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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最新初级经济法课件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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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最新 初级 经济法 课件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
    资源描述:

    1、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需要掌握:第三章需要掌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本章分值大概在本章分值大概在17-1817-18左右,重点在三票一卡;由于趋势左右,重点在三票一卡;由于趋势原因,网上支付也值得关注,由于本章的很多知识点都原因,网上支付也值得关注,由于本章的很多知识点都是需要记忆的,今天主要讲解较为复杂的票据及其一般是需要记忆的,今天主要讲解较为复杂的票据及其一般规定。规定。

    2、票据填写票据填写(一)填写规范(一)填写规范1.1.关于收款人名称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2.2.关于出票日期关于出票日期(1 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必须必须使用使用中文大写中文大写。(2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的,应当在其前加壹壹。【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

    3、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举例:举例:1 1月月1515日,应写成日,应写成零零壹月壹拾伍日壹月壹拾伍日1010月月2020日,应写成日,应写成零零壹拾月壹拾月零零贰拾日贰拾日 3 3月开始就不用加零月开始就不用加零票据填写票据填写【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2011年年3 3月月1515日日”,其,其规范写法是()。规范写法是()。A.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B.贰零壹壹年叁月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壹拾伍日C.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

    4、D.贰零壹壹年叁月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拾伍日票据填写票据填写【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2011年年3 3月月1515日日”,其,其规范写法是()。规范写法是()。A.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B.贰零壹壹年叁月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壹拾伍日C.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D.贰零壹壹年叁月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拾伍日正确答案正确答案B B答案解析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答案解析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5、,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其前加“壹壹”。银行卡银行卡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消费信用、转账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存取现金等全部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分类:银行卡分类:1.1.是否可以透支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要先交备用金)要先交备用金)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2.2.联名

    6、(认同)卡:商业银行与盈利单位及非盈利性单联名(认同)卡:商业银行与盈利单位及非盈利性单位共同发放,提供优惠位共同发放,提供优惠3.3.按币种:按币种:人民币卡人民币卡外币卡(外币卡(VISAVISA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来)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大来)银行卡银行卡银行卡的申领、注销、挂失和追偿银行卡的申领、注销、挂失和追偿(一)申领(一)申领1.1.单位卡单位卡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2.个人卡个人卡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 年满年满1818周岁周岁,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工作

    7、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们签发的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们签发的临时户口临时户口或或有关部门开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银行卡银行卡(二)注销(二)注销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

    8、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45天后天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方能清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余额转入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提取现金。(三)挂失(三)挂失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四)追偿(四)追偿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1.1.扣减持卡人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保证金;钱钱2.2.依法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处理抵押物和质物;物物3.3.向保证人追偿向保证人追偿透支

    9、款项;透支款项;人人4.4.通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法法银行卡银行卡单位人民币卡:单位人民币卡:1.1.单位人民币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存入单位卡账户。账户。2.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4.4.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

    10、务供应款项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不得透支”。银行卡银行卡贷记卡:贷记卡:(一)特点(一)特点先消费后还款先消费后还款(二)(二)非现金交易非现金交易优惠政策(优惠政策(20172017年调整)年调整)1.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题目会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题目会给)给)2.2.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 二者只能享受其一。二者只能享受其一。(三)透支利率(三)透支利率(20172017年调整)年调整)上限日利率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万分之五,下限,下限打七折打七折万分之五的万分之五的0.70.7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至少提前利率

    11、调整:发卡机构至少提前4545日日通知,持卡人有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信用卡协议中应同时注明信用卡协议中应同时注明日利率日利率和和年利率年利率。银行卡银行卡(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20172017年新增)年新增)1.1.业务种类业务种类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2.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 1万元万元。借记卡持卡人通过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ATM等

    12、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 2万元万元。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1000元元。银行卡银行卡(五)不得收取的款项(五)不得收取的款项1.1.滞纳金(逾期不还的,办卡时协议的是违约金)滞纳金(逾期不还的,办卡时协议的是违约金)2.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得收取超限费超限费3.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

    13、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不得计收利息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含义、种类、特征与功能一、票据的含义、种类、特征与功能 (一)含义(一)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收款人是票据的第一权利人,转然后的持有票据的人是收款人是票据的第一权利人,转然后的持有票据的人是持票人。持票人。票据都是有价证券(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或转票据都是有价证券(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或转让)让)(二)种类

    14、(二)种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三)票据的特征(三)票据的特征1.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据不可分离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签发了票据才有权利去拿钱签发了票据才有权利去拿钱 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拿钱时必须出示票据拿钱时必须出示票据票据为交付证券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为缴回证券票据为缴回证券拿到钱后要缴回票据拿到钱后要缴回票据 2.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

    15、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主张票据权利3.3.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因4.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目的就是要钱目的就是要钱5.5.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四)票据的功能(四)票据的功能1.1.汇兑功能(汇往异地兑付款项)汇兑功能(汇往异地兑付款项)2.2.支付功能(直接把票当钱用)支付功能(直接把票当钱用)3.3.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票换票)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票换票)4

    16、.4.信用功能(先开票,后拿钱)信用功能(先开票,后拿钱)5.5.融资功能(贴现)融资功能(贴现)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二、票据的当事人二、票据的当事人 1.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必要主体。主体。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付款人。2.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的

    17、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1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3 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责任的人。(4 4)承兑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是指接受汇票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出

    18、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阿阿(5 5)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款人或持有人。(6 6)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是指被被记名受让票据或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接受票据票据转让的人。转让的人。(7 7)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二狗

    19、二狗铁蛋铁蛋1出票出票银行银行1出票人出票人1收款人收款人1付款人付款人2承兑人承兑人2承兑承兑王师傅王师傅3背书背书3背书人背书人刘村长刘村长3被背书人被背书人3保证保证3保证人保证人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括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和追索权追索权。1.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0、。第一顺序权利。2.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收款人人或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的被背书人。3.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4.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最后被背书人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背书人背书人

    21、。票据的权力票据的权力二狗二狗铁蛋铁蛋1出票出票银行银行李四李四3背书背书王师傅王师傅4再背书再背书保证人保证人张三张三刘村长刘村长保证人保证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二狗二狗铁蛋铁蛋1出票出票张三张三签章有效签章有效王师傅王师傅盗窃盗窃1.明知票据是盗窃的明知票据是盗窃的2.不知票据是盗窃的不知票据是盗窃的得看是否支付对价得看是否支付对价签章无效签章无效签章签章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1.票据的取得票据的取得必须必须给付对价。给付对价。2.2.因因税收、继承、赠与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22、,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不得优于前手手。3.3.因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

    23、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1 1)概念)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可

    24、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行挂失止付。包括:包括:已承兑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现金字样和字样和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3 3)止付期)止付期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起1212日内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13日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起,

    25、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人付款。挂失止付挂失止付不是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必经措施,而是一,而是一种暂时的种暂时的预防措施预防措施。2.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1 1)概念)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票据的

    26、权利票据的权利(2 2)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 3日日内,也可以在票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告。【注意【注意1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非非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注意【注意2 2】此处不包括】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不明确。【注意【注意3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3

    27、 3)程序)程序 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称、地址、电话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公告刊登媒介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全国性”的报刊的报刊 公示催告的期间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起606

    28、0日日,涉外票据根据具,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9090日日。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公示公示催告期间催告期间,转,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3.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

    29、承兑人或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的权利票据的权利(五)票据权利的时效(五)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到期日起2 2年;年;2.2.见票即

    30、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起2 2年年;3.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起6 6个月个月;4.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绝付款之日起6 6个月个月;5.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讼之日起3 3个月。个月。【注意【注意1 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注意【注意2 2】第】第4 4、5 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

    31、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的追索权。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责任票据责任(一)责任人(一)责任人1.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义务;4.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务。票据的一般规定

    32、票据的一般规定(二)提示付款(二)提示付款1.1.见票即付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自,自出票日起出票日起1 1个月内个月内向付款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2.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到期日起1010日内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

    33、上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一)出票(一)出票1.1.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不记载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力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的效力的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票据的一般规

    34、定票据的一般规定2.2.签章签章(1 1)出票人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据无效效。【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票据,票据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2 2)“承兑人承兑人、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但出票人的签少该签章,其承

    35、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3 3)背书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但不影响其前手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3.3.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二

    36、)背书(二)背书1.1.背书的种类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利。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做成背书!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

    37、规定 2.2.背书记载事项背书记载事项(1 1)必须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2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3.粘单的使用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签章。4.4.背书连续背书连续(1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2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

    38、得票据的,)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5.5.不得进行的背书不得进行的背书(1 1)条件背书)条件背书条件无效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具票据上的效力。(2 2)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3 3)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出票人出票人记载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票据

    39、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丧失流通性)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4 4)期后背书)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6.6.背书效力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

    40、,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三)承兑(三)承兑1.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2.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区别于区别于提示付款提示付款。(1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提示承兑。(2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1个月内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承兑。3.3.受理受理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3日内日内承

    41、承兑或拒绝承兑。兑或拒绝承兑。4.4.附条件的承兑附条件的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拒绝承兑兑。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5.5.出票人责任(补)出票人责任(补)出票人应于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票金额按照每天0.50.5计收利息。计收利息。(四)保证(四)保证1.1.保证人

    42、保证人(1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2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无效。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2.2.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事项表明表明“保证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的字样;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相对记载事项事项(1 1)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43、为保证人住所(证人住所(2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出票人)(3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3.3.保证责任保证责任(1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

    44、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4.4.附条件的保证附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不影响对汇票的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5.5.保证效力保证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人

    45、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票据的追索票据的追索(一)适用情形(一)适用情形1.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到期后被拒绝付款2.2.到期前追索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二)被追索人的确定(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考试常见的六

    46、种情况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1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付;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2 2)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或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 3)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向出票人行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使追索权。(4 4)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向全体前手行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使追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5 5)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向全体

    47、前手行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使追索权。(6 6)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向全体前手行使追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记载索权(不包括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字样的背书人)。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2.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8、(三)追索内容(三)追索内容1.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持票人的追索内容(1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本金(2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利息息(3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费用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2.2.被追索人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的再追索内容(1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新本金(2 2)再发生的利息;)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新利

    49、息(3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四)行使追索权1.1.取得证明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的追索权。2.2.通知期限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得到证明之日起3 3日内日内3.3.未通知责任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0、。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五)清偿效力(五)清偿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汇票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自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出票之日起之日起1 1个月个月。(剩下的自行了解)(剩下的自行了解)汇票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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