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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违法发放贷款罪专题讲座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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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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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违法 发放 贷款 专题讲座 课件
    资源描述:

    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2016年中国各类银行不良贷款利率分析盘点备注:2016年各家银行年报发布后,前瞻产业研究院对近300家进行统计,组图为统计结果节选。不良贷款形成原因1.外部因素(1)借款人因素:经营不善、恶意避债;(2)政策因素: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频率高、幅度大,信贷扩张收缩压力大,形成贷款沉淀;(3)行政干预因素: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救济贷款、信贷资金财政化等)。2.内部因素(1)决策失误:对借款人现状及市场形势判断偏差、失

    2、误;(2)贷款结构不合理:贷款组合结构失衡、贷款投向不合理引起贷款过度集中等;(3)违规发放贷款。案例介绍(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8105刑初18号(节选)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曹万海、田晓军分别在担任农行海伦农场分理处主任、副主任期间,负有信贷审核职责却疏于管理,致使以60多农户名义贷款的某11成为本单位放贷“垒大户”的风险源头。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曹万海、田晓军迫于贷款清收压力,为完成工作业绩,以农户新贷偿还某11等大户到期不良贷款,接着又因开发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帝雅华庭楼盘资金短缺,用农户新贷来倒贷偿还自己的债务等多种因素,就不

    3、按法定贷款程序组织进行入户、到地等贷前调查,由田晓军汇集甚至伪造部分借款户材料后交给信贷员整理签字,颠倒次序,遗漏资信审核,并让临时工按大额贷款需要虚增虚填农户承包土地亩数等方法发放贷款。以及在明知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大额贷款业务调查表、农场人员土地及收入确认表等内容有假,却只要信贷材料全了就不依法对多项联保贷款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贷时审查,尤其是未监督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的可靠性,即在关于联保户申请大额贷款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面签字,准许将贷款手续通过信贷C3系统提交农行海伦支行审核。经农行绥化分行批复并向借款户放贷后,曹万海、田晓军也不督促和组织进行贷后检查。曹万海、田晓军违反商业银行

    4、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黑龙江省海伦农场及海伦市扎音河乡农户冯某等39人发放贷款人民币780万元(39人20万元),向农户边某等7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33万元(7人19万元),向农户王某等5人发放贷款人民币90万元(5人18万元),发放贷款共计51笔,合计人民币1003万元。案发至今尚有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57.12万元,给农行海伦支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万海、田晓军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返还相关银行。案例介绍(二):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48岁的冯伟大

    5、学文化,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淀法院一

    6、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1、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

    7、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身份犯概念: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1)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不可能成立;(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例如: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位犯罪概念:法律明确规定的

    8、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特征: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法定性:对比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原则:1.双罚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处罚。2.单罚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择一处罚。2、主观方面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3、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银行财产权益4、客观方面

    9、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规定:刑法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10、,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1、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三)量刑【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

    12、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数额标准数额巨大、重大损失:个人50万、单位100万数额特别巨大、特别重大损失:个人300万、单位500万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累计案情:王某自1996年2月至20

    13、16年任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垓支行(原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违法发放贷款42笔,涉案金额406.56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现为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垓支行)客户经理期间,于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在对农户发还贷款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借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或借款人、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31笔,计款288.48万元,后收回贷款26.26万元,仍有

    14、262.22万元无法收回。包括王某任职期间与其他没有申请贷款资质的贷款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2笔,涉案406.56万元,后收回贷款58.23万元,仍有348.33万元无法收回,造成了重大损失且无法弥补。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垓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关系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

    15、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近亲属: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案例介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南刑初字第877号(节选)被告人张某某系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负责人,负责对信贷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在本案中张某某还负责审核贷款用途。翟某某与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翟某某与毕某

    16、某因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办公楼资金不足,找到黑龙江融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贷款。杨某某伪造翟某某与毕某某的离婚证、翟某某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新区713栋7单元0层1号商服用房和713栋5单元-1层2号地下商服用房的房产估价报告、毕某某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七街区713栋6单元-1-1层1号商服用房的房产估价报告。翟某某所有两处房产虚假价值为8067500元(真实价值为3350800元),毕某某所有房产虚假价值为9371400元(真实价值为4948600元)。2012年9月,翟某某以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23号饭店装修为由,用哈尔滨市道外区

    17、红河新区713栋7单元0层1号商服用房和713栋5单元-1层2号地下商服用房虚假价值作抵押,向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毕某某以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7号宾馆装修为由,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七街区713栋6单元-1-1层1号商服用房虚假价值作抵押,向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贷款400万元。翟某某和毕某某的三处房产均办理了真实的房产抵押登记,权利人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张某某违反贷款审核流程,未对贷款抵押标的物、贷款用途进行核实便在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同意意见。翟某某与毕某某申请的两笔贷款经信用社逐级审核后,于2012年9月24日、26日两次将

    18、800万元贷款发放至杨某某指定的其公司员工焦某某的账户内,800万元贷款均被杨某某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及公司的经营。2014年12月29日,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核实情况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阿刑初字第53号(节选)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峰山信用社主任期间,采用农户冒名顶替贷款的方法发放贷款154笔,共计人民币496万元。其中:李某自己和提供给李某某使用319万元,提供

    19、给刘某某使用35万元,提供给杨某使用66万元,提供给李某某使用41万元,提供给郭某某使用3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案例介绍于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化整为零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

    20、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此种行为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二)冒名顶替 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三)虚假材料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四)瑕疵担保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五)审查不严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

    21、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六)杜撰授信报告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七)上指下派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八)违规按揭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九)虚构用途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

    22、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十)以新还旧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十一)违规保理贷款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十二)代替签字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

    23、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十三)虚增授信额度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一、调查、取证不可分任何调查结果都必须附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是否到登记机关进行调查,需要取得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登记证明材料;是否到现场进行调查、监督、检查,需要保留带有日期的摄像、摄影资料、会见、访谈笔录等;核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财务报表是否与原件一致,应就报告、报表原件进行扫描并保留与报告、报表出具机构责任人调查笔录等

    24、;调查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效、签章是否属实,应与登记机关留存的材料及签章进行比对。二、避免误导、诱导向贷款人如实提供贷款所需材料是借款人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贷款材料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是判断“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而是否误导、诱导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大问题的材料是判断责任人是否“明知”的依据,应避免在贷款材料的收集过程中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诱导,并应严格拒绝留存任何有嫌疑的材料。三、确保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严格履行贷款审批制度,是判断各个级别“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及责任轻重的重要衡量标准。必须确保审批文件真实、完整,符合“审贷分离”、“

    25、分级审批”等各项制度的要求。四、有效监管贷款用途贷用不一是牵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原因之一,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制定切实有效的放款途径,并予以严格监管。发现贷用不一,应及时应对。五、关注抵押物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真实性,选择可靠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于动产浮动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密切关注担保物价值变化,加强贷后监督、检查。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贿、受贿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发的主要途径,任何直接责任人员应避免接受借款人的吃请、送礼,杜绝一切形式的回扣,坚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七、及时回收贷款,避免造成损失八、必要时征求法律部门意见并寻求律师帮助CONSECTETUR ADIPIS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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