 3.须是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3,一个设立中的公司,实施了法定的设立行为,履行了法定的设立程序,经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团体性说明公司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独立人格性则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

    6、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融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个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4,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公司能够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主要是因为它具备了团体人格独立的四大要素,即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其中独立财产为本,独立名义为表,独立意思为其动力,独立责任为其一切民事活动的最终归宿。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5,公司能

    7、够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还因为公司与股东人格的分离,这种分离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是相对于无限责任而言的,以出资额为限是有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要独立于股东,不仅在财产权上要与股东相分离,而且在责任上也必须与股东相分离,而这种分离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制,亦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了出资额股东则无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被称为“传统的奠基石”。,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6,公司有无独立的法人人格,直接关系到市场

    8、经济活动中有无适格的主体,质言之,也是划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主要标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包括公司都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并无独立的主体资格可言。就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只是承认企业或公司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而这种认识不仅与法人制度相悖,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鉴于此,我国近三十年来一直把公司人格独立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希望通过确认企业法人和公司的人格独立,来实现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7,公司人格独立在我国国企改革的实践中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实现政企分离。要实现政企分离,不仅要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

    9、人格,还要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更要承认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宣示,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要小看这寥寥数语,它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光辉结晶。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认识,才割开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责任,国家不再为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认识,才使公司摆脱了政府的控制和对政府的依赖。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又大大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营造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外部环境。,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8,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在我国,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公司

    10、制度的发展就是法人制度的发展,公司制度的完善就法人制度的完善。因此,承认了公司人格独立就是确立了法人制度,健全了公司人格独立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对法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鼓励股东投资。公司之所以对资本具有强烈的吸引力,追根溯源,在于有限责任。正是因为责任有限,才有效地化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有了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19,我国公司实践十几年,迄今仍未完全解决公司人格独立的问题。企业或公司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现象并不少见,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仍时有发生,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问题尚有待深化认识,国有股的“一股独占”、“一股独大”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司

    11、人格的独立。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革和法人制度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0,所谓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 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1,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

    12、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2,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明确并原则地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章 公

    13、司的人格与能力,2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1)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2) “改变自我”亦可成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所谓改变自我,是指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所有权利益的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了自我,它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14、的”。,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4,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极具哲理性的命题,在这一对关系中不仅包含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追求,而且还蕴含着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应当联结考察、辩证分析,方能悟出其中所包含的均衡、和谐的思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重要,它只能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决不能本末倒置,导致对法人制度的破坏。,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5,尽管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公司与自然人毕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主体。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区别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

    15、所以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的那些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自由权、隐私权等。除了上述权利义务外,公司权利能力不受性质限制。例如,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受遗赠权,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充任资合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清算人等。,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6,公司作为民事、商事主体应具有向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投资的权利能力,但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均毫无例外地作出了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二是对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除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投

    16、资的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7,公司之资本是公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仅违背了股东的投资目的,也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为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所禁止。我国原公司法一概禁止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8,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17、务提供担保。”对此,学界多年来一直存有不同的看法。修订后的公司法考虑到担保应为公司的自主权利,将原公司法的规定修改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一修订既体现了对股东投资的保护,又充分尊重了公司合法的意思自治,显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9,在公司法理论上,设立中的公司是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只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从事与设立活动有关的活动,其对内、对外关系均适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解散后的公

    18、司,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其权利能力虽仍然存在,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0,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都曾在原则上抽象地认为,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限制,而实际上(在判例上)则对于“目的事业”一再加以扩充解释,结果现在已明确通过修订法律或通过司法判例否定了这种限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也中曾经确立了“越权行为”原则,认为公司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内活动,如超出此范围,其行为无效(无权利能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对这种理论的解释也逐渐放宽。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该理论。因此

    19、,公司章程中所定的公司目的和营业范围,不能认为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基于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相继废止了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1,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作为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但未就其法律属性予以界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也明确抛弃了公司经营范围构成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限制的观念。,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2,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

    20、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假设,并无实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九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3,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代理人不同于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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