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专题讲座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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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2016年中国各类银行不良贷款利率分析盘点备注:2016年各家银行年报发布后,前瞻产业研究院对近300家进行统计,组图为统计结果节选。不良贷款形成原因1.外部因素(1)借款人因素:经营不善、恶意避债;(2)政策因素: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频率高、幅度大,信贷扩张收缩压力大,形成贷款沉淀;(3)行政干预因素: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救济贷款、信贷资金财政化等)。2.内部因素(1)决策失误:对借款人现状及市场形势判断偏差、失
2、误;(2)贷款结构不合理:贷款组合结构失衡、贷款投向不合理引起贷款过度集中等;(3)违规发放贷款。案例介绍(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8105刑初18号(节选)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曹万海、田晓军分别在担任农行海伦农场分理处主任、副主任期间,负有信贷审核职责却疏于管理,致使以60多农户名义贷款的某11成为本单位放贷“垒大户”的风险源头。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曹万海、田晓军迫于贷款清收压力,为完成工作业绩,以农户新贷偿还某11等大户到期不良贷款,接着又因开发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帝雅华庭楼盘资金短缺,用农户新贷来倒贷偿还自己的债务等多种因素,就不
3、按法定贷款程序组织进行入户、到地等贷前调查,由田晓军汇集甚至伪造部分借款户材料后交给信贷员整理签字,颠倒次序,遗漏资信审核,并让临时工按大额贷款需要虚增虚填农户承包土地亩数等方法发放贷款。以及在明知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大额贷款业务调查表、农场人员土地及收入确认表等内容有假,却只要信贷材料全了就不依法对多项联保贷款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贷时审查,尤其是未监督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的可靠性,即在关于联保户申请大额贷款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面签字,准许将贷款手续通过信贷C3系统提交农行海伦支行审核。经农行绥化分行批复并向借款户放贷后,曹万海、田晓军也不督促和组织进行贷后检查。曹万海、田晓军违反商业银行
4、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黑龙江省海伦农场及海伦市扎音河乡农户冯某等39人发放贷款人民币780万元(39人20万元),向农户边某等7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33万元(7人19万元),向农户王某等5人发放贷款人民币90万元(5人18万元),发放贷款共计51笔,合计人民币1003万元。案发至今尚有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57.12万元,给农行海伦支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万海、田晓军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返还相关银行。案例介绍(二):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48岁的冯伟大
5、学文化,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淀法院一
6、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1、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
7、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身份犯概念: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1)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不可能成立;(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例如: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位犯罪概念:法律明确规定的
8、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特征: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法定性:对比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原则:1.双罚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罚。2.单罚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择一处罚。2、主观方面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3、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银行财产权益4、客观方面
9、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规定:刑法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10、,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1、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三)量刑【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
12、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数额标准数额巨大、重大损失:个人50万、单位100万数额特别巨大、特别重大损失:个人300万、单位500万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累计案情:王某自1996年2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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