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产评估 师法 责任 风险 防范 课件
- 资源描述:
-
1、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主要内容n第一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 n第二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责任n n第三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n n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风险防范n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评估师权利的内容n主要权利包括:执行法定评估业务的权利、独立执业的权利、跨区域执业的权利、依法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公平竞争的权利、有权获取真实材料等权利。n对应义务包括: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义务;遵循行业准则及规范的义务;保密义务;回避义务;按约定期限完成工作等义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业务n规定评估法定及相关业务的主要有五部法律、两个法规、
2、三个规章、三个规范性文件、两个司法解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法律n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非实物出资必须评估。n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必须提交包括评估报告在内的有关文件。n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n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n公路法第六十一条: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行政法规n 1规定法定评估情形:资产拍卖、
3、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有关规定的的情形。n 2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规章n 1(2004国家工商局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增资的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n 2(2004国家发改委令21号)第十七条,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n 3(财政部令第14
4、号)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n规范性文件n1(证监会199343号)第5条规定:公开披
5、露文件涉及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n2(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第一条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n3(国办发200396号)进一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及法定业务(法释(2001)28号)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法释200416号)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
6、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二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责任n自律责任的依据n依据第十条的规定:协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协会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n依据第九条的规定,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情节轻微的违规执业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予以严肃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谈话约请部门报告。n地方协会可以根据地方协会章程及行业惩戒规则进行惩戒。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责任n
7、自律惩戒的内容和方式自律惩戒的内容和方式n 1对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所在协会章程及惩戒规则规定的惩戒方式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自律惩戒,同时对需要改正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n 2违反等规定,存在底稿编制不完备、评估程序不完整、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报告内容和格式不规范、评估方法不当、评估对象权属不清、评估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情节轻微的,依据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进行谈话提醒;情节较重的,依据协会章程及惩戒规则,视情节轻重,由协会按章程及惩戒规则规定的惩戒方式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不同程度的自律惩戒。注册资产评估师自律责任n自律惩戒的内容和方式自律惩戒的内容和方式n3.违反
8、规定,档案管理混乱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通过谈话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接受复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协会依据章程及惩戒规则,视情节轻重,按章程及惩戒规则规定的惩戒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自律惩戒。n4.违反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并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协会可作出撤消会员资格的惩戒。第三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n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n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n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n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n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n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n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n注
9、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n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制度的通知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框架图法律责任框架图n法律:公司法 刑法 证券法 民法通则n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n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n规章:国有资产评估违法处罚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证券法182、202条n第一百八十二条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n第二百零二条为证
10、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73条 n 第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11、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n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0、22条n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n 第十二条 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n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
12、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n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n 第二十二条 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者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公司法219条n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
13、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n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行政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2条n 在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项目中,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
14、书的行政处罚。n 具体的处罚内容及方式可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第15号令)第5、6、13条等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条款n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n笫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n笫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资产评
15、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n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条款n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条款n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n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n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n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
16、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n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n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n 保障权利原则保障权利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行政处罚n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产罚;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
17、书则属于行为罚。n 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规定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日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有关条款民事责任有关条款n证券法n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n 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展开阅读全文