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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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民主权利罪 本章的重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本章的重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等。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等。本章的难点:本章的难点:(1 1)故意杀人罪几种特殊形式。)故意杀人罪几种特殊形式。(2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3 3)重伤害的情形。)重
2、伤害的情形。(4 4)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区别。)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区别。(5 5)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6 6)诽谤罪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异)诽谤罪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点。同点。(7 7)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竞合。)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竞合。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本类罪的共同特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本类罪的共同特征以及重点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与相征以及重点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与相关罪的界限。对非重点罪也应有所了解。关罪的界限。对非重点罪也应有所了解。第一节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民主权利罪概述一、概念一、概念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权利的行为。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与人身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权利的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权利的犯罪。罪名发展:罪名发展:19791979年刑法第四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年刑法第四章,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1983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4、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定1991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分子的决定19971997年刑法年刑法3131个条文涉及个条文涉及3636个罪名。个罪名。2002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第年刑法修正案四第4 4条增加雇佣童工从条增加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作为事危重劳动罪作为244244条之一。条之一。2006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717条增加暴力、胁迫条增加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作为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作为262262条之一条之一共共3838个罪名。个罪名。二、构成条件二、构成条件1 1、本类罪的客
5、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民主权利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
6、,如婚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如婚姻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姻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抚养权等。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
7、实施。可以以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3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注意单位犯罪的情况。罪等。注意单位犯罪的情况。4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报复陷害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报复陷害罪等。等。三
8、、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三、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1 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2 2、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3 3、侵犯公民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犯罪;、侵犯公民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的犯罪;4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5 5、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6 6、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权利的犯罪7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8 8、借国家机关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借国家机关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9 9、以少数民族群体为对象的犯罪
9、;、以少数民族群体为对象的犯罪;注意: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注意: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第二节第二节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10、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存、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存活的自然人。人的生命开始与终止的标准有很多,活的自然人。人的生命开始与终止的标准有很多,如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阵痛说、独立呼吸如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阵痛说、独立呼吸说等,以及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说等,以及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我国一般采用独立呼吸说与呼吸停止说。因等。我国一般采用独立呼吸说与呼吸停止说。因此毁坏尸体、杀死
11、胎儿的行为由于不侵犯人的生此毁坏尸体、杀死胎儿的行为由于不侵犯人的生命权力,因而堕胎不构成杀人罪。命权力,因而堕胎不构成杀人罪。但伤害胎儿但伤害胎儿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 2、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故意,在他人自然死亡、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故意,在他人自然死亡以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的杀人,以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的杀人,如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不如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不构成本罪。杀人方法有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构成本罪。杀人方法有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如以精神刺激的方法致人休克死亡,可以作为如以精神刺激的方法致人休克死亡,可
12、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但行为人负有特定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但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杀人的工具有很多。义务),杀人的工具有很多。注意本罪是结果犯注意本罪是结果犯3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14周岁具有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 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仇杀、图财杀人、灭口杀人、嫉贤妒能仇杀、图财杀人、灭口杀人、嫉贤妒能杀人等。杀人等
13、。(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 1、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关系:合关系: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或故意杀人后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或故意杀人后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如甲杀死乙后放火焚尸引起公共安全损害案。如甲杀死乙后放火焚尸引起公共安全损害案。2 2、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系与区别:例:甲非法拘禁乙时故意殴打乙致其死亡?例:甲非法拘禁乙时故意殴打乙致其死亡?甲非法拘禁乙甲非法拘禁乙3 3天,将乙释放后又将其杀害
14、?天,将乙释放后又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的反抗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的反抗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告发将其杀害?甲抢劫乙财物,为防止乙告发将其杀害?3 3、间接正犯杀人:、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4 4、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恶多端的儿子。这种
15、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论。5 5、溺婴行为:、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罚。罚。6 6、致人自杀、致人自杀: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自杀不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自杀
16、不构成犯罪。所以,我国对其不以犯罪论。这里构成犯罪。所以,我国对其不以犯罪论。这里要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是要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是否一概负责或不负责的问题否一概负责或不负责的问题(1 1)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不存在故意杀)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分学生,由于学生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引起分学生,由于学生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引起学生自杀的,老师不负责任;学生自杀的,老师不负责任;(2 2)错误、轻微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错误、轻微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引起自杀的,如打
17、骂行为、侮辱、诽为引起自杀的,如打骂行为、侮辱、诽谤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谤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自杀结果可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自杀结果可作为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处理。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处理。(3 3)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凭借权势或以)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罪论处。如如19991999、20012001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18、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为的,以232232条、条、234234条定罪处罚;条定罪处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自杀自残的,以232232条、条、234234条定罪处罚;条定罪处罚;7 7、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被帮助人已有自杀的故意,行为帮助自杀,是指被帮助人已有自杀的故意,行为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给予帮助,使被帮助人自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给予帮助,
19、使被帮助人自杀得逞的行为。对前一种帮助,起的作用较小,杀得逞的行为。对前一种帮助,起的作用较小,可不以犯罪论。对后一种帮助行为,如提供自可不以犯罪论。对后一种帮助行为,如提供自杀的工具、毒药等,应以本罪论,但考虑到自杀的工具、毒药等,应以本罪论,但考虑到自杀者个人的责任,所以对帮助者,应从轻处罚。杀者个人的责任,所以对帮助者,应从轻处罚。8 8、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是指行为人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自杀者本人有选行为。教唆他人自杀,自杀者本人有选择自杀与不自杀的自由,所以对教唆自择自杀与不自杀的自由,所以对教唆自杀的行为人,虽然
20、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杀的行为人,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一般应从轻处罚。但一般应从轻处罚。另外注意: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另外注意: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教唆成年人;教唆成年人;9 9、欺骗他人自杀的行为、欺骗他人自杀的行为:是指编造谎言,设下圈套,利用他人的无知,使是指编造谎言,设下圈套,利用他人的无知,使他人信以为真而实施自杀的行为。如利用封建他人信以为真而实施自杀的行为。如利用封建迷信、邪教、治病等方法欺骗他人自杀的,应迷信、邪教、治病等方法欺骗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以故意杀人罪论。以上以上3 3种情形,行为人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种情形,行为人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意101
21、0、相约自杀行为、相约自杀行为:该种情况复杂,应具体分析该种情况复杂,应具体分析(1 1)双方都有自杀的真实意图,各自杀害自己)双方都有自杀的真实意图,各自杀害自己的行为,其中一方没有自杀得逞的,不应负刑的行为,其中一方没有自杀得逞的,不应负刑事责任。事责任。例:李某(男)、王某(女)因恋爱遭父母反对,例:李某(男)、王某(女)因恋爱遭父母反对,各购两瓶安定相约在一起自杀,王喝药后李改各购两瓶安定相约在一起自杀,王喝药后李改变主意未喝,变主意未喝,6 6小时后王某死亡,李某到保卫小时后王某死亡,李某到保卫部门报案。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部门报案。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2)双方相约自杀
22、,一方先杀死对方,而)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先杀死对方,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对后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对后者应以本罪论,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罚。者应以本罪论,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罚。例:旅馆自杀案例:旅馆自杀案(3 3)双方相约自杀,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自)双方相约自杀,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自杀条件使其自杀的,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杀条件使其自杀的,而自己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念头的,提供者可按帮助自杀放弃自杀念头的,提供者可按帮助自杀行为论处。行为论处。(4 4)双方)双方“相约相约”自杀,一方欺骗另一方自杀,一方欺骗另一方自杀的,欺骗者按欺骗他人自杀行为论自杀的,欺骗者按欺骗他人自杀行为论处。处。构
23、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1111、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安乐死”的问题的问题:受受嘱托杀人行为,是指受愿意自杀者的嘱托嘱托杀人行为,是指受愿意自杀者的嘱托而直接杀死他人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也而直接杀死他人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但与一般的帮助自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但与一般的帮助自杀不同,是亲自动手杀死嘱托者,是故意杀不同,是亲自动手杀死嘱托者,是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处罚。杀人罪,但可从轻处罚。“安乐死安乐死”行为是一种受托杀人行为。但其杀害行为是一种受托杀人行为。但其杀害的对象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患有绝症,不可救的对象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患有绝症,不可救
24、药的人,病人在极度的痛苦中请求他人尽快结药的人,病人在极度的痛苦中请求他人尽快结束其生命。目前,世界上荷兰、比利时法律上束其生命。目前,世界上荷兰、比利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安乐死不为罪,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有明确规定安乐死不为罪,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该行为不为罪。我国学者提出使用规定该行为不为罪。我国学者提出使用“安乐安乐死死”的条件是:(的条件是:(1 1)病人患有绝症,濒临死)病人患有绝症,濒临死亡;(亡;(2 2)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3 3)病)病人真诚嘱托或承诺;(人真诚嘱托或承诺;(4 4)由医生采用文明方)由医生采用文明方法施行。我国近期能否规定法施行。
25、我国近期能否规定“安乐死安乐死”不为罪,不为罪,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伦理上的革新。有待于理论的探讨和伦理上的革新。12、故意杀人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故意杀人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杀人后为湮灭罪迹而肢解、抛弃尸体的,杀人后为湮灭罪迹而肢解、抛弃尸体的,不单独定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不单独定罪,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杀人后故意侮辱尸体的,构成侮辱尸体杀人后故意侮辱尸体的,构成侮辱尸体罪,但一般为故意杀人罪吸收。罪,但一般为故意杀人罪吸收。(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刑法第232232条作了规定。对前述的几种特条作了规定。对前述的几种特殊的杀人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殊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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